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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王福康何怡穎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96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40歲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周彥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訊問後,以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羈押事由,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性,而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予以羈押。

二、茲以本案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屆滿,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至為重大,前項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何怡穎

法 官 徐世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96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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