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三0號、第一 七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巳○○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 肆年。 房屋租賃契約書中偽造之「郭澤立」署押貳枚及「郭澤立」印文貳枚暨報關委託書中 偽造之「德欣貿業有限公司」印文壹枚、「癸○○」印文壹枚、「秋劦企業有限公司 」印文壹枚、「許秋山」印文壹枚暨偽造之「郭澤立」、「德欣貿業有限公司」、「 癸○○」、「秋劦企業有限公司」、「許秋山」、「亞洲旺貿易有限公司」、「吳儲 文」印章各壹顆暨「德欣貿業有限公司」名義之出口報單影本叁張、「秋劦企業有限 公司」名義之出口報單影本壹張、「悅順興業有限公司」名義之出口報單影本壹張均 沒收。 事 實 一、巳○○自九十年十一月中旬起,受僱於鄭富翔(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在台北 市○○街二四七號二樓震隆報關行內擔任外務送件工作。緣鄭富翔與自稱「郭石 業」、「李先生」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二人,欲冒用其他公司名義出口 貨櫃,實則在貨櫃內夾藏自不詳管道取得他人遭竊之汽車,以達搬運贓車出口之 目的,並推由「郭石業」、「李先生」負責將贓車裝入貨櫃中載運至貨櫃場,鄭 富翔則負責出口報關事宜。其三人謀議既定,即基於概括之共同犯意聯絡,由鄭 富翔於九十二年二月中旬,在震隆報關行內,除將詹素娥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一枚 與印章一顆交付巳○○外,更將來源不明之郭澤立國民身分證正本一枚及偽造之 郭澤立印章一顆交付巳○○,囑巳○○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持往台北市○○ ○路○段二二三號九樓,在該處與詹素娥會合後,由巳○○偽以郭澤立之名義擔 任房屋租賃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巳○○明知郭澤立並未授權其或鄭富翔使用郭澤 立之姓名或印章與他人簽租約,竟與鄭富翔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共同犯意聯絡, 仍依時前往,並在承租人詹素娥與出租人許瑞明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中之連帶 保證人欄內,偽簽郭澤立之姓名,盜蓋郭澤立之印章(該契約書一式二份,共計 偽造郭澤立署押二枚、印文二枚),巳○○再將簽妥之租賃契約書帶回震隆報關 行交付鄭富翔,鄭富翔即依據上開偽造之租賃契約書,使用上開租賃處所,作為 日後冒用其他公司名義出口贓車時與「郭石業」、「李先生」聯絡之地點,巳○ ○所為足生損害於郭澤立及許瑞明本人。 二、鄭富翔復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在震隆報關行內,將「德欣貿業有限公司」 、「秋劦企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登記卡影本各一張及書 有「亞洲旺貿易有限公司」、吳儲文之紙張一紙交付巳○○,囑巳○○至刻印店 偽刻「德欣貿業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癸○○、「秋劦企業有限公司」及其負責 人許秋山、「亞洲旺貿易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吳儲文之印章,巳○○明知鄭富 翔並非「德欣貿業有限公司」、「秋劦企業有限公司」與「亞洲旺貿易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其與鄭富翔亦未經「德欣貿業有限公司」、「癸○○」、「秋劦企 業有限公司」、「許秋山」、「亞洲旺貿易有限公司」與「吳儲文」之授權,竟 與鄭富翔承前偽造文書之概括共同犯意聯絡,由巳○○出面於附表一所示之時、 地,利用附表一所示刻印店內不知情之人員張榮謹、許嘉文,偽刻「德欣貿業有 限公司」、「癸○○」、「秋劦企業有限公司」、「許秋山」、「亞洲旺貿易有 限公司」與「吳儲文」之印章各一顆,巳○○再將偽刻之上開印章攜回震隆報關 行交付鄭富翔,巳○○所為足生損害於「德欣貿業有限公司」、「癸○○」、「 秋劦企業有限公司」、「許秋山」、「亞洲旺貿易有限公司」與「吳儲文」等人 。 三、上開自稱「郭石業」之成年男子,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三月五日 止,委託不知情之拖車業者林自強,分別自大益空櫃場、海山空櫃場提領如附表 二編號一至五、八至十之空櫃八只,至台中縣內某倉庫放櫃,俟「郭石業」在其 內裝妥贓車後(其內夾藏贓車情形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八至十所載),再委由 林自強將其中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之貨櫃五只拖往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貨 櫃站放置,交由鄭富翔伺機報關出口。 四、鄭富翔即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向巳○○訛稱其要將有保車險之汽車運送出 口,而後申報遺失,以便詐取保險金,要求巳○○配合將偽刻之「德欣貿業有限 公司」與負責人「癸○○」印章,在震隆報關行內蓋用在白紙上,於同日交付「 海盈報關有限公司」不知情之職員易志明,佯以「德欣貿業有限公司」出具委託 書,委託「海盈報關有限公司」代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申報出口貨櫃,巳○○明 知其與鄭富翔未經「德欣貿業有限公司」之授權,竟與鄭富翔承前偽造文書之概 括共同犯意聯絡,猶依鄭富翔之指示辦理,將偽刻之「德欣貿業有限公司」與負 責人「癸○○」印章,蓋用在白紙上,交付易志明,易志明即持以於附表二編號 一至三所示之時間,以出口人「德欣貿業有限公司」名義,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申報出口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貨櫃三只,巳○○所為足生損害於「德欣貿業 有限公司」、「癸○○」本人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對於出口貨櫃驗放之正確性。 鄭富翔又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要巳○○將偽刻之「秋劦企業有限公司」與負責 人「許秋山」印章,在震隆報關行內蓋用在白紙上,於同日交付「海盈報關有限 公司」不知情之職員易志明,佯以「秋劦企業有限公司」出具委託書,委託「海 盈報關有限公司」代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申報出口貨櫃,巳○○明知其與鄭富翔 未經「秋劦企業有限公司」之授權,竟與鄭富翔承前偽造文書之概括共同犯意聯 絡,猶依鄭富翔之指示辦理,將偽刻之「秋劦企業有限公司」與負責人「許秋山 」印章,蓋用在白紙上,交付易志明,易志明即持以於附表二編號四、五所示之 時間,以出口人「秋劦企業有限公司」名義,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申報出口附表 二編號四、五所示之貨櫃二只,巳○○所為足生損害於「秋劦企業有限公司」、 「許秋山」本人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對於出口貨櫃驗放之正確性。 五、上開自稱「李先生」之成年男子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佯以「蔡先生」名義,委 託不知情之拖車業者詹鴻銘,自東亞貨櫃場提領如附表二編號六、七所示之空櫃 二只,至桃園龜山工業區○○路附近放櫃,俟「李先生」在其內裝妥贓車後(其 內夾藏贓車情形如附表二編號六、七所示),再委由詹鴻銘將該二只貨櫃拖往附 表二編號六、七所示之貨櫃站放置。「李先生」復冒用蔡忠進擔任負責人之「悅 順興業有限公司」名義,委請不知情之「如意報關行」內職員陳文德代向財政部 基隆關稅局申報出口上開二只貨櫃,並將陳文德所製作之出口報單影本,交付巳 ○○攜至上開台北市○○○路○段二二三號九樓,以供鄭富翔處理後續事宜。 六、嗣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警員在長春貨櫃站內查獲附表二編號三所示夾藏贓車之 貨櫃,循線於同月六日十三時許,在台北市○○○路○段二二三號九樓查獲巳○ ○,並扣得詹素娥、郭澤立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各一枚暨偽造之「郭澤立」、「德 欣貿業有限公司」、「癸○○」、「秋劦企業有限公司」、「許秋山」、「亞洲 旺貿易有限公司」、「吳儲文」印章各一顆及「德欣貿業有限公司」名義之出口 報單影本三張、「秋劦企業有限公司」名義之出口影本報單一張、「悅順興業有 限公司」名義之出口報單影本一張。警員之後又在台北市○○街二四七號二樓震 隆報關行內,扣得巳○○冒用「郭澤立」名義簽立之租賃契約書一份。員警再依 據貨櫃櫃號,於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六、七所示之時地,查獲上開業經 報關夾藏贓車之貨櫃六只,更於附表二編號八、九、十所示之時地,查獲尚未報 關夾藏贓車之貨櫃三只,另在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之時地,查獲贓車二輛。 七、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暨第二大隊報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巳○○於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並經證人許瑞明、張榮謹、 許嘉文、易志明證述屬實,且有詹素娥、郭澤立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各一枚暨偽造 之「郭澤立」、「德欣貿業有限公司」、「癸○○」、「秋劦企業有限公司」、 「許秋山」、「亞洲旺貿易有限公司」、「吳儲文」印章各一顆及「德欣貿業有 限公司」名義之出口報單影本三張、「秋劦企業有限公司」名義之出口報單影本 一張、「悅順興業有限公司」名義之出口報單影本一張與巳○○冒用「郭澤立」 名義簽立之租賃契約書一份扣案可稽,更有如附表二所示夾藏贓車之貨櫃與贓車 為警查獲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 造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皆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 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處。被告所為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 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 刑。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張榮謹、許嘉文偽刻印章與利用不知情之報關 行人員易志明行使偽造之報關委託書,應成立間接正犯。被告與鄭富翔二人彼此 間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上開犯行 係犯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印章罪,其引用法條容有未洽,爰在與起訴事實 同一之範圍內,變更公訴人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查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此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良好,此次犯罪係因受僱於鄭富翔 ,受鄭富翔唆使為之,犯罪之動機單純,斟酌其係受僱於人,因生計上壓力犯罪 ,而其犯罪之手段平和,智識程度中等,所生之危害尚非嚴重及犯罪後業已自白 犯行,已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七月,以示懲儆。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信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 之虞,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扣案偽造之「郭澤立」、「德欣貿業有限 公司」、「癸○○」、「秋劦企業有限公司」、「許秋山」、「亞洲旺貿易有限 公司」、「吳儲文」印章各壹顆暨房屋租賃契約書中偽造之「郭澤立」署押壹枚 及「郭澤立」印文壹枚,與未扣案但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指出 租人許瑞明持有者)中偽造之「郭澤立」署押壹枚及「郭澤立」印文壹枚及報關 委託書中偽造之「德欣貿業有限公司」印文壹枚、「癸○○」印文壹枚、「秋劦 企業有限公司」印文壹枚、「許秋山」印文壹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而扣案之「德欣貿業有限公司」名義之出口報單影本叁張、「秋 劦企業有限公司」名義之出口報單影本壹張、「悅順興業有限公司」名義之出口 報單影本壹張,均係與被告有共同正犯關係之鄭富翔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均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搬運贓物不另為無罪判決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巳○○以偽造文書冒名出口貨櫃之方式,出口夾藏贓車之 貨櫃,因認被告亦犯有搬運贓物罪嫌,且與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裁判上 一罪之牽連犯關係云云。 ㈡公訴人認為被告涉有搬運贓物罪嫌,無非係以扣案之偽造印章、他人身分證、出 口報單影本足證被告行使偽造印章以申報出口之犯行,且依被告身上查獲之報單 等資料加以查證,均能循線查得正在出口中、裝櫃中及正待裝櫃之贓車,顯見被 告所擔任之工作,確為贓物出口報關無疑,而查獲之裝櫃汽車,確係失竊之汽車 ,亦有被害人警詢筆錄、查詢報表及失竊報告等附卷足憑等為其論據。 ㈢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搬運贓物犯行,略以:「這件案子不是我做的,是我的老闆 叫鄭富翔叫我做的,他是我震隆報關行的老闆,他於九十二年二月中旬在震隆報 關行內拿二張名片,一張寫郭澤立,另一張寫郭泰林,又拿二張身分證正本即郭 澤立、詹素娥給我,他要我拿這些東西去做出口報關,他並從報關行裡面拿出二 張廠商基本資料,是秋劦公司、德欣貿業公司。他拿這二個廠商基本資料給我, 叫我去刻這二家公司大小章,另外又用一張紙寫了亞洲旺公司,負責人吳儲文, 也要我刻他們的大小章,後來亞洲旺、秋劦的大小章,在泰利刻印行,是在三月 初刻的。至於德欣的大小章,是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左右,在台北市○○路刻 的,刻印的人不知情。刻來這些印章,鄭富翔沒有說這些要做何用,後來他在每 次要報關前,才跟我說等一下海盈報關行易志明來,要我將放在報關行的偽造印 章,蓋在白紙上,他說出口報關要用的。後來這些蓋有偽造印章的白紙,易志明 都拿回去。我在白紙上只有用秋劦、德欣二家公司的大小章蓋過,都只蓋一次。 目前這些文件原件都被警察查扣。當時鄭富翔有跟我說,這些車子有報保險,如 果順利報關出口,再去報遺失,這樣子可以賺錢。如果我知道是失竊車,我就不 會幫他忙」、「鄭富翔叫我刻印章,我不知道作何用,簽租約亦是鄭富翔叫我去 ,將偽刻的印章在報關行內,轉交易志明蓋在白紙上,也是鄭富翔叫我做的,搬 運贓物部分我根本不知情」、「我沒有委託拖車提領空櫃去裝載失竊車輛,拖車 不是我叫的,我也沒有向怡和運輸、萬海船務訂貨櫃、船席」、「悅順興業公司 以前是震隆報關行的客戶,所以震隆也有他的廠商資料卡,鄭富翔沒有委託我去 刻悅順興業的印章,如意報關行鄭富翔以前有股東,我不清楚鄭富翔委託如意報 關的部分」、「我並無前科,是我老闆鄭富翔要我這樣做,礙於他是老闆的關係 ,他說作我就作,免得被他辭掉工作。我在審理中所言才實在,因為之前鄭富翔 說事情不嚴重,要我扛下來」等語置辯。 ㈣經查: ⒈扣案之偽造印章、他人身分證、出口報單影本等,僅足以證明被告有使用偽造 之印章冒名與他人簽租約,或用以填載報關委託書,冒用其他公司名義為出口 報關情事,尚不足據以率斷被告為該等行為時,必然知悉出口報單所載之貨櫃 中夾藏贓車。 ⒉依查獲之出口報單等資料加以查證,雖均循線查得正在出口中、裝櫃中及正待 裝櫃之贓車(即附表二所示之貨櫃與贓車),然查: ⑴附表二所示編號二、四、五之貨櫃係怡和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編號 一、三、九、十之貨櫃係萬海船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均係自稱「李先生」 之人訂的貨櫃與船席,該「李先生」僅留有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等情,業據證人即怡和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林國彥、證人即萬海船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 部課長邱佩新於警詢中證述屬實,並無證據可認該等夾藏贓車貨櫃之領用與 被告有關。 ⑵證人林自強於警詢中證稱係自稱「郭石業」之成年男子,委託其提領如附表 二編號一至五、八至十之空櫃八只,至台中縣內某倉庫放櫃,俟「郭石業」 裝妥貨櫃後,再委由其載運,「郭石業」留有0000000000號、0 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等語。證人詹鴻銘於 警詢中證稱係自稱「蔡先生」之男子委託其自東亞貨櫃場提領如附表二編號 六、七所示之空櫃二只,至桃園龜山工業區○○路附近放櫃,俟裝妥後再委 由其載運,「蔡先生」僅留下0000000000號電話等語。未見該等 夾藏贓車貨櫃之載運與被告有關。 ⑶證人易志明於警詢中證稱係自稱「郭先生」之人委託其以德欣、秋劦公司名 義就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之貨櫃為出口報關,「郭先生」只留0000000 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其不 知貨櫃內係贓車等語。證人即如意報關行內職員陳文德於警詢中證稱附表二 編號六、七所示之貨櫃,係自稱「李先生」之人以「悅順興業有限公司」名 義委託其報關,並稱是紡織品貨櫃要出口等語。均未供稱或指認該等夾藏贓 車貨櫃之報關與被告有關。 ⑷警員在台中縣神岡鄉○○路五0六巷一0一號倉庫內查獲贓車二輛,該址之 出租人張信義於警詢中證稱係吳萬河與人同來承租,而承租人吳萬河於警詢 中證稱其係受自稱「張明宗」男子所託出面承租,該男子身高約一七五公分 、理平頭、戴眼鏡、微胖等語,核與被告巳○○之身材、容貌均不相符。 ⑸綜上所述,可知本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櫃與贓車,不論其貨櫃之領用、載運 及最後贓車之查獲地點,均乏積極證據可認與被告有關連,無法以查獲之出 口報單加以查證後可循線查得正在出口中、裝櫃中及正待裝櫃之贓車等情事 ,即可據以斷定被告必然知悉所擔任之工作,為將贓車報關出口。被告所辯 其係為鄭富翔利用,其不知貨櫃內夾藏贓車等語,本院無法百分之百加以排 除,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此部分之辯解可堪採信。 ⒊被告係受僱於鄭富翔在震隆報關行內擔任外務送件工作,受僱期間約一年二月 等情,除為被告供陳在卷外,並經鄭富翔於警詢中供認屬實,且有被告之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被告辯稱「我並無前科,是我老闆 鄭富翔要我這樣做,礙於他是老闆的關係,他說作我就作,免得被他辭掉工作 」等語,於情理上確有可能。復查,鄭富翔前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前科,此節 業據鄭富翔在警詢中供述在卷,鄭富翔又係震隆報關行之負責人,熟稔報關業 務,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依此等情況證據研判,被告顯有受其老闆鄭富翔利 用可能。再查,被告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為警查獲後,於未及思索串證下之初 次警詢時即供稱「郭石業」係透過鄭富翔認識,認識僅二個星期,沒有任何交 情,其為警查獲之報資料均從震隆報關行中取得,是鄭富翔叫其拿那些資料至 台北市○○○路○段二二九號九樓,會有一位「李先生」前來領取等語,而其 於本院審理中更供稱如意報關行鄭富翔以前有股東,悅順興業公司以前是震隆 報關行的客戶,震隆有他的廠商資料卡等語,若鄭富翔無利用被告巳○○,並 向被告訛稱其要將有保車險之汽車運送出口,而後申報遺失,以便詐取保險金 ,要求被告配合行使偽造私文書報關情事,被告豈會無端將其老闆鄭富翔牽扯 在內,益微鄭富翔確有與「郭石業」、「李先生」共謀,利用被告偽以其他公 司名義出口夾藏贓車的貨櫃之情事。 ㈤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 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 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 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五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 一○五號判例可參。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 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 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稽。其以情況 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 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 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觀諸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 六七號判例自明。綜上所述,既查無積極事證可資認定被告知悉鄭富翔所囑報關 出口之貨櫃中夾藏贓車情事,則被告被訴搬運贓物一節,罪嫌即有未足,依上開 說明,本院原應為無罪之諭知,但因此部分公訴人認為與上述有罪部分(連續行 使偽造私文書)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審判上不可分,故不另為無罪之判 決,併敘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百十九 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福 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李 國 豪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 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偽刻時間│ 偽 刻 地 點 │ 偽刻之印章 │ 使 用 情 形 │ │ │ │ │ │ │ ├──┼────┼─────────┼──────┼──────────┤ │ │九十二年│台北市○○路六十七│「德欣貿業有│扣案,使用過一次,在│ │ 一 │二月二十│號 │限公司」 │紙上蓋印後交付易志明│ │ │六日 │ │ │報關。九十二年二月二│ │ │ │ │ │十七日使用。 │ ├──┼────┼─────────┼──────┼──────────┤ │ │九十二年│台北市○○路六十七│「德欣貿業有│扣案,使用過一次,在│ │ 二 │二月二十│號 │限公司」之負│紙上蓋印後交付易志明│ │ │六日 │ │責人「癸○○│報關。九十二年二月二│ │ │ │ │」 │十七日使用。 │ ├──┼────┼─────────┼──────┼──────────┤ │ │九十二年│三重市○○街泰利刻│「秋劦企業有│扣案,使用過一次,在│ │ 三 │三月初(│印行 │限公司」 │紙上蓋印後交付易志明│ │ │三月四日│ │ │報關。九十二年三月四│ │ │前) │ │ │日使用。 │ ├──┼────┼─────────┼──────┼──────────┤ │ │九十二年│三重市○○街泰利刻│「秋劦企業有│扣案,使用過一次,在│ │ 四 │三月初(│印行 │限公司」之負│紙上蓋印後交付易志明│ │ │三月四日│ │責人「許秋山│報關。九十二年三月四│ │ │前) │ │」 │日使用。 │ ├──┼────┼─────────┼──────┼──────────┤ │ 五 │九十二年│三重市○○街泰利刻│「亞洲旺貿易│扣案,尚未使用 │ │ │三月初(│印行 │有限公司」 │ │ │ │三月四日│ │ │ │ │ │前) │ │ │ │ ├──┼────┼─────────┼──────┼──────────┤ │ │九十二年│三重市○○街泰利刻│「亞洲旺貿易│扣案,尚未使用 │ │ 六 │三月初(│印行 │有限公司」之│ │ │ │三月四日│ │負責人「吳儲│ │ │ │前) │ │文」 │ │ └──┴────┴─────────┴──────┴──────────┘ 【附表二】 ┌──────┬──────────────┬──────┬──────┐ │編號 │贓車車號與被害車主、失竊時地│出口報關情形│查獲經過 │ │貨櫃號碼 │ │ │ │ │出口報單號碼│ │ │ │ │報關日期 │ │ │ │ ├──────┼──────────────┼──────┼──────┤ │編號:一 │5T-0916車主宇○○,九十二年 │以「德欣貿業│九十二年二月│ │ │二月十九日七時,在新竹市學府│有限公司」名│二十七日已自│ │TCKU0000000 │路與東南街口被竊 │義出口,委請│長春貨櫃站出│ │ │9U-3760車主甲○○,九十二年 │海盈報關有限│口,同年三月│ │AE/92/0841/0│二月十七日五時,在台中市精武│公司於九十二│十七日原櫃運│ │023 │東路與旱溪西路口被竊 │年二月二十七│回長春貨櫃站│ │ │3V-0032車主黃○○,九十二年 │日向財政部基│查獲 │ │92.2.27 │二月十九日凌晨一時,在新竹市│隆關稅局投單│ │ │ │埔頂路二八六號前被竊 │報關 │有贓物領據和│ │ │ │ │失車查詢報表│ ├──────┼──────────────┼──────┼──────┤ │編號:二 │5W-9728車主庚○○,九十二年 │以「德欣貿業│九十二年二月│ │ │二月十八日七時,在嘉義市新生│有限公司」名│二十七日已自│ │YMLU0000000 │路六五一號旁被竊 │義出口,委請│陽明貨櫃站出│ │ │9682-FB車主丙○○○,九十二 │海盈報關有限│口,同年三月│ │AA/92/0880/7│年二月十九日八時,在台中縣潭│公司於九十二│十九日原櫃運│ │024 │子鄉○○○路與興華一路口被竊│年二月二十七│回中國貨櫃站│ │ │X7-7199車主酉○○,九十二年 │日向財政部基│查獲 │ │92.2.27 │二月十七日八時,在台中縣太平│隆關稅局投單│ │ │ │市○○○街三十七號前被竊 │報關 │有贓物領據和│ │ │ │ │失車查詢報表│ ├──────┼──────────────┼──────┼──────┤ │編號:三 │6P-4506車主永輝玻璃儀器製造 │以「德欣貿業│九十二年三月│ │ │所,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六時,│有限公司」名│五日查獲 │ │WHLU0000000 │在新竹市○○路一六五巷二十四│義出口,委請│ │ │ │號前被竊 │海盈報關有限│有贓物領據和│ │AE/92/0948/5│2V-7173車主申○○,九十二年 │公司於九十二│失車查詢報表│ │544 │二月十七日七時,在台中縣大雅│年三月四日向│ │ │ │鄉○○路四六二號前被竊 │財政部基隆關│ │ │92.3.4 │3V-9557車主玄○○,九十二年 │稅局投單報關│ │ │ │二月十四日八時,在台中市育德│ │ │ │ │路與尚德街口被竊 │ │ │ ├──────┼──────────────┼──────┼──────┤ │編號:四 │DO-1633車主己○○,九十二年 │以「秋劦企業│九十二年三月│ │ │二月十八日八時,台中市進德北│有限公司」名│十日在陽明貨│ │YMLU0000000 │路一三二號前被竊 │義出口,委請│櫃站查獲 │ │ │6W-9790車主寅○○,九十二年 │海盈報關有限│ │ │AA/92/0917/7│二月十八日十六時,在台中市學│公司於九十二│有贓物領據和│ │026 │士路與育德路口被竊 │年三月四日向│失車查詢報表│ │ │7Q-9191車主A○○,九十二年 │財政部基隆關│ │ │92.3.4 │二月十九日十四時,在台中市瀋│稅局投單報關│ │ │ │陽路三段三四七號前被竊 │ │ │ ├──────┼──────────────┼──────┼──────┤ │編號:五 │6P-8997車主子○○,九十二年 │以「秋劦企業│九十二年三月│ │ │三月三日七時,在台中市○○路│有限公司」名│十日在陽明貨│ │AMFU0000000 │與河南路口被竊 │義出口,委請│櫃站查獲 │ │ │8Q-6667車主C○○,九十二年 │海盈報關有限│ │ │AA/92/0917/7│三月三日九時,在台中市○○路│公司於九十二│有贓物領據和│ │026 │與光明路口被竊 │年三月四日向│失車查詢報表│ │ │9U-7955車主戌○○,九十二年 │財政部基隆關│ │ │92.3.4 │二月二十八日九時,在台中市興│稅局投單報關│ │ │ │安路四六一號前被竊 │ │ │ ├──────┼──────────────┼──────┼──────┤ │編號:六 │6P-4289車主乙○○,九十二年 │以「悅順興業│九十二年三月│ │ │二月二十八日十三時,在新竹市│有限公司」名│十一日在中國│ │GVDU0000000 │中正路五五四號被竊 │義出口,委請│貨櫃站查獲 │ │ │5F-8147車主天○○,九十二年 │如意報關有限│ │ │AW/92/0989/2│二十六日七時三十分,桃園市泰│公司報關 │有贓物領據和│ │554 │昌市一街五十九號地下室被竊 │ │失車查詢報表│ │ │6R-0321車主丑○○,九十二年 │ │ │ │92.3.5 │二月二十七日十二時十分,桃園│ │ │ │ │縣龍潭鄉雙連坡一九一號被竊 │ │ │ │ │0352-FU車主午○○,九十二年 │ │ │ │ │二月二十五日十六時,新竹市東│ │ │ │ │區○○路三民國被竊 │ │ │ ├──────┼──────────────┼──────┼──────┤ │編號:七 │7U-9151車主龍昉企業,九十二 │以「悅順興業│九十二年三月│ │ │年三月一日四時,在桃園縣中壢│有限公司」名│十一日在中國│ │TGHU0000000 │市○○路一九五號被竊 │義出口,委請│貨櫃站查獲 │ │ │6P-9068車主地○○,九十二年 │如意報關有限│ │ │AW/92/0989/2│二月二十八日十七時三十分,在│公司報關 │有贓物領據和│ │554 │新竹市○○路五十號被竊 │ │失車查詢報表│ │ │3058-FU車主辛○○,九十二年 │ │ │ │92.3.5 │二月二十七日十三時十分,在新│ │ │ │ │竹市馬偕醫院旁被竊 │ │ │ │ │7E-8702車主金仲億科技,九十 │ │ │ │ │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十四時,在新│ │ │ │ │竹市○區○○路一二六號被竊 │ │ │ ├──────┼──────────────┼──────┼──────┤ │編號:八 │2L-9960車主卯○○,九十二年 │尚未報關 │九十二年三月│ │ │三月四日十五時,新竹市○○路│ │十日在陽明貨│ │ │公道五路被竊 │ │櫃站查獲 │ │YMLU0000000 │2W-5996車主戊○○,九十二年 │ │ │ │ │二月十八日二時,在嘉義市西區│ │有贓物領據和│ │ │廣州街一六三號被竊 ││失車查詢報表│ │ │6U-0173車主壬○○,在九十二 │ │ │ │ │年三月四日七時,在新竹市食品│ │ │ │ │路體育館被竊 │ │ │ ├──────┼──────────────┼──────┼──────┤ │編號:九 │5Q-5709車主B○○,九十二年 │尚未報關 │九十二年三月│ │ │三月四日十時三十分,在台中市│ │十三日在聯興│ │ │西區○○路八號對面被竊 │ │貨櫃站查獲 │ │ │6P-6155車主辰○○,九十二年 │ │有贓物領據和│ │FSCU0000000 │三月四日七時五分,在新竹市食│ │失車查詢報表│ │ │品路體育館被竊 │ │ │ │ │7Q-0063車主亥○○,九十二年 │ │ │ │ │三月六日七時五十分,在台中縣│ │ │ │ │烏日鄉○○路六六三號被竊 │ │ │ ├──────┼──────────────┼──────┼──────┤ │編號:十 │ZK-1883車主D○○,九十二年 │尚未報關 │九十二年三月│ │ │三月五日十時三十分,在新竹市│ │十三日在聯興│ │ │東區○○○○街二二號被竊 │ │貨櫃站查獲 │ │WHLU0000000 │3R-8255車主宙○○,九十二年 │ │ │ │ │三月三日七時三十分,在台中市│ │有贓物領據和│ │ │北屯區○○○○○街北平路口被│ │失車查詢報表│ │ │竊 │ │ │ │ │YY-6463車主一順租賃公司,九 │ │ │ │ │十二年三月五日七時,在新竹市│ │ │ │ │北區○○路一一一巷被竊 │ │ │ ├──────┼──────────────┼──────┼──────┤ │編號:十一 │7Q-0092車主未○○,九十二年 │尚未報關 │九十二年三月│ │ │三月五日七時,在台中市南區工│ │七日在台中縣│ │ │學北路大慶公園被竊 │ │神岡鄉○○路│ │ │2N-2022車主丁○○,九十二年 │ │五0六巷一0│ │尚未裝櫃 │三月五日六時,新竹市東區建新│ │一號倉庫內查│ │ │路建功國小對面 │ │獲 │ │ │ │ │ │ │ │ │ │有贓物領據和│ │ │ │ │失車查詢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