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五八三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五八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案號: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爰審酌被告竊得財物之價值、行為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