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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邱志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一一七0號、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二八一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執乙38│徒 刑│九十年三│基隆地│ │年度訴字│⒉⒖ ││6號 │ │月間至九│檢署│基隆地院│第493號 │ ││毒 品│八 月│十年十二│毒偵11│ │⒈ │ ││一級施用│ │月十九日│70號、│ │ │ │└────┴───┴────┴───┴────┴─────┴────┘(續上頁)┌────┬───┬────┬───┬────┬─────┬────┐│執行中 │ │ │1399號│ │ │ ││ │ │ │等 │ │ │ │├────┼───┼────┼───┼────┼─────┼────┤│執乙38│徒 刑│九十年三│基隆地│ │年度訴字│⒉⒖ ││6號 │ │月間至九│檢署│基隆地院│第493號 │ ││毒 品│六 月│十年十二│毒偵11│ │⒈ │ ││二級施用│ │月十九日│70號、│ │ │ ││執行中 │ │ │1399號│ │ │ ││ │ │ │等 │ │ │ │├────┼───┼────┼───┼────┼─────┼────┤│執995 │徒 刑│九十年四│基隆地│ │年度易字│⒍⒘ ││號 │ │月間至九│檢署│基隆地院│第98號 │ ││贓物案 │五 月│十年七月│偵緝字│ │⒋⒗ │ ││執行中 │ │十九日 │281號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邱志平

書記官 彭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0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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