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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邱志平蔡岱霖汪梅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
瑞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甲○○

右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0一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志 平

                        法 官 蔡 岱 霖

                        法 官 汪 梅 芬

                        書記官 王 一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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