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亥○○ 被 告 寅○○ 右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亥○○共同常業重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寅○○無罪。 事 實 一、亥○○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以每月新台幣(下同)五萬元之薪資受僱於 綽號「邱先生」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與「邱先生」共同基於常業重利之犯 意,由「邱先生」在中國時報上刊登借貸及其電話號碼之廣告,使急需用錢之不 特定人以報載電話與其聯絡,再由「邱先生」或亥○○於約定之時間地點與附表 一所示之借款人面談借款事宜,其利息之計算方式係以每一萬元為單位,每十天 為一期,每單位每期則收取一千元之重利(相當於日息百分欴一即年息百分之三 百六十,附表一、二庚○○部分每萬元,每十天收期二百元,即年息百分之七十 二),借款人借款時須交付存摺、印章及提款卡,並簽立借款切結書並簽發面額 超過借款數額之本票作為擔保,第一期利息或先自本金中預扣(庚○○部分預扣 一個月)第二期以後之利息則由亥○○負責向借款人當面收取,或由亥○○以借 款人先前交付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向各該金融機構或自動提款設備提款以資約 定本金及利息之清償,亥○○即與「邱先生」以此方式共同貸款予因車禍或其他 因素需款孔急之急迫、輕率且無經驗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後亥○○自九十 一年二月底即脫離「邱先生」而自立門戶,接續先前常業重利之犯意,而繼續以 一方式並以印有「蘇純玲」之名片,散發廣告,借款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人, 而獲取暴力。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許,欲前往台北市內湖區三軍 總醫院向借款人D○○要債,因不熟三軍總醫院位置,在基隆市七堵區巧遇寅○ ○,請寅○○帶路,而於台北市內湖區三軍總醫院為憲兵當場查獲,並依法執行 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基隆憲兵隊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壹、被告亥○○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亥○○固坦承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重利貸款於借款人之情事,唯矢 口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伊另有正當工作,並非以此維生,寫借據是借貸一定要 有的保障云云。然查右揭事實被告亥○○非唯於警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於本 院調查時亦為相同之自白,而被告於偵查時供稱事務機械行已倒閉,被人倒了不 少錢,創業貸款一00萬元,又欠人很多錢,本來兼差......後來慢慢放 手做......」等語,則被告於事業倒閉後,因經濟壓力而以重利放款維生 ,應可理解,所辯不足採信,而其如何經營重利貸款等情,迭據被害人D○○、 丙○○、子○○、庚○○等人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訴甚詳,核與證人即承辦人 之憲兵隊上尉玄○○所證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扣案可 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亥○○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被告於八十九年十 二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二月底間如附表一所示之常業重利犯行,與「邱先生」間有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 犯後態度及未為暴力討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如附表三所示扣案之物為被告供 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依法應併予宣告沒收。另被害人之身分證影本、 存摺、印章、提款卡等物,係被害人等所有,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亥○○於右揭時間亦以重利貸款予辰○○、B○○、壬○○、 癸○○、A○○、天○○、宙○○、E○○、G○○、C○○、地○○、酉○○ 、午○○等人,而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嫌等情。公訴意旨認被 告同時涉犯常業重利罪嫌無非以被告之自白及借款切結書、本票等扣案以為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貸款予辰○○等人,唯堅決否認有重利貸款之犯行;經查證人 G○○、C○○於本院證稱並未向被告借款等語,自無重利貸款可言。而證人宙 ○○、E○○、癸○○、天○○均證稱與被告係朋友關係,並無收取利息等語, 又證人壬○○證稱向被告係朋友,借八萬元,月息二分,九十年十月借,農曆年 前還清,利息只給三千多元等語,證人辰○○證稱借十萬元,月息二千元,借一 個月後還清共十萬二千元等語,則上述宙○○等人之借款,被告或未收取利息, 或僅收合理之利息,亦無重利貸款之行為,另證人地○○、酉○○、B○○、A ○○、午○○等雖未到庭,唯被告所陳稱未收取利息之上述人等,於本院證述結 果,續與被告所言相符,本院認酉○○等五人之借款,被告亦無收取重利之行為 ,唯此部分犯行係被告右揭有罪犯行之部分行為,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此敘 明。 貳、被告寅○○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寅○○原為亥○○朋友,明知亥○○經營前揭高利貸放款業務 ,竟基於幫助之犯意,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前後,替亥○○發放印有「蘇純玲 」姓名之名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予其在豪鑫(起訴書誤載為鑫成)工程 行之同事,作為亥○○經營重利行為之廣告用途,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 午九時許,亥○○駕駛DK─9306號自用小客車在路旁遇到寅○○,請胡某帶伊 前往台北市內湖區三軍總醫院欲向債務人D○○要債時,經警當場查獲,因認被 告寅○○亦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常業重利罪之幫助犯嫌等情。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常業重利罪之幫助犯行為,無非以被告之自白及被告與亥○ ○當場為警查獲,且從豪鑫工程行搜得「蘇純玲」之名片四張證物以為論據。訊 據被告固坦承於鑫成工程行發二張名片予天○○、地○○兄弟,且為警於台北市 內湖區三軍總醫院為警查獲等情事,唯堅決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天○○、地○ ○係伊表表哥,當初係伊介紹,本票伊亦簽名擔保,其他四張名片根本沒拿給他 人等語,經查被告於警訊中即供稱發放二張給豪鑫工程行之同事等語(見偵查卷 第十頁),則被告所稱發放二張名片,且係發給天○○兄弟二人應可採信。又證 人天○○於本院證稱大家是朋友,因為沒有收利息,所以為了擔保債權才簽了兩 萬元(原債權一萬元)本票,於七月中就還了等語,地○○雖未到庭陳證,唯被 告亥○○已供稱未收取地○○之利息,證人地○○亦係被告寅○○之表哥,被告 亥○○未收利息一節應屬可信,被告亥○○既未收取該二人之利息,此部分行為 當無重利之犯行,被告寅○○自無幫助之犯行。而扣案天○○之本票及借款切結 書中,被告寅○○確於其中簽名為連帶保證人,有該本票等扣案可證,益證被告 寅○○並無幫助常業重利之犯行。又被告寅○○於警訊、偵查中供陳係於早上買 早餐時遇亥○○,問三軍總醫院如何走,因而帶路等情,核與被告亥○○於偵查 中供述情節相符(見偵卷三四─三七頁),被告二人係多年朋友,因而帶路,要 屬人情,被告寅○○無幫助被告亥○○之犯意甚明,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 、足認被告寅○○確有幫助亥○○重利犯行之情事,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 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 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被告二人被訴常業重利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亥○○涉犯常業重 利之犯行,被害人數眾多,且偵查中多未訊問,本院審理耗時甚長,又被告寅○ ○部分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均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收依通常程序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 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辛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火 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賈 繼 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 姓 │借 貸│ 金 額 │ 利 │ 交 款 │扣案│ 備 │ │號│ 名 │日 期│ (新台幣) │ 息 │ 方 式 │物品│ 註 │ ├─┼───┼───┼───────┼───┼───────┼──┼──┤ │1│子○○│⒉月│一00、000│每萬元│ 九0、000│ 無 │還十│ │ │ │間 │ │十天 │ │ │四萬│ │ │ │ │ │一千元│ │ │取回│ │ │ │ │ │ │ │ │本票│ ├─┼───┼───┼───────┼───┼───────┼──┼──┤ │2│己○○│⒊⒓│ 六0、000│同 右│ 五四、000│本票│ │ │ │ │ │ │ │ │一紙│ │ ├─┼───┼───┼───────┼───┼───────┼──┼──┤ │3│申○○│⒊⒓│一00、000│同 右│ 九0、000│本票│ │ │ │ │ │ │ │ │一紙│ │ └─┴───┴───┴───────┴───┴───────┴──┴──┘ 續上頁: ┌─┬───┬───┬───────┬───┬───────┬───┬─┐ │編│姓 │借 貸│ 金 額 │ 利 │ 交 款 │扣 案│備│ │號│ 名 │日 期│ (新台幣) │ 息 │ 方 式 │物 品│註│ ├─┼───┼───┼───────┼───┼───────┼───┼─┤ │4│甲○○│⒋│ 一0、000│每萬元│ 九、000│本票一│ │ │ │ │ │ │十天 │ │紙借款│ │ │ │ │ │ │一千元│ │切結書│ │ │ │ │ │ │ │ │一紙 │ │ ├─┼───┼───┼───────┼───┼───────┼───┼─┤ │5│庚○○│⒍⒗│ 八0、000│每萬元│ 七五、二00│同 右│已│ │ │ │ │ │十天 │(扣一個月利息)│ │還│ │ │ │ │ │二百元│ │ │ │ ├─┼───┼───┼───────┼───┼───────┼───┼─┤ │6│庚○○│⒎⒏│ 四0、000│同 右│ 三七、六00│同 右│已│ │ │ │ │ ││(扣一個月利息)│ │還│ └─┴───┴───┴───────┴───┴───────┴───┴─┘ 續上頁: ┌─┬───┬───┬──────┬───┬───────┬───┬──┐ │編│ 姓 │借 貸│ 金 額 │ 利 │ 交 款 │扣 案│ 備 │ │號│ 名 │日 期│ (新台幣) │ 息 │ 方 式 │物 品│ 註 │ ├─┼───┼───┼──────┼───┼───────┼───┼──┤ │7│庚○○│⒏⒐│七0、000│每萬元│ 六五、八00│本票一│ │ │ │ │ │ │十天 │(扣一個月利息)│紙、借│ │ │ │ │ │ │二百元│ │款切結│ │ │ │ │ │ │ │ │書一紙│ │ ├─┼───┼───┼──────┼───┼───────┼───┼──┤ │8│歐李佳│⒎│四0、000│每萬元│ 三六、000│同 右│ │ │ │芳 │ │ │十天 │ │ │ │ │ │ │ │ │一千元│ │ │ │ ├─┼───┼───┼──────┼───┼───────┼───┼──┤ │9│D○○│⒏⒑│三0、000│同 右│ 三0、000│同 右│還利│ │ │ │ │ │ │ │ │息六│ │ │ │ │ │ │ │ │0、│ └─┴───┴───┴──────┴───┴───────┴───┴──┘ 續上頁: ┌─┬───┬───┬───────┬───┬──────┬───┬──┐ │編│ 姓 │借 貸│ 金 額 │ 利 │ 交 款 │扣 案│ 備 │ │號│ 名 │日 期│ (新台幣) │ 息 │ 方 式 │物 品│ 註 │ ├─┼───┼───┼───────┼───┼──────┼───┼──┤ │ │ │ │ │ │ │ │八二│ │ │ │ │ │ │ │ │九元│ │ │ │ │ │ │ │ │,欠│ │ │ │ │ │ │ │ │本金│ │ │ │ │ │ │ │ │三0│ │ │ │ │ │ │ │ │、0│ │ │ │ │ │ │ │ │00│ │ │ │ │ │ │ │ │元 │ ├─┼───┼───┼───────┼───┼──────┼───┼──┤ ││F○○│⒐⒌│一00、000│每萬元│九0、000│本票一│ │ │ │ │ │ │十天 │ │紙、借│ │ │ │ │ │ │一千元│ │款切結│ │ └─┴───┴───┴───────┴───┴──────┴───┴──┘ 續上頁: ┌─┬───┬───┬───────┬───┬──────┬────┬─┐ │編│ 姓 │借 貸│ 金 額 │ 利 │ 交 款 │ 扣 案 │備│ │號│ 名 │日 期│ (新台幣) │ 息 │ 方 式 │ 物 品 │註│ ├─┼───┼───┼───────┼───┼──────┼────┼─┤ │ │ │ │ ││ │書一紙 │ │ ├─┼───┼───┼───────┼───┼──────┼────┼─┤ ││丙○○│⒐│ 四五、000│每萬元│四0、五00│本票一紙│ │ │ │ │ │ │十天 │ │、借款切│ │ │ │ │ │ │一千元│ │結書一紙│ │ ├─┼───┼───┼───────┼───┼──────┼────┼─┤ ││戌○○│⒑⒔│ 五0、000│同 右│四五、000│同 右│ │ ├─┼───┼───┼───────┼───┼──────┼────┼─┤ ││戌○○│⒒⒐│ 三0、000│同 右│二七、000│同 右│ │ ├─┼───┼───┼───────┼───┼──────┼────┼─┤ ││馬聖翔│⒒│ 一0、000│同 右│ 九、000│本票一紙│ │ └─┴───┴───┴───────┴───┴──────┴────┴─┘ 續上頁: ┌─┬───┬───┬───────┬───┬───────┬───┬─┐ │編│ 姓 │借 貸│ 金 額 │ 利 │ 交 款 │扣 案│備│ │號│ 名 │日 期│ (新台幣) │ 息 │ 方 式 │物 品│註│ ├─┼───┼───┼───────┼───┼───────┼───┼─┤ ││丑○○│⒓⒖│一八0、000│每萬元│一六二、000│本票二│ │ │ │ │ │ │十天 │ │紙 │ │ │ │ │ │ │一千元│ │ │ │ ├─┼───┼───┼───────┼───┼───────┼───┼─┤ ││辛○○│⒉⒔│ 三0、000│同 右│ 二七、000│本票一│ │ │ │ │ │ │ │ │紙、借│ │ │ │ │ │ │ │ │款切結│ │ │ │ │ │ │ │ │書一紙│ │ ├─┼───┼───┼───────┼───┼───────┼───┼─┤ ││辛○○│⒉│ 二0、000│同 右│ 一八、000│同 右│ │ └─┴───┴───┴───────┴───┴───────┴───┴─┘ 附表二: ┌─┬───┬───┬───────┬───┬───────┬───┬─┐ │編│ 姓 │借 貸│ 金 額 │ 利 │ 交 款 │扣 案│備│ │號│ 名 │日 期│ (新台幣) │ 息 │ 方 式 │物 品│註│ ├─┼───┼───┼───────┼───┼───────┼───┼─┤ │1│庚○○│⒊⒓│一五0、000│每萬元│一四一、000│本票一│ │ │ │ │ │ │十天 │(扣一個月利息)│紙、借│ │ │ │ │ │ │二百元│ │款切結│ │ │ │ │ │ │ │ │書一紙│ │ ├─┼───┼───┼───────┼───┼───────┼───┼─┤ │2│辛○○│⒋⒈│ 二0、000│每萬元│ 一八、000│同 右│ │ │ │ │ │ │十天 │ │ │ │ │ │ │ │ │一千元│ │ │ │ ├─┼───┼───┼───────┼───┼───────┼───┼─┤ │3│丑○○│⒋⒉│一00、000│同 右│ 九0、000│同 右│ │ │ │ │ │ │ │ │ │ │ └─┴───┴───┴───────┴───┴───────┴───┴─┘ 續上頁: ┌─┬───┬───┬───────┬───┬───────┬───┬─┐ │編│ 姓 │借 貸│ 金 額 │ 利 │ 交 款 │扣 案│備│ │號│ 名 │日 期│ (新台幣) │ 息 │ 方 式 │物 品│註│ ├─┼───┼───┼───────┼───┼───────┼───┼─┤ │4│丑○○│⒋⒊│一00、000│每萬元│ 九0、000│本票一│ │ │ │ │ │ │十天 │ │紙、借│ │ │ │ │ │ │一千元│ │款切結│ │ │ │ │ │ │ │ │書一紙│ │ ├─┼───┼───┼───────┼───┼───────┼───┼─┤ │5│丁○○│⒋⒏│ 二0、000│同 右│ 一八、000│本票影│ │ │ │ │ │ │ │ │本一紙│ │ ├─┼───┼───┼───────┼───┼───────┼───┼─┤ │6│未○○│⒋│ 八0、000│同 右│ 七二、000│本票一│ │ │ │ │ │ │ │ │紙、借│ │ │ │ │ │ │ │ │款切結│ │ │ │ │ │ │ │ │書一紙│ │ └─┴───┴───┴───────┴───┴───────┴───┴─┘ 續上頁: ┌─┬───┬───┬───────┬───┬───────┬───┬─┐ │編│ 姓 │借 貸│ 金 額 │ 利 │ 交 款 │扣 案│備│ │號│ 名 │日 期│ (新台幣) │ 息 │ 方 式 │物 品│註│ ├─┼───┼───┼───────┼───┼───────┼───┼─┤ │7│乙○○│⒌│ 二0、000│每萬元│ 一八、000│本票一│ │ │ │ │ │ │十天 │ │紙、借│ │ │ │ │ │ │一千元│ │款切結│ │ │ │ │ │ │ │ │書一紙│ │ ├─┼───┼───┼───────┼───┼───────┼───┼─┤ │8│乙○○│⒌│ 二0、000│同 右│ 一八、000│同 右│ │ ├─┼───┼───┼───────┼───┼───────┼───┼─┤ │9│乙○○│⒍⒐│ 二0、000│同 右│ 一八、000│同 右│ │ ├─┼───┼───┼───────┼───┼───────┼───┼─┤ ││戊○○│⒍⒋│ 三0、000│同 右│ 二七、000│同 右│ │ └─┴───┴───┴───────┴───┴───────┴───┴─┘ 續上頁: ┌─┬───┬───┬───────┬───┬───────┬───┬─┐ │編│ 姓 │借 貸│ 金 額 │ 利 │ 交 款 │扣 案│備│ │號│ 名 │日 期│ (新台幣) │ 息 │ 方 式 │物 品│註│ ├─┼───┼───┼───────┼───┼───────┼───┼─┤ ││黃○○│⒍⒒│一00、000│每萬元│ 九0、000│本票一│ │ │ │ │ │ │十天 │ │紙 │ │ │ │ │ │ │一千元│ │ │ │ ├─┼───┼───┼───────┼───┼───────┼───┼─┤ ││巳○○│⒍⒒│ 二0、000│同 右│ 一八、000│本票一│ │ │ │ │ │ │ │ │紙、借│ │ │ │ │ │ │ │ │款切結│ │ │ │ │ │ │ │ │書一紙│ │ └─┴───┴───┴───────┴───┴───────┴───┴─┘ 續上頁: ┌─┬───┬───┬───────┬───┬───────┬───┬─┐ │編│ 姓 │借 貸│ 金 額 │ 利 │ 交 款 │扣 案│備│ │號│ 名 │日 期│ (新台幣) │ 息 │ 方 式 │物 品│註│ ├─┼───┼───┼───────┼───┼───────┼───┼─┤ ││卯○○│⒍│ 二0、000│每萬元│ 一八、000│本票一│ │ │ │ │ │ │十天 │ │紙、借│ │ │ │ │ │ │一千元│ │款切結│ │ │ │ │ │ │ │ │書一紙│ │ ├─┼───┼───┼───────┼───┼───────┼───┼─┤ ││宇○○│⒍│ 二0、000│同 右│ 一八、000│同 右│ │ │ │ │ │ │ │ │ │ │ ├─┼───┼───┼───────┼───┼───────┼───┼─┤ ││戌○○│⒍│ 八0、000│同 右│ 七二、000│同 右│ │ │ │ │ │ │ │ │ │ │ └─┴───┴───┴───────┴───┴───────┴───┴─┘ 附表三: 1.信封三十八個 2.空白本票一本又一張 3.空白借款切結書一本 4.記帳簿四本 5.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蘇純玲存摺三本 6.蘇純玲名片二盒又四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