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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三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火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三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毒 品│徒 刑│九十年十│基隆地│ │年度基簡│.⒋⒏ ││ │ │一月二十│檢署│基隆地院│字第4號 │ ││執丙61│四 月│七日 │毒偵17│ │.⒈⒎ │ ││0號 │ │ │14號 │ │ │ │├────┼───┼────┼───┼────┼─────┼────┤│毒 品│徒 刑│九十一年│基隆地│ │年度訴字│.⒏⒚ ││執丙12│ │一月十二│檢署│基隆地院│第247號 │ ││04號 │六 月│日 │毒偵12│ │.⒍⒒ │ ││ │ │ │4、187│ │ │ ││ │ │ │號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法 官 林 火 炎

書記官 賈 繼 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三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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