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七六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七六一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二九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約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及更正如下:

(一)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二八七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裁定送強制戒治並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施用第二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所犯上開二案接續執行,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假釋出監,嗣假釋經撤銷,執行殘刑五月八日,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

(二)被告採尿時間應更正為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凌晨二時三十五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劉桂金

書記官 黃士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月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七六一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