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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00號),及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齊 潔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