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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七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90執440 │徒 刑│ │基隆地│ │89年易字第│90.03.19││號 │ │88.11.06│檢署88│基隆地院│545號 │ ││竊 盜│六 月│ │偵6967│ │90.02.09 │ ││(已執畢)│ │ │號 │ │ │ │├────┼───┼────┼───┼────┼─────┼────┤│90執711 │徒 刑│ │基隆地│ │90年基簡字│90.04.23││號 │ │89.12.20│檢90偵│基隆地院│第149號 │ ││毒 品│肆 月│ │2號 │ │90.03.19 │ ││(執行中)│ │ │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法 官 王 慧 惠

書 記 官 陳 俊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七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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