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0五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0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號(九十二度毒偵字
第二七號、九十二度毒偵字第三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執891 │徒 刑│九十二年│基隆地│ │年度訴字│⒌ ││號 │ │一月二日│檢署│基隆地院│第92號 │ ││施用一級│捌 月│ │毒偵27│ │⒋⒕ │ ││毒品 │ │ │號 │ │ │ │├────┼───┼────┼───┼────┼─────┼────┤│執939 │徒 刑│九十二年│基隆地│ │年度易字│⒎⒊ ││號 │ │一月二十│檢署│基隆地院│第98號 │ ││連續施用│伍 月│日至九十│毒偵30│ │⒌ │ ││第二級毒│ │二年三月│4號 │ │ │ ││品 │ │二十三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