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九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四一號),本院簡易庭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左:
主文
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貳佰零捌片及價目表貳塊均沒收。
事實
一、乙○○曾因妨害公務罪,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八年四月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乙○○猶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唱片光碟、影音光碟及附表一編號三十一所示唱片光碟上之封面,其內所含之歌曲、影片及造型均係未經享有各該歌曲錄音著作權、影片視聽著作權及封面美術著作權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授權,而由不詳人士擅自製作,均為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以下均稱「盜版光碟片」),竟為達販賣牟利之目的,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某時起,在基隆市○○路三五一號前夜市內,將上開盜版光碟片陳列在渠臨時擺放之攤位上,並放置瓦楞紙質之價目表二塊,以招徠不特定之買主,而侵害上開公司之錄音、視聽及美術著作權。嗣於同日二十三時四十分左右,為警在上址攤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二百零八片及價目表二塊。
二、案經被害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大旗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高動力唱片有限公司、摩根傳播事業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廿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簡易庭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本院基隆簡易庭認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應由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略以:我是在幫隔壁擺鞋攤之友人己○○收攤時,警察來抓我,我沒有擺攤賣盜版光碟片等語置辯。惟查:
㈠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唱片光碟、影音光碟及附表一編號三十一所示唱片光碟上之封面,其內所含之歌曲、影片及造型均係未經享有各該歌曲錄音著作權、影片視聽著作權及封面美術著作權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授權,而由不詳人士擅自製作,均為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等情,業據告訴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大旗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高動力唱片有限公司、摩根傳播事業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廿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丙○○、張昌政、陳子安、林英傑、薛文雄、賴豔平及韓賢光指訴綦詳,並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及著作權證明文件等件附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唱片光碟、影音光碟及附表一編號三十一所示唱片光碟上之封面,其內所含之歌曲、影片及造型均係上開告訴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且均係侵害該等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物。
㈡被告於警詢中陳稱:「(你所稱收拾隔壁攤位架子之負責人為何人?有無辦法聯繫到案?)是我鄰居(己○○),我不知道他的電話」等語,然證人己○○於偵查中卻稱:「我認識乙○○十幾年,平時我們用電話聯絡,他知道我的電話,他知道我家裏電話十幾年了,從我有用行動電話開始,他都知道我的電話」等語。可見被告本即知悉證人己○○之電話,倘被告為警查獲當時,確係幫證人己○○收拾物品,豈有在為警誤予逮捕後,不立即聯絡證人己○○到場說明,以洗清罪嫌,卻隱瞞證人己○○之電話之理?被告所辯「我是在幫隔壁擺鞋攤之友人己○○收攤時,警察來抓我,我沒有擺攤賣盜版光碟」等語,顯與事理有違,已難採信。
㈢被告雖於審理中又稱為警查獲當時,證人己○○有在現場。而證人己○○在審理中亦附和其詞,供稱:「我和被告是從小到大的朋友,被告住在我家附近,我有在源遠路三五一號前夜市擺鞋攤,賣盜版光碟的攤子,就在我的鞋攤旁邊,當天去擺攤之前就看到了,被告為警查獲時,我有在場,我剛收東西進車內,車子就停在我的鞋攤邊,被告來買鞋子,順便留下來幫我收攤,被告為警查獲後,我有幫他解釋,我是向丁○○警員解釋,我說被告是我朋友,他在幫我收鞋子,後來我有到汐止分局去關切,是直接到三組」等語。然查,本案係警員丁○○、戊○○、庚○○、甲○○一同查獲,證人丁○○證稱:「在現場埋伏約三十分鐘,夜市快結束前去的,後來因為夜市在收了,被告在盜版攤子上收光碟及標誌牌(價目表)才開始查緝,當時己○○有無在現場沒有印象了,當時現場旁邊有賣鞋子的攤子,該攤子有無在收攤我沒有注意,被告一直在夜市走動,我看到他是去收光碟攤子,查獲時我先到,另外三位警員當時在附近路邊車上,我查獲後才通知他們過來,查獲時被告也說他幫人家收光碟的攤子,後來帶到警備車後,被告說這些盜版品是他在台中買來的」等語;證人戊○○證稱:「現場埋伏時,是蔡警員一人在現場,我三人在現場附近路邊車上等候,查獲後有到擺攤的地點去看,當時沒印象有看到己○○,旁邊是有一個鞋攤,但是沒有在收攤,被告為警查獲後,有要求我們放他一馬,帶回分局後,對於己○○有無來關切沒印象」等語;證人甲○○證稱:「查獲現場旁邊是有一個攤位,內容是什麼沒有去注意,對於己○○在查獲地點及分局有無出現過沒有印象,被告在車上有坦承盜版光碟是他的,希望我們放他一馬」等語;證人庚○○證稱:「對於己○○有無在查獲地點及分局出現過沒有印象,被告在車上有叫我們不要辦他,說時機很差,工作很難找,並稱在台中買來,一片幾十元,查獲後無民意代表或民眾出面關切」等語。綜上可知,四名查緝員警對於證人己○○有在查獲現場、查獲後證人己○○有到警分局三組關切等情,均無印象,則證人己○○所稱有於警員查緝時在場、有於查獲後到警分局三組關切等語,已有可疑。又縱認證人己○○有在查緝現場,且適在旁邊之鞋攤收拾物品等情為真,而依被告與證人己○○係熟識友人之關係,若被告確因幫證人己○○收攤而為警員誤認查捕,則證人己○○豈有不當場出面為被告據理力爭,被告亦豈有不立辯清白之理?若渠等有此種舉動,警員豈會對證人己○○毫無印象?益徵被告所辯與證人己○○之證詞悖於情理,不足採信。
㈣查緝之員警丁○○、戊○○、庚○○、甲○○四人與被告均無仇怨,實無設詞誣陷被告之理,則其四人在審理中所證「後來帶到警備車後,被告說這些盜版品是他在台中買來的」、「被告為警查獲後,有要求我們放他一馬」、「被告在車上有坦承盜版光碟是他的,希望我們放他一馬」、「被告在車上有叫我們不要辦他,說時機很差,工作很難找,並稱在台中買來,一片幾十元」等語,自堪採信。倘被告並未擺攤販賣盜版光碟片,何以渠會向警員求情。足認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二百零八片及價目表二塊均係被告所有之物。被告將上開物品陳列在夜市攤位上,亦顯見被告係基於散布之意圖而陳列無訛。
㈤綜上各節,被告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著作權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以下稱修正後著作權法),將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三條均予修正,另增訂第九十一條之一。本件被告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行為,在修正後著作權法中,係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其重製物為光碟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被告之行為,依修正前著作權法,因有違反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情事,故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罰金。二者比較適用結果,以上開修正前著作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著作權法之規定。換言之,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係以一個意圖散布而陳列侵害著作權之物之行為,侵害數告訴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無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助長現今社會侵害智慧財產權以圖不勞而獲之歪風,惟慮及其犯罪之動機及目的無非貪得小利、其犯罪手段非暴力犯罪、智識程度不高及所生之危害非鉅(尚乏證據可認被告已有將盜版光碟片交付他人之事實,理由詳後述),但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難見悔意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盜版光碟片二百零八片及價目表二塊,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如上述認定,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雖指被告基於營利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某時起,在上址夜市,以每張盜版光碟片一百元之價格出售牟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至同日晚上二十三時四十分左右始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且認係連續犯云云。惟查,證人丁○○在審理中證稱「在現場埋伏約三十分鐘,這三十分鐘內,有人去投幣取光碟,我是有看到二、三位,但是我不敢太靠近,怕打草驚蛇,可能被告把投錢筒先收走,所以我查獲當時已經沒有見到投錢筒,因此對於投錢筒內有多少現金不清楚」、「沒有辦法確定到盜版光碟攤上挑選的客戶,究竟有無投錢,或取走光碟」等語。可知查緝員警無法證明被告已有將盜版光碟交付客戶之行為,本案又未扣得被告販賣盜版光碟所用之投錢筒,是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已有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行為,自應認為被告僅有前述「意圖散布而陳列」之犯行,公訴人指被告係犯「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容有未洽,但係同一法條內行為階段之變更,不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又被告既僅有一次陳列之行為,於其陳列後,行為仍在繼續中即為警查獲,並未有多次陳列之犯行,自無成立連續犯可言,併敘明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
而交付者。
【附表一】盜版音樂光碟
編 號 名 稱 數 目 著作權人 備 註
(單位
:片)
一、 ENERGY 八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放手
二、 張玉華 五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屬於自己
三、 陳綺貞 十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吉他手
四、 宇多田 九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DEEP
RIVER
五、 候湘婷 四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我是如此愛你
六、 鄭秀文 五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獨一無二
七、 品冠 三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水晶球
八、 范逸臣 五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沙
九、 堂本剛 四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城市
十、 蔡依林 九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DONT
STOP
十一、 辛曉琪 五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戀人啊
十二、 吳建豪 六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序曲
十三、 孫耀威 二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失去
十四、 BLUE 二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新聲奪人
十五、 魔比18 三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18
十六、 何耀珊 三 福茂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沒有你
十七、 珍娜傑克森 三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珍愛
ALL
FOR
YOU
十八、 史汀 二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史無前例
千年
十九、 莫文蔚 二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愛
二十、 林隆璇 一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精選
心事重重
二一、 梁詠琪 一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我住七樓A
二二、 庾澄慶 一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精選
想念你
二三、 搖滾小子 二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
二四、 SHE 一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愛呢
二五、 小事樂團 一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輕聲祈禱
二六、 濱崎步 一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旅途
二七、 溫嵐 三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藍色雨
二八、 何俐恩 二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出發
二九、 KIRORO 二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精選
三十、 周杰倫 二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八度空間
三一、 週末狂熱 四 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
三–四
三二、 孫淑媚 五 大旗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愛你愛到這
三三、 王渝 二 高動力唱片有限公司
多少柔情 摩根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多少淚
合計 一一八片
【附表二】盜版影音光碟
編 號 名 稱 數 目 著作權人 備 註
(單位
:片)
一、 忘了我是誰 二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二、 出軌 十二 美商廿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三、 天算不如人算 八 美商廿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四、 限制級戰警 八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五、 甜姐不辣 八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六、 天脈傳奇 十六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七、 凸槌大亨 八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八、 王牌大賤諜3 十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九、 星際公敵 十八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合計、 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