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五一三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邱志平汪梅芬黃士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五一三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參照),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對被告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二月,嗣被告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強制工作三年,是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黃士元

書記官 黃士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五一三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