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四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四號
- 公訴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裁定羈押,嗣後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交付強制戒治,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將被告解送台灣基隆戒治所執行戒治處分,故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