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00號),及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