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三五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三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二
- 被告
- 甲○○ 女 三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0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連續變造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上所換貼之「乙○○」相片各壹張沒收。
甲○○共同連續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國民身分證上換貼之「甲○○」照片共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