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四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王福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四號

公訴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裁定羈押,嗣後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交付強制戒治,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將被告解送台灣基隆戒治所執行戒治處分,故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日

法 官 王 福 康

書記官 李 國 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四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