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七六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七六號
- 原處分機關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 異 議 人
- 世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長福
- 指 定
- 右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
- 監理站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決(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四二
- --U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基監字第裁四二--U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中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非異議人「世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該份裁決書及中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世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異議人既非主管機關所處罰之受處分人,依法不得對該裁決提起異議,異議人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