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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

第一五二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三六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甲○○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薛仁因竊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竊 盜│徒 刑│自九十年│基隆地│ │年度瑞簡│⒋ ││ │ │十二月二│檢署│基隆地院│字第12號 │ ││執丙62│三 月│十九日至│偵636 │ │⒊⒎ │ ││8號 │ │九十一年│號 │ │ │ ││ │ │二月六日│ │ │ │ │├────┼───┼────┼───┼────┼─────┼────┤│毒 品│徒 刑│自九十一│基隆地│ │年度訴字│⒎⒏ ││ │ │年一月三│檢署│基隆地院│第203號 │ ││執丙10│十 月│十一日至│毒偵26│ │⒌⒕ │ ││02號 │ │九十一年│7號 │ │ │ ││(一級) │ │四月二日│ │ │ │ │└────┴───┴────┴───┴────┴─────┴────┘(續上頁)┌────┬───┬────┬───┬────┬─────┬────┐│毒 品│徒 刑│自九十一│基隆地│ │年度訴字│⒎⒏ ││ │ │年一月三│檢署│基隆地院│第203號 │ ││執丙10│七 月│十一日至│毒偵26│ │⒌⒕ │ ││02號 │ │九十一年│7號 │ │ │ ││(二級) │ │四月二日│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 官 王 慧 惠

書記官 吳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0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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