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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三五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二
被告
甲○○ 女 三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0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連續變造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上所換貼之「乙○○」相片各壹張沒收。

甲○○共同連續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國民身分證上換貼之「甲○○」照片共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劉 桂 金

書記官 陳 玲 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三五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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