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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七六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蔡佳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七六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異 議 人
世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長福
指   定
右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
監理站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決(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四二
--U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基監字第裁四二--U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中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非異議人「世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該份裁決書及中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世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異議人既非主管機關所處罰之受處分人,依法不得對該裁決提起異議,異議人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法 官 蔡 佳 玲

書 記 官 劉 珍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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