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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四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七

六號、臺灣士林地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七四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該判決於八十七年四月十日確定。詎其竟於緩刑期內(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再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而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前後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之判決影本計二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執丁字第一六二0號執行指揮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劉 桂 金

書記官 陳 玲 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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