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二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先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先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執乙字│有期徒│九十年十│基隆地│ │年度訴字│⒍⒘ ││922號 │刑 │月七日至│檢署│基隆地院│第741號 │ ││毒品條例│七 月│九十年十│毒偵15│ │⒌⒛ │ ││ │ │月八日 │65號 ││ │ │├────┼───┼────┼───┼────┼─────┼────┤│執乙字│有期徒│九十年十│基隆地│ │年度易字│⒓ ││號 │刑 │月下旬至│檢署│基隆地院│第286號 │ ││毒品條例│八 月│九十一年│毒偵82│ │⒒ │ ││ │ │一月二十│號 │ │ │ ││ │ │二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