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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火炎何怡頴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簡宏明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火 炎

法 官 何 怡 頴

法 官 齊 潔

書記官 郭 廷 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