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六一0號), 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後 ,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 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甲○○」之署押貳枚及如附表所示各次簽單上偽造「 甲○○」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因商請其弟甲○○出面申辦信用卡使用遭拒,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年間某日,在其與甲○○位於基 隆市○○路五之一號五樓住處內,竊得甲○○所有之身分證影本一張,旋至住處 附近之統一超商內拿取聯邦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於申 請書背面黏貼前開竊得之甲○○身分證影本,並偽造「甲○○」之署押三枚於其 上後,將該偽造申請書,於同年五月十八日以郵寄方式向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 致聯邦銀行陷於錯誤,以為係甲○○本人申請,而據以核發000000000 0000000號信用卡乙張,並以掛號郵件投遞至上開乙○○住處交付,經乙 ○○於同年六月間收受後,即在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欄內,偽簽甲○○之姓名 (該信用卡業經乙○○剪斷丟棄而滅失),旋自同年六月六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 十二日止,連續持上開信用卡於附表所列時地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於每次刷 卡後,均在簽帳單顧客簽名欄中,以複寫方式偽造甲○○之署押,表示係甲○○ 消費而同意依信用卡契約之條款付款,再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交還特約商店之店 員核對,致各該特約商店據以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且以偽造之簽帳單向聯邦銀 行請款,聯邦銀行並因而代乙○○墊付消費款項予各該特約商店,足以生損害於 甲○○及聯邦銀行,惟乙○○均有依約繳交消費款。嗣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乙○○於收到聯邦銀行寄發附卡申請書,偽造「甲○○」之署押二枚於其上後, 以正卡申請人甲○○名義,為自己申辦附卡而偽造附卡申請書,並再以郵寄方式 向聯邦銀行申辦附卡使用,致聯邦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係經正卡申請人甲○○ 之同意,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乙張予乙○○ 使用,足生損害於甲○○及聯邦銀行。 二、案經被害人甲○○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處刑,嗣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蒞庭檢察官將原起訴更正僅涉犯竊盜及偽造文書部分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審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指訴及聯邦銀行 之証人馮月林指証冒名申辦信用卡正、附卡及簽卡消費,惟以正卡甲○○名義消 費之款項均已繳清,並於申辦得被告自己名義之附卡後,即未再使用甲○○名義 之正卡消費,其以附卡消費,亦均正常繳款等情(故被告無不法意圖之詐欺犯行 ,並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之事實。)一致,此外並有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二件、九十年六月至九十二年八月之消費明細表一件暨被告附卡簽刷之簽 單影本六張,在卷足資佐証,是本案事証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 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先後二次信用卡申請書及以複寫方式在如附表所示 各次簽帳單上一次偽簽「甲○○」之署押,為偽造申請書、簽帳單等私文書之部 分行為,偽造各次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 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又其所犯前開竊盜及連續行使偽造文書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 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本案為申辦信用卡得以消費 後分期繳款之目的而為之犯罪方法、手段、惟均自行分期繳款,所生危害尚輕, 且犯後供承不諱,並即以月付一萬元方式與聯邦銀行和解積極清償中等一切情狀 ,乃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五年內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 按,本案因其弟不同意為其代辦信用卡一時失慮而為之犯罪,且均自行按期繳納 信用卡代償款項,現已有工作並分期清償中,經此偵審教訓,應無再犯之虞,乃 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二紙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甲○○」之署押各一枚及如附表所示各次消費簽單上 偽造「甲○○」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廿二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玉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 記 官 王 毓 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廿二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編號 │簽帳日期 │特約商店 │簽帳金額 │備註 │ ├────┼───────┼───────────┼─────┼────┤ │一 │90.06.03 │上林美容店 │4900元 │ │ ├────┼───────┼───────────┼─────┼────┤ │二 │90.06.04 │高歌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3738元 │ │ ├────┼───────┼───────────┼─────┼────┤ │三 │90.06.04 │上林美容店 │9800元 │ │ ├────┼───────┼───────────┼─────┼────┤ │四 │90.06.04 │玉山銀樓有限公司 │11070元 │ │ ├────┼───────┼───────────┼─────┼────┤ │五 │90.06.07 │上林美容店 │5000元 │ │ ├────┼───────┼───────────┼─────┼────┤ │六 │90.06.08 │高歌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2398元 │ │ ├────┼───────┼───────────┼─────┼────┤ │七 │90.06.08 │上林美容店 │10000元 │ │ ├────┼───────┼───────────┼─────┼────┤ │八 │90.06.13 │好樂迪KTV─基隆 │1175元 │ │ ├────┼───────┼───────────┼─────┼────┤ │九 │90.06.13 │上林美容店 │7300元 │ │ ├────┼───────┼───────────┼─────┼────┤ │十 │90.06.17 │上林美容店 │2500元 │ │ ├────┼───────┼───────────┼─────┼────┤ │十一 │90.06.17 │上林美容店 │2500元 │ │ ├────┼───────┼───────────┼─────┼────┤ │十二 │90.06.19 │復興工程行 │3550元 │ │ ├────┼───────┼───────────┼─────┼────┤ │十三 │90.06.27 │好樂迪KTV─基隆 │2736元 │ │ ├────┼───────┼───────────┼─────┼────┤ │十四 │90.06.27 │上林美容店 │3600元 │ │ ├────┼───────┼───────────┼─────┼────┤ │十五 │90.06.27 │上林美容店 │18000元 │ │ ├────┼───────┼───────────┼─────┼────┤ │十六 │90.06.27 │復興工程行 │14400元 │ │ ├────┼───────┼───────────┼─────┼────┤ │十七 │90.09.21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00元 │ │ ├────┼───────┼───────────┼─────┼────┤ │十八 │90.09.29 │勁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0元 │ │ ├────┼───────┼───────────┼─────┼────┤ │十九 │90.10.01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94元 │ │ ├────┼───────┼───────────┼─────┼────┤ │二○ │90.10.08 │伊柔國際美容護膚 │2200元 │ │ ├────┼───────┼───────────┼─────┼────┤ │二一 │90.10.09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12元 │ │ ├────┼───────┼───────────┼─────┼────┤ │二二 │90.10.10 │伊柔國際美容護膚 │6400元 │ │ ├────┼───────┼───────────┼─────┼────┤ │二三 │90.10.12 │大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800元 │ │ ├────┼───────┼───────────┼─────┼────┤ │二四 │90.10.17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800元 │ │ ├────┼───────┼───────────┼─────┼────┤ │二五 │90.10.21 │高歌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990元 │ │ ├────┼───────┼───────────┼─────┼────┤ │二六 │90.10.21 │伊柔國際美容護膚 │6400元 │ │ ├────┼───────┼───────────┼─────┼────┤ │二七 │90.10.27 │伊柔國際美容護膚 │6400元 │ │ ├────┼───────┼───────────┼─────┼────┤ │二八 │90.10.27 │好樂迪KTV─基隆 │1800元 │ │ ├────┼───────┼───────────┼─────┼────┤ │二九 │90.10.27 │伊柔國際美容護膚 │2200元 │ │ ├────┼───────┼───────────┼─────┼────┤ │三○ │90.12.14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00元 │ │ ├────┼───────┼───────────┼─────┼────┤ │三一 │90.12.14 │伊柔國際美容護膚 │2200元 │ │ ├────┼───────┼───────────┼─────┼────┤ │三二 │90.12.16 │大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 ├────┼───────┼───────────┼─────┼────┤ │三三 │90.12.21 │東逸企業八堵物流中心 │10000元 │ │ ├────┼───────┼───────────┼─────┼────┤ │三四 │90.12.20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158元 │ │ ├────┼───────┼───────────┼─────┼────┤ │三五 │91.01.08 │東逸企業八堵物流中心 │10000元 │ │ ├────┼───────┼───────────┼─────┼────┤ │三六 │91.01.09 │大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 ├────┼───────┼───────────┼─────┼────┤ │三七 │91.01.21 │東逸企業八堵物流中心 │1521元 │ │ ├────┼───────┼───────────┼─────┼────┤ │三八 │91.01.18 │大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 ├────┼───────┼───────────┼─────┼────┤ │三九 │91.01.20 │大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 ├────┼───────┼───────────┼─────┼────┤ │四○ │91.02.18 │大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 ├────┼───────┼───────────┼─────┼────┤ │四一 │91.02.19 │好樂迪KTV─基隆 │1217元 │ │ ├────┼───────┼───────────┼─────┼────┤ │四二 │91.02.20 │大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 ├────┼───────┼───────────┼─────┼────┤ │四三 │91.02.22 │大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 ├────┼───────┼───────────┼─────┼────┤ │四四 │91.02.25 │東逸企業八堵物流中心 │3323元 │ │ ├────┼───────┼───────────┼─────┼────┤ │四五 │91.03.09 │大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 ├────┼───────┼───────────┼─────┼────┤ │四六 │91.03.11 │大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 ├────┼───────┼───────────┼─────┼────┤ │四七 │91.03.17 │東逸企業八堵物流中心 │6700元 │ │ ├────┼───────┼───────────┼─────┼────┤ │四八 │91.03.17 │大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 ├────┼───────┼───────────┼─────┼────┤ │四九 │91.04.12 │東逸企業八堵物流中心 │5354元 │ │ ├────┼───────┼───────────┼─────┼────┤ │五○ │91.04.12 │東逸企業八堵物流中心 │5814元 │ │ ├────┼───────┼───────────┼─────┼────┤ │五一 │91.04.1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92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