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宇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簡宏明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詹振寧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