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及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執362 │徒 刑│九十年十│基隆地│ │年度基簡│⒈ ││號 │ │月十八日│檢署│基隆地院│字第826號 │ ││執行中 │六 月│ │毒偵16│ │⒓⒙ │ ││毒品案 │ │ │58號 │ │ │ │└────┴───┴────┴───┴────┴─────┴────┘(續上頁)┌────┬───┬────┬───┬────┬─────┬────┐│執791 │徒 刑│九十年七│基隆地│ │年度易字│⒌⒍ ││號 │ │月間 │檢署│基隆地院│第631號 │ ││偽造文書│一 年│九十年九│偵字43│ │⒊ │ ││等 │ │月八日 │91號 │ │ │ ││執行中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