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五一三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五一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參照),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對被告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二月,嗣被告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強制工作三年,是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