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瑞簡字第三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瑞簡字第三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乙○○ 男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連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