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同年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