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審判長法官誤繕為「邱治平」,應更正為「邱志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定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