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 告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九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所提 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齊 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郭 廷 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