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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邱志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編│起 訴 案號│ │犯 罪│起 訴 機關│最後事實法院│確 定││ │ │宣 告 刑│ │ │案 號│ ││號│罪 名│ │日 期│案 號│判 決 日期│日 期│├─┼─────┼──────┼───┼─────┼──────┼───┤│一│執852號 │有期徒刑3月│⒈│基隆地檢 │基隆地院 │⒌││ │竊盜 │如易科罰金以│ │偵518號 │基簡300號 │ ││ │(執行中)│300元折算│ │偵1118號│⒋ │ ││ │ │一日 │ │ │ │ │├─┼─────┼──────┼───┼─────┼──────┼───┤│二│執1017號│有期徒刑1年│⒉│基隆地檢 │基隆地院 │⒎⒈││ │施用第一級│ │ │毒偵369 │訴246號 │ ││ │毒品 │ │ │號 │⒌ │ ││ │(執行中)│ │ │ │ │ │├─┼─────┼──────┼───┼─────┼──────┼───┤│三│執1017號│有期徒刑月│⒉│基隆地檢 │基隆地院 │⒎⒈││ │施用第二級│ │ │毒偵369 │訴246號 │ ││ │毒品 │ │ │號 │⒌ │ ││ │(執行中)│ │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邱 志 平

書記官 彭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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