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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二О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二О八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二八號),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肆拾柒公斤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併此敘明。

三、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四七公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公告之第二級毒品,為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何 怡 穎

書記官 李 繼 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二О八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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