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吳西源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
一八、一一一九、二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甲○○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