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四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丙字
第三二三號、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九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四二號、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一九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贓物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又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收受贓物│徒 刑│八十九年│基隆地│ │年度易字│⒓⒔ ││ │ │四、五月│檢署│基隆地院│第531號 │ ││ │三 月│間某日 │偵緝11│ │⒒⒏ │ ││ │ │ │9號 │ │ │ │├────┼───┼────┼───┼────┼─────┼────┤│施用第二│徒 刑│九十年八│基隆地│ │年度易字│⒓⒔ ││級毒品 │ │月九日二│檢署│基隆地院│第570號 │ ││ │七 月│十二時五│毒偵14│ │⒒⒏ │ ││ │ │十分許 │42號 │ │ │ │└────┴───┴────┴───┴────┴─────┴────┘(續上頁)┌────┬───┬────┬───┬────┬─────┬────┐│ │ │採尿回溯│ │ │ │ ││ │ │四日內 │ │ │ │ ││ │ │ │ │ │ │ │├────┼───┼────┼───┼────┼─────┼────┤│偽造有價│徒 刑│自九十年│基隆地│基隆地院│年度訴字│⒐ ││證 券│ │三月五日│檢署│ │第332號 │ ││ │三年六│起至同年│偵1905│ │⒏⒛ │ ││ │月 │五日間之│號 │ │ │ ││ │ │某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