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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7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志祥王福康楊皓清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73號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4 年1月31日所為裁定之正本部分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末法院組織欄之「法官陳玉雲」,應更正為「法官王福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其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亦同,此為當然之解釋。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致其表示之意思與本院之本意未盡相合,惟不影響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王 福 康

法 官 楊 皓 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73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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