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七號 自 訴 人 玉煌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乙○○ 男 四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附件)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 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 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玉煌交通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其自訴代理人, 致本件自訴之提起,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嗣本院於九十 三年七月七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七日內補正,前揭裁定並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合法送達予自訴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按,但自訴人迄今猶未依 式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提起自訴之程序,顯然違背法律規定,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 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陳淑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