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鄭景文、王美婷、曾雨明
- 當事人o○○、z○○、甲F○、Z○○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87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許文生律師 林孝甄律師 被 告 z○○ (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甲F○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Z○○ 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律師 李蕙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90號、1335號、3099號、3314號),及追加起訴(93年度偵字 第3314號,即被告Z○○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o○○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警方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扣案之編號一之行動電話壹支(僅沒收機體,不及SIM卡)、台灣大哥 大易付卡補充卡壹張、警方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扣案之清冊肆張、帳冊壹本、行動電話NOKI A廠牌3310型號、同廠牌8310型號各壹支(僅沒收機體,不及SIM卡)、現金新台幣四萬七千元, 均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壹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z○○、甲F○、Z○○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Z○○累犯,z○○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Z○○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甲F○處有期徒刑貳年。 警方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扣案之編號一之行動電話壹支(僅沒收機體,不及SIM卡)、台灣大哥大易付卡補充卡壹張、警方於 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扣案之帳冊壹本、行動電話NOKIA廠牌8310 型號壹支(僅沒收機體,不及SIM卡),均沒收。 事 實 一、o○○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犯恐嚇取財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同年九月卅日判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確定,又於九十一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廿九日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z○○前科累累,於少年時期即有竊盜、殺人未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行,成年後於七十八年間因犯恐嚇取財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彈藥、鋼筆手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七十八年七月廿八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四月、八月確定,又於服役於海軍陸戰隊第六六師期間犯逃亡罪,經軍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嗣該等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年,於八十二年九月九日假釋出監,須至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始假釋期滿,又於假釋期間內之八十四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嗣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維持確定,其拒不到案服刑而遭通緝,又於通緝期間之八十七年間更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其前之假釋亦遭撤銷,須入監服殘刑有期徒刑四年四月又三日,該等有期徒刑先後接續執行,於九十一年八月廿三日假釋出監,須至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假釋縮刑期滿(不成立累犯,係於假釋期間更犯罪)。Z○○曾於八十九年間因酒醉駕駛,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廿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九十一年四月廿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o○○(綽號「阿弟仔」)本於九十二年十月間起,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以登記在其女友蔡盈茹名下之0000000000門號之手機與某不知名並持用0000000000門號(登記使用人為吳顯堂)、0000000000門號(登記使用人為許桂英)、0000000000門號(登記使用人為林老溫)手機等成年男子形成共同犯意聯絡,共同從事竊鴿擄贖之不法勾當;其又於同時期認識住在屏東而從事竊鴿擄贖之z○○(其有從事賽鴿,深知賽鴿放飛訓練及比賽飛行時所經過之路線)、甲F○、Z○○(綽號「貓仔」)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皮」、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旺仔」之成年男子(其持用0000000000之王八卡)(該五人之竊鴿勒贖集團本另有二負責恐嚇勒贖及提款之合作對象,即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欽仔」之成年男子及另一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王八卡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仔或明仔」之成年男子),o○○遂自該時起與該五人之竊鴿勒贖集團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相互合作,o○○為逃避警方追緝,先由其於九十二年十月間透過報紙之分類廣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俠」之人,以每本新台幣(下同)三千元至五千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壹(乙)所示人頭帳戶,供被害鴿主匯款之用,又於九十二年十月間,在基隆市大武崙夜市內購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登記李宗傑名下) 、0000000000門號之王八卡(大部分係「外勞卡」,即在台灣地區之外勞所申辦)之行動電話SIM卡備用,其中之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保留予己使用,其餘則交由z○○ 分配其他人使用,z○○使用其中0000000000門號(另亦使用其自不詳處取得之0000000000門號王八卡及登記於其名下之0000000000門號)並將0000000000門號交由甲F○使用(其亦使用登記於其名下之0000000000門號)、將0000000000000門號交由Z○○用、將0000000000門號交由「黑皮」使 用,該五人(即z○○、甲F○、Z○○、「黑皮」、「旺仔」)由熟稔賽鴿飛行路徑之z○○負責指揮,共至高雄縣大樹鄉與仁武鄉交界之山區、大樹鄉義守大學附近山區張網捕捉或以強力彈弓彈射之方式竊鴿,再將所竊賽鴿之腳環號碼、被害鴿主之電話號碼以前開各門號手機報予o○○,再由o○○在基隆市等處打公用電話恐嚇鴿主,恫稱:若欲鴿子飛返,須匯款每隻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至其指定帳戶,否則即予殺害或傷害或剪去腳環使失去比賽資格或不放回鴿子等語,各鴿主聽聞後致生畏懼,而加以匯款(少部分則未聽從匯款)(竊取時間、恐嚇時間、被害人姓名、被擄獲鴿子數量、要求之贖金、匯款日期、金額、匯入帳號、被害人匯款行庫等詳情,均見附表壹;然此僅計算可由通聯譯文及人頭帳戶查得被害鴿主姓名之部分,尚不包括在通聯譯文中明確得知本案擄鴿勒贖集團已擄獲鴿子並計算鴿子數量,惟無監聽到被害鴿主之電話號碼,致無從查證被害鴿主姓名之部分),待o○○確定贓款入帳後,即電話連絡前開六人釋放已匯款之鴿主之鴿子,o○○則以前開五人每報一隻鴿子腳環號碼及鴿主電話號碼給付一千三百元左右之代價與該五人拆帳,o○○每次拆帳均將領得之前開不法款項匯入z○○之女兒陳媁婷土城學府郵局第0000000號存簿儲金帳戶 內或以現金交付之方式交予z○○,再由z○○將此等不法款項依各人所擄獲之鴿子數量依比例分配予其與其他四人分得。嗣警方先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一時卅五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o○○所居住之基隆市○○○路一三五巷五弄十二號三樓搜索並扣得其所有之行動電話五支(其中編號一之行動電話為其與其他共犯上開聯絡之用)、其預備供補充前開王八卡之用之台灣大哥大易付卡補充卡一張、購買中華電信儲值卡及電話卡之發票二張;又於同日十五時廿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o○○與其女友蔡盈茹所同居位在台南市安平區○○○街二三號四樓之一之居所搜索,扣得行動電話一支(與作案無關)、SIM卡一張(非前開作案 之各門號);警方又於九十三年三月廿三日十五時四十分許,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十五時四十分許,在屏東縣萬丹鄉○○街一九號將z○○強制拘提到案,又於同日十五時卅分許,在屏東縣新園鄉○○村○○路495號之5將甲F○強制拘提到案。三、o○○於自前開到案後即為本院羈押禁見,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之釋放,其仍不知悔改,透過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俠」之男子之介紹,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美國」之成年男子,o○○竟與「美國」及「美國」組成之擄鴿勒贖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o○○係承前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九十三年四月初起至同年八月十九日查獲日止,由「美國」及其同夥負責在不詳地點架設鴿網竊鴿,再由o○○、「美國」及其同夥,依賽鴿腳環上之編號及鴿主電話號碼通知鴿主,並恐嚇稱:如不依指示每隻鴿子匯款一千四百元至二千二百元不等至渠等指定帳戶,則賽鴿就不會放回來等語,致使鴿主心生畏懼,而匯款至渠等指示之帳戶(少部分則未聽從匯款)(竊取時間、恐嚇時間、被害人姓名、被擄獲鴿子數量、要求之贖金、匯款日期、金額、匯入帳號、被害人匯款行庫等詳情,均見附表貳所示;然此僅係自o○○為警扣得之四張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十八日之清冊上所列之被害鴿主加以清查而得知被害人之姓名之部分,然由該四張清冊加總亦可知被害鴿主僅該四日即實際高達八十一人,被竊鴿子數目高達二百二十隻);o○○並負責持「美國」所提供之金融卡至提款機提領現金,得手後,旋即在基隆市○○路附近,將所得款項悉數交予「美國」,經扣除成本後,o○○可分得一成之報酬以牟利,o○○每月藉此獲利約四萬元左右。嗣o○○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基隆市○○○路八十五號前,以路邊之公用電話恐嚇被害鴿主之際,警方見其形跡可疑,乃上前盤查而查悉上情,並扣得o○○及「美國」集團份子用以恐嚇勒贖並提款之人頭帳戶即台灣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莊錦源開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莊錦源開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各一張、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o○○所有供其記載本部分被害鴿主電話號碼及鴿數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十八日之清冊四張、其所有供其記載前開事實二之被害鴿主電話號碼及鴿數之帳冊一本、行動電話NOKIA廠牌3310型號(內搭與「美國」連絡之0000000000門號SIM卡)、同廠牌8310型號(內搭其用以犯前開事實二犯行之0000000000門號SIM卡(登記o○○女友蔡盈茹名下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SIM卡三 張、其以金融卡領得而尚未交付「美國」之贓款四萬七千元。 四、o○○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許,在基隆市○○○路情人湖入口附近,發現張慧娟早於九十年間即已遺失之身分證一張。o○○明知該身分證係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當場侵占入己,留供己用。嗣於前開事實三為警查獲時同時扣得該只身分證,而知上情。 五、案經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o○○大致坦認上情不諱,並於檢察官偵查時、本院準備程序、本院審理時歷次以證人身份指證其餘被告之上開共犯犯行在案,然其辯護人辯稱:被告o○○雖已不記憶究用幾個人頭帳戶及帳名,然絕未使用尤鳳美之帳戶;警方製作之清冊中,有部分被害人不確定匯款之帳戶,應不能算在被告o○○犯罪範圍云云。被告z○○矢口否認犯罪,辯稱:伊僅介紹甲F○、Z○○向o○○買鴿子而已,伊不知道渠等買賣鴿子之目的云云;其辯護人另辯以:被告o○○匯至z○○女兒陳媁婷郵局帳戶之款項,部分係o○○曾參與被告z○○賽鴿獎金之插注,部分係清償o○○至被告z○○所開設「吉祥小吃店」之消費款云云。被告甲F○矢口否認犯罪,辯稱:伊因工作受傷而無法工作之期間,在伊大舅位在屏東縣萬丹鄉之田裏雖有張網抓鴿子,然係因為鴿子會飛進田裏吃玉米種子,所以伊才會張網抓鴿,起先伊均將捕獲之鴿子殺掉,後來z○○介紹o○○予伊認識,o○○向伊以每隻鴿子一千三百元之代價買伊所捕獲之鴿子,伊才將捕獲鴿子賣予o○○,伊不知道o○○向伊買鴿子之目的云云。被告Z○○矢口否認犯罪,辯稱:伊在被告z○○所開設「吉祥小吃店」之隔壁開設山產店,伊有自己抓斑鳩,被告o○○是在伊之山產店內與伊認識的,o○○說其在作鴿子買賣,並要求伊若抓到鴿子賣給其,伊才會將捕獲之鴿子賣給o○○,伊對於本案其他共犯擄鴿勒贖之犯情均不知情云云。另被告z○○、甲F○、Z○○之辯護人又均辯稱:渠三人係分別將所捉到之鴿子賣給被告o○○,渠三人之犯行係各別的,且渠三人與被告o○○均係單純之鴿子買賣,不涉恐嚇取財部分云云。惟查:事實欄二所示之事實,業據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多方打探得知被告四人所使用之如事實欄二所示王八卡門號,再派員自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十時起開始陸續針對登記渠等四人名下、被告z○○女友蔡盈茹名下及該等王八卡門號(該等門號俱如事實欄二所述)進行監聽,至警方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下手逮捕被告o○○為止之短短二月餘之期間內,即已發現被告四人共同擄鴿勒贖之多項線上通話,該等通話除有卷附之前開各門號通聯紀錄外,該等通話亦經錄音製成錄音帶九卷、光碟片一片繳庫保存,該等通話之內容並據警方作成通聯譯文附卷,茲舉犖犖大者論述之: ㈠、被告o○○0000000000門號之譯文: ⑴、被告o○○於93年1月8日8時5分29秒以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z○○之0000000000門號聯絡,z○○告知o○○一共捕獲廿八隻與z○○同一賽鴿協會之鴿子,且該等鴿子之鴿主是同協會當中插注較大的鴿主。被告o○○又於同日10時55分51秒以同門號與「黑皮」之0000000000門號聯絡,o○○要「黑皮」先釋放剛才抓到的廿八隻鴿子,由此可見,被告z○○與「黑皮」係在一起捕鴿子,另「黑皮」又將另外捕得之六隻鴿子腳環及鴿主電話號碼報予o○○。 ⑵、被告o○○於93年1月7日18時46分50秒、93年1月8日14時33分36秒接獲某姓名不詳之男子0000000000門號來電,該男子將鴿子腳環及鴿主電話號碼報予o○○,o○○則指示釋放何隻鴿子。 ⑶、被告z○○於93年1月9日7時21分51秒以0000000000門號撥 予被告o○○0000000000門號,叫o○○通知被告甲F○、「黑皮」起床;隨即於同時8時44分37秒,被告o○○以 0000000000門號與「黑皮」之0000000000門號聯絡,「黑皮」要o○○準備好紙筆,隨即將捕得之六隻鴿子腳環及鴿主電話號碼報予o○○;被告o○○於同日11時11分49秒以同門號與「黑皮」同門號聯絡,通知「黑皮」不要釋放剛才所報之六隻鴿子;被告o○○於同日11時13分50秒以同門號與甲F○0000000000門號聯絡,指示甲F○釋放已付錢之鴿主之鴿子;同日13時15分29秒某姓名不詳之男子以0000000000門號撥予被告o○○0000000000門號,通知共十六位鴿主之電話號碼、共廿二隻賽鴿腳環編號,o○○於同日14時23分13秒指示該某男子釋放何鴿子,並討論該某男之應分配贓款以現金交付或用匯款方式。被告o○○於93年1月10日以同 門號與「黑皮」之同門號聯絡,說明已收到被害鴿主匯款而指示釋放昨日為「黑皮」擄獲之六隻鴿子; 被告o○○又於同日11時3分9秒撥與被告z○○之0000000000門號,z○○則回報六隻鴿子腳環及鴿主電話號碼;被告z○○於93年1 月11日8時18分23秒以同門號撥予被告o○○同門號,向o ○○報共廿四隻鴿子之二位被害鴿主之電話號碼。 ㈡、被告z○○0000000000門號之譯文(基地台大部分均在高雄縣大樹鄉): ⑴、被告z○○於92年12月20日9時1分6秒以0000000000門號撥 予Z○○0000000000門號,z○○問Z○○有無看見鴿子,Z○○答稱沒有,剛才有看見一群,但是都飛很高;甲F○於同日9時37分14秒詢撥予z○○同門號詢問z○○網鴿情 況如何;被告z○○於同日10時23分8秒、10時24分42秒分 別撥予甲F○、Z○○前開門號,相約聯絡接應甲F○、Z○○之地點。該等通聯之基地台位址除一通在高雄縣大樹鄉○○村○○路55之3號外,其餘均在同縣鄉○○段776地號。⑵、被告z○○於92年12月21日8時36分35秒使用0000000000號 行動話門號與綽號「貓仔」即被告Z○○(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話,內容則係被告Z○○詢問被告z○○均未看見(鴿子飛過),被告z○○則答稱七點才開始放(飛);同日8時47分39秒被告z○○隨即與被告甲F○( 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被告甲F○詢問被告Z○○有無上去,被告z○○答稱有,並告知被告甲F○可能8點才有「開」,且在被告甲F○詢問「0000000」(應為被害人電話)要報給誰,即指示給「欽仔」處理,被告甲F○則表示僅有「四粒」(應為竊得之賽鴿隻數),並要被告z○○叫「欽仔」打電話給伊聯絡。可見「欽仔」亦係被告z○○、甲F○、Z○○等竊鴿集團所合作之對象(即與被告o○○角色相同),渠等報擄獲鴿子腳環及被害鴿主電話號碼,以供「欽仔」恐嚇勒贖並取款。 ⑶、被告z○○於92年12月21日8時50分39秒以0000000000門號 撥予持用0000000000門號之某男子(阿志仔或明仔),詢問該男子是否可以聯絡上「欽仔」,被告z○○於同日10時19分35秒以同門號聯絡持用0000000000門號之前開同一男子(即阿志仔)要求該男子代為詢問「欽仔」昨日捕獲之四隻鴿子處理得如何,該男子於同日10時30分16秒以0000000000門號聯絡被告z○○同門號,表示晚上再與z○○算錢,z○○詢問是否要釋放鴿子,該男子表示都放回去,該男子又於同日15時46分16秒與被告z○○同門號聯絡,表示只有一個被害鴿主有匯款,其餘二鴿主尚沒有匯款;該男子於92年12月23日9時30分44秒以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z○○同門號 聯絡,詢問錢(即贓款)要當天算或二日算一次,z○○表示要當天算,並表示其現在在擄鴿現場,同日10時20分45秒該二人再以同門號聯絡,z○○詢問昨天那三隻鴿子要不要放回去(由此可見持用0000000000門號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之男子均係同一人,即阿志仔),阿志仔稱一個鴿主有匯錢,一個尚沒有匯錢,另一個不願意付錢,並詢問z○○今日有無捕獲鴿子,z○○表示有。被告z○○於92年12月24日11時20分52秒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之阿志仔聯絡,談及該日僅網到一隻鴿子;92年12月25日13時19分37秒該男子(即阿志仔)又以同門號與被告z○○同門號聯絡,要求z○○重報昨日所報之鴿子腳環與被害鴿主電話號碼,z○○重報鴿主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000,腳環號碼為625487,而核該鴿主正係附表壹其中之一之被害人甲n○,同日20時45分13秒,該男子以0000000000門號聯絡被告z○○同門號,該男子表示四支鴿子之鴿主明日即匯錢進來;該男子於92年12月26日13時51分27秒以同門號聯絡被告z○○同門號;該男子詢問z○○在何處,其要拿勒贖所得現金給z○○,同日19時44分19秒及19時45分57秒,該男子以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z○○聯絡,討論共有十八個被害鴿主,算十五個人的錢,z○○前天中四隻,今日中十四隻鴿子;92年12月30日11時56分45秒,該男子以0000000000門號聯絡被告z○○同門號,表示晚上要拿勒贖所得現金過去給z○○,並問z○○今日有無擄獲鴿子;92年12月31日11時5分28秒, 該男子0000000000門號聯絡被告z○○同門號,問z○○今日有無擄獲鴿子,z○○表示沒有,該男子說其看見很多鴿子飛過去,z○○表示可能都在網子外面。可見「阿志仔或明仔」(即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之男子)亦係被告z○○、甲F○、Z○○等竊鴿集團所合作之對象(即與被告o○○、「欽仔」角色相同),渠等報擄獲鴿子腳環及被害鴿主電話號碼,以供「阿志仔或明仔」恐嚇勒贖並取款。 ⑷、被告Z○○於92年12月28日以0000000000門號撥予被告z○○0000000000門號,告知z○○明日將渠等編號台南「六九」之被害鴿主之鴿子放回去。 ⑸、被告o○○於93年1月5日18時10分50秒撥予被告z○○0000000000門號,該二人在電話中拆帳,討論之結果係z○○共報四十七隻鴿子,o○○應支付z○○共六萬一千元,o○○僅匯了五萬五千元。 ⑹、被告Z○○於93年1月13日9時3分3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被告z○○聯絡,並告知被告z○○剛才中六隻「特仔」(指賽鴿),在被告z○○回稱漂亮後,被告Z○○即表示均為「岡山」那邊的;同日(13日)9時58分12秒被 告Z○○隨即以行動電話向被告z○○表示剛才中的那6隻 有1隻(賽鴿)係被告z○○友人「英俊仔」(按本院查得 該人係簡榮俊,因被告z○○於同日9時59分41秒撥予英俊 仔之太太所持用0000000000門號以查證是否被告Z○○果真網中英俊仔之賽鴿,本院查察該門號使用人資料,而知英俊仔即為簡榮俊)所有(嗣z○○以0000000000門號與英俊仔取得聯絡後,英俊仔答應匯款一千五百元);被告z○○於被告Z○○表示「台南的」(應為鴿主)要求先放出去後,亦表同意;翌日(14日)10時16分53秒被告Z○○以電話詢問被告z○○高雄的開頭「580」是哪裡的,被告z○○回 稱係「鼓山」的,被告Z○○續稱中10件同一個人的(即10隻賽鴿鴿主均為同一人),並詢問被告z○○那是紅的沒關係吧,被告z○○即表示沒關係。尤可注意者,該等通聯之基地台位址均在高雄縣大樹鄉○○段776地號。 ⑺、被告o○○於93年1月19日被捕後,被告z○○仍尋覓他人 要否加入以替代o○○之恐嚇勒贖及提款角色,其於93年1 月26日15時29分31秒撥予0000000000門號,詢問某男子有無人頭帳戶出賣;又於同日18時24分38秒與0000000000之持用人聯絡有無意願接替o○○之角色;又於93年1月27日18時 48分撥予0000000000門號,詢問持用人有無參與擄鴿意願,可面談。 ㈢、被告甲F○0000000000門號之譯文(基地台大部分均在高雄縣大樹鄉): ⑴、被告z○○於92年12月29日16時2分38秒以0000000000門號 撥予被告甲F○0000000000門號,要求甲F○打給「阿弟仔」(即o○○)問之前報給「阿弟仔」兩支鴿子,處理(勒贖)情形如何。 ⑵、被告z○○於93年1月8日6時55分24秒使用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門號(按:該門號係被告o○○所購買之上開5張外 勞卡之其中1門號一節,已據被告o○○於審理時結證明確 )與被告甲F○聯絡,並詢問被告甲F○看到的「黑皮」躲在何處,被告甲F○則表示看不到;同日(8日)7時38分31秒,被告甲F○續於電話中詢問有沒有?被告z○○表示大概「30」(應係竊得之賽鴿數目),並表示要先去幫「他」(應係綽號「黑皮」之人)處理;同日(8日)8時0分37秒 其等又於電話中談及竊鴿位置、被告z○○竊鴿時使用之橡皮筋之彈性及實際竊得28隻(賽鴿)等細節。尤可注意者,該等通聯之基地台位址均在高雄縣大樹鄉○○段776地號。 ⑶、 被告甲F○有於93年1月8日10時31分40秒,以電話通知綽 號「黑皮」之人(應係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有網中賽鴿;旋於同日(8日)10時47分36秒即以行動電話詢問「黑皮」好了沒?幾粒(即網中之賽鴿數目)?「黑 皮」之人即答稱目前在做「資料」,僅有5、6粒而已,被 告甲F○並要求「黑皮」之人好了再打下來給伊;被告甲 F○於翌日(9日)7時9分17秒以行動電話向被告z○○詢問紙、筆在何處?被告z○○回稱在草堆裡,被告甲F○ 並表示網中兩粒(賽鴿)還有1隻老鷹;同日(9日)7時56分47秒被告甲F○再以電話詢問「黑皮」之人中多少?「 黑皮」則答稱7粒(賽鴿)而已;「黑皮」則旋於同日(9 日)8時22分25秒以電話詢問被告甲F○早上那2粒(賽鴿 )有沒有;嗣被告甲F○亦旋於同日(9日)8時57分40秒 接獲被告o○○來電,並向被告o○○通報竊得賽鴿之腳 環號碼及鴿主電話(共計8隻賽鴿,分屬3位鴿主所有), 被告o○○則告知被告甲F○此批賽鴿之編號為3、4、5,被告甲F○並於不到2分鐘(即同日8時59分26秒)後即主 動撥打電話予被告z○○,而被告z○○更於通話中主動 詢問幾粒、被告甲F○打過去沒?報給他(即被告o○○ )了嗎等事項,被告甲F○則表示網中6粒(賽鴿),被告o○○剛才有打來,並已報給他(即被告o○○)了,被 告z○○此時則與被告甲F○確認被告甲F○這邊8(即賽鴿數目)、「黑皮」那邊7,並要求再繼續。尤可注意者,該等通聯之基地台位址均在高雄縣大樹鄉○○段776地號。⑷、被告o○○於93年1月9日9時17分7秒以0000000000門號撥予被告甲F○0000000000門號,表示剛才抓到同一鴿主之二隻鴿子,先釋放其中一隻編號「300710」的,因鴿主要先看看鴿子有無受傷,所以受傷的話就不用放了。被告o○○又於同日11時11分11秒以同門號撥予被告甲F○同門號,表示剛才抓到一位鴿主五隻鴿子、一位鴿主一隻鴿子的均釋放,剛才抓到一位鴿主二隻鴿子的第二隻鴿子不要讓該鴿子回去了,並表示其要打電話給還在山上之「黑皮」。被告甲F○於同日11時13分47秒以同門號撥予被告o○○同門號,再確認前一通電話中被告o○○所指示應放、不要放的鴿子,o○○並稱「黑皮」所抓到的鴿子應如何處理,其已向「黑皮」講過了,其叫「黑皮」留下同屬一位鴿主之六隻鴿子不要放回去,其餘則放回去。 ⑸、被告甲F○於93年1月13日11時17分32秒以0000000000門號 撥予o○○0000000000門號,甲F○問o○○編號「350793」之鴿子如何處理,o○○表示該隻鴿子昨天晚上就應放回去。 ⑹、93年1月14日7時25分42秒、7時27分、7時28分36秒被告z○○使用0000000000門號、被告甲F○使用0000000000門號、「黑皮」使用0000000000門號相互聯絡,談論甲F○網到一隻鴿子,z○○並向甲F○表示將所網中之鴿子腳環、被害鴿主電話號碼報出去。被告甲F○即於同日9時16秒、9時28分7秒以同門號與被告o○○0000000000門號連絡,報予o ○○一隻鴿子腳環及被害鴿主電話號碼,o○○確定被害鴿主匯款後,又於同日9時39分12秒撥予甲F○同門號,指示 甲F○釋放該隻鴿子。被告z○○於同日11時17分37秒以 0000000000門號撥予被告甲F○同門號,問甲F○網到幾隻鴿子,甲F○表示網到六隻。尤可注意者,該等通聯之基地台位址均在高雄縣大樹鄉○○段776地號。被告甲F○又於 同日11時38分51秒以同門號聯絡被告o○○0000000000門號,向o○○報五隻鴿子,然因其中一隻鴿子只有腳環號碼而無鴿主電話,o○○表示如此僅能算四隻鴿子。 ㈣、被告Z○○0000000000門號之譯文(基地台大部分均在高雄縣大樹鄉): ⑴、93年1月9日10時13分35秒被告z○○以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Z○○0000000000門號相互聯絡,談論有人至Z○○所架設之鴿網將網中之鴿子取走,此時Z○○之基地台在高雄縣大樹鄉○○路○段一號。 ⑵、被告Z○○於93年1月9日21時2分4秒以0000000000門號撥予被告o○○0000000000門號,向o○○索取王八卡,o○○應允之。 ⑶、被告Z○○於93年1月10日9時1分27秒以0000000000門號撥 予集團另一共犯「旺仔」0000000000門號,聯絡共同前往擄鴿,此時Z○○之基地台在高雄縣大樹鄉○○路○段一號。⑷、自93年1月10日9時41分14秒至同日13時34分49秒共五通電話,被告z○○以0000000000門號、被告o○○以0000000000門號、被告Z○○以0000000000門號相互聯絡,Z○○首先向z○○提及有吉普車到山上來,其怕被人發現,後其告知o○○其在網鴿地點被人追殺,其又叫z○○前往接應逃亡,因鴿主在現場等,其不敢去開自己的車逃,z○○則果真至現場接應Z○○。 ⑸、被告Z○○於93年1月13日9分8秒以0000000000門號撥予被 告o○○0000000000門號,向o○○報六隻鴿子(即前開所述其中有一隻係z○○朋友簡榮俊的),基地台位址在高雄縣大樹鄉○○○段四三一地號。被告o○○自該日10時25分51秒起至12時13分57秒止,以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指示被告Z○○釋放剛才所捕獲之編號為何之鴿子。 ⑹、被告Z○○於93年1月14日8時分45分42秒、同日10時16分53秒於網鴿地點與被告z○○0000000000門號閒聊,此時基地台位址在高雄縣大樹鄉○○路○段一號、大樹鄉○○○段四三一地號(即義守大學附近)。被告Z○○隨即於同日10時25分25秒與被告o○○0000000000門號聯絡,向o○○報同一被害鴿主之十隻鴿子,此時基地台位址仍在高雄縣大樹鄉○○路○段一號。被告o○○於同日15時15分56秒指示被告Z○○將該十隻鴿子放回去。 ⑺、被告Z○○於93年1月15日12時29分48秒與被告o○○0000 000000門號聯絡,向o○○報共五位鴿主六隻鴿子之腳環及被害鴿主之電話號碼。 ㈤、依前開通聯譯文,被告四人關於事實欄二部分之竊鴿勒贖犯行,實係本乎渠等共同犯意聯絡,在不同角色分擔下,所共同實施之犯罪,本院為使被告z○○、甲F○、Z○○及其等之辯護人更易瞭解前開通聯譯文之來龍去脈,乃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當庭委請主辦之Q○○偵查員於本院九十四年七月廿一日審理時提出一份經其綜合整理前開通聯譯文後所製作之「z○○等人共犯關係譯文」一份附卷,其並擇要舉例證稱「我回去有就z○○、甲F○、Z○○三人之間共犯關係做一個整理,z○○、甲F○部分之前推託都是自己獨立作業,我今日所提出之共犯關係譯文一(六)至(九)顯示甲F○對於擄鴿地點不熟悉要問z○○才知道確切地點,有時甲F○並沒有進入山區○○○○路口把風,在今日提出譯文第19頁、第20頁、第15頁中間(審判長請證人Q○○向z○○、甲F○說明這幾頁之譯文內容);z○○、Z○○部分在今日提出譯文關係二(二)、(三)、(四)第31頁第1通、第2通、第11頁(審判長請證人Q○○向z○○、Z○○說明這幾頁之譯文內容);z○○、黑皮部分在今日提出譯文三(一)第5頁第1通、第2通(審判長請證人 Q○○向o○○、z○○說明這幾頁之譯文內容),剛剛說的是比較重要的部分,其他的卷內譯文都有。o○○被捕之後,z○○的集團還是可以運作在關係譯文四(九)、(十)第16頁、第17頁(審判長請證人Q○○向z○○說明這幾頁之譯文內容);甲F○與其他車手的部分在今日提出關係譯文五、第28頁(審判長請證人Q○○向甲F○說明這幾頁之譯文內容)。」等語。 ㈥、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z○○對於被告甲F○、Z○○及綽號「黑皮」等竊鴿之人之竊鴿地點、現場情形及竊鴿所得等情狀,均知之甚詳,被告z○○並會主動去了解,亦會關切其餘負責設網竊鴿之人有無將賽鴿腳環號碼及鴿主電話告知被告o○○、「欽仔」、「阿志仔或明仔」;而被告甲F○、Z○○對於竊鴿現場何時應會出現賽鴿、竊得之賽鴿係屬何地區(或何賽鴿協會)所有,甚至竊鴿現場之紙筆在何處(按:此應係用以編寫賽鴿編號,以利被告o○○可告知竊鴿之人日後應釋放何編號之賽鴿,此亦可解釋上述「黑皮」之人會在竊鴿現場向被告甲F○表示在做「資料」,被告甲F○並表示待「黑皮」做好後要拿下來之原因。)、竊得之賽鴿要交由何人負責處理(即恐嚇取財)及之前已告知被告o○○之賽鴿資料後續處理情形等事項均由被告z○○負責解釋並指揮,顯見其等所稱係各自獨立網鴿後售予被告o○○云云,顯無足採;其次,被告z○○、甲F○、Z○○於本院審理時均不否認將其等竊得之賽鴿腳環號碼及鴿主聯絡電話告知被告o○○即可,被告z○○、甲F○更坦認並未有將鴿子現實交予被告o○○之舉,被告o○○於審理時亦陳明其確有叫竊鴿者放鴿子回去,因為其等只想要錢,要鴿子沒用等語,顯見其等與被告o○○所稱之買賣賽鴿,實際上係在交易賽鴿及鴿主之資料;衡諸常情,該資料苟非用以聯絡恫嚇被害鴿主,以藉此取得贖回賽鴿款項,實難想像被告o○○會以每隻賽鴿1,300元之代價,向被告z ○○、甲F○、Z○○取得現實上無法流通,亦無市價之上開資料,亦殊難想像被告z○○、甲F○、Z○○三人對於被告o○○應會循其等所告知之上開資料向鴿主恐嚇取財一節,全無認識或未曾懷疑,遑論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中顯示,被告o○○與「欽仔」、「阿志仔或明仔」在被告z○○、甲F○、Z○○通知渠等網到之鴿子腳環及鴿主電話號碼後,經被告o○○與「欽仔」、「阿志仔或明仔」向鴿主勒贖之後,即會向被告z○○、甲F○、Z○○通報何隻鴿子要放回去、何隻鴿子不要放回去之訊息,而被告z○○、甲F○、Z○○三人亦會相互通報此一訊息。綜上可知,被告z○○、甲F○、Z○○、「黑皮」、「旺仔」與被告o○○間;被告z○○、甲F○、Z○○、「黑皮」、「旺仔」與「欽仔」間;被告z○○、甲F○、Z○○、「黑皮」、「旺仔」與「阿志仔或明仔」間,係本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相互約定,由被告z○○、甲F○、Z○○、「黑皮」、「旺仔」等五人至山上擄鴿,再將所擄獲鴿子腳環、被害鴿主電話號碼報予被告o○○或「欽仔」或「阿志仔或明仔」知悉,而被告o○○或「欽仔」或「阿志仔或明仔」則向被害鴿主打電話勒索金錢,待贖金到手,即由被告z○○或「欽仔」或「阿志仔或明仔」通知被告z○○、甲F○、Z○○、「黑皮」、「旺仔」等人釋放鴿子,若贖金未到手則不予釋放,嗣後被告o○○或「欽仔」或「阿志仔或明仔」再將被告z○○、甲F○、Z○○、「黑皮」、「旺仔」應分得之贖金以現金交付或匯款方式分予該等共犯,渠等全部均為擄鴿勒贖集團之一份子,共為實現一致之目的(即取得並分享贖金)而努力,渠等當屬擄鴿勒贖之共同正犯,均互以他人之犯罪實施視為己之實施,應共同分擔罪責甚明,殊不得強將被告z○○、甲F○、Z○○、「黑皮」、「旺仔」等人之竊鴿行為與被告o○○或「欽仔」或「阿志仔或明仔」之恐嚇勒贖行為強行割裂為二,致失犯罪行為應作整體觀察之法則;是以,被告z○○、甲F○、Z○○及渠等辯護人所辯稱渠等係分別竊鴿,然後再分別賣斷予被告o○○或「欽仔」(渠等未供出前開之「阿志仔或明仔」)云云,顯未可採。 ㈦、本判決附表壹係本院指揮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依據通聯譯文中被告四人曾相互通報之被竊鴿子鴿主電話號碼、人頭帳戶即施長鴻之農民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案發期間之歷史往來明細查得之被害人,依循此二管道加以逐一清查之成果,且僅列查出被害人姓名之部分(未查出被害人姓名部分不與之);本判決附表貳係本院指揮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依據所扣得被告o○○持有之四張被害鴿主電話號碼清冊一一加以清查之結果,且僅列查出被害人姓名之部分(未查出被害人姓名部分不與之),是以,本判決二附表均已本實是求是、保守之原則而加以製作,並經本院再三核對無誤,被告o○○辯護人辯稱:被告o○○雖已不記憶究用幾個人頭帳戶及帳名,然絕未使用尤鳳美之帳戶;警方製作之清冊中,有部分被害人不確定匯款之帳戶,應不能算在被告o○○犯罪範圍云云(按被告o○○亦於偵訊時自承無法全部記憶其所使用之人頭帳戶,自為事理之所然,但被害人依被告o○○等人指示匯款後,苟未保留匯款執據,則其無法記憶所匯款項之帳戶亦屬自然,究不能以此即謂該被害人不算在被害範圍內),尚無足採,本院亦無法苟同。 ㈧、本件復有被害鴿主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灣大哥大雙向通聯資料查詢、和信電訊用戶資料、和信電訊雙向通聯、監聽譯文、被害鴿主之匯款委託書、國內匯款申請書、匯款申請書、通訊監察書、提款照片、中國農民土城分行函及附件、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鴿主之存摺存款存入憑條、入戶電匯申請書、電腦匯款申請書等匯款資料、中華郵政板橋郵局93年4月27日函及附件、中華郵 政屏東郵局93年5月17日函及附件、三重郵局函及附件、鳳 山郵局函、台南郵局函、匯款回條聯、華南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基隆市警察局94年7月5日、94年7月4日、94年3月31日函及附件、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4 年6月15日函及附件、本院職權調取之通聯譯文中之各門號 使用人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身分證影本、基隆地檢署贓証物款收據附卷可稽,尚有扣案如事實欄二、三、四各項證物及贓物可資佐憑,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被害鴿主、被害人張慧娟之警訊證詞供錄在案,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四人之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z○○、甲F○、Z○○、「黑皮」、「旺仔」等五人雖均於本案本於共同犯意聯絡共約上山竊鴿,然依前開通聯譯文仍不足顯示渠等在同一竊鴿地點同時有三人以上結夥共同竊鴿,因之自不能謂之為「結夥三人以上」;故核被告o○○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被告z○○、甲F○、Z○○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關於事實欄二之竊盜、恐嚇取財部分,被告z○○、甲F○、Z○○、「黑皮」、「旺仔」與被告o○○間;被告z○○、甲F○、Z○○、「黑皮」、「旺仔」與「欽仔」間;被告z○○、甲F○、Z○○、「黑皮」、「旺仔」與「阿志仔或明仔」間;被告o○○另與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手機之不詳成年男子間,各係本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關於事實欄三之竊盜、恐嚇取財部分,被告o○○與「美國」之竊鴿勒贖集團間亦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z○○、甲F○、Z○○、o○○先後多次竊盜及恐嚇取財既、未遂犯行,各時間緊密,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為連續犯,各以一竊盜罪論、一恐嚇取財既遂罪論,並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公訴人所未起訴之竊盜、恐嚇取財犯行,均與已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在本院應一併審究之範圍內。被告z○○、甲F○、Z○○、o○○所犯竊盜罪、恐嚇取財既遂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恐嚇取財既遂罪處斷。被告o○○所犯恐嚇取財既遂罪與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被告Z○○犯有如事實欄一所示前科,被告Z○○甫於九十一年四月廿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其於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審酌被告o○○甫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撤銷羈押後即再重操舊業續其擄鴿勒贖犯行,被告z○○於假釋期間更犯罪,被告四人於短短之不到三月之期間即擄獲多隻鴿子而向鴿主勒贖,其四人危害社會治安重大,被告z○○、甲F○、Z○○於擄鴿角色之主從地位,渠等於通聯譯文中顯示擄獲之鴿子數量,被告o○○犯後尚知自白犯行,其餘三被告則飾詞強辯,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o○○罰金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o○○、z○○於短短不到三月之期間即勒贖近二百隻(已清查出被害人姓名者,尚不包括未清查出被害人姓名部分)鴿子,被告z○○每日均不遠千里,自所居住之屏東縣萬丹鄉至高雄縣大樹鄉擄鴿,且於假釋期內再犯本案,被告o○○則於撤銷羈押後仍再犯,可見渠二人顯有犯罪習慣,爰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宣告渠二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警方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一時卅五分許,在o○○所居住之基隆市○○○路一三五巷五弄十二號三樓搜索並扣得其所有之行動電話五支,其中編號一之行動電話為其與其他如事實欄二所述共犯聯絡之用,台灣大哥大易付卡補充卡一張係其預備供補充前開王八卡之用;另警方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基隆市○○○路八十五號前扣得之清冊四張,係被告o○○所有供其記載事實欄三所述被害鴿主電話號碼及鴿數之用,帳冊一本係其所有供其記載前開事實欄二之被害鴿主電話號碼及鴿數之用,行動電話NOKIA廠牌3310型號(內搭與「美國」連絡之 0000000000門號SIM卡)、同廠牌8310型號(內搭其用以犯 前開事實欄二犯行之0000000000門號SIM卡(登記o○○女 友蔡盈茹名下))各一支,均係被告所有供其與事實欄二、三所述共犯聯絡之用,業據被告o○○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亦與本院查察如前開理由欄一之事證相符,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警方扣得被告o○○以金融卡領得而尚未交付「美國」之贓款四萬七千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其中編號一之行動電話、台灣大哥大易付卡補充卡一張、帳冊一本、NOKIA廠牌8310型號手 機,應同時對四被告宣告沒收);其餘被扣物品或非被告等人所有,或非供渠等犯案之用,均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C○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王美婷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王靜敏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甲):犯罪事實欄二部份 ┌──┬────┬────┬───┬────┬────┬────┐ │編號│竊取時間│恐嚇時間│被害人│被擄鴿子│被 害 人│備 註│ │ │ │ │ │數及要求│指 述│ │ │ │ │ │ │贖金 │ │ │ ├──┼────┼────┼───┼────┼────┼────┤ │ │93.1.9 │93.1.9 │甲申○│3隻 │偵卷390 │匯款執據│ │1 │ │ │ │5500元 │號卷第17│:偵卷39│ │ │ │ │ │ │頁 │0號卷第1│ │ │ │ │ │ │ │8頁 │ ├──┼────┼────┼───┼────┼────┼────┤ │ │93.1.15 │不詳 │子○○│1隻 │偵卷390 │無匯款執│ │2 │ │ │ │2000元 │號卷第13│據 │ │ │ │ │ │ │4至135頁│ │ ├──┼────┼────┼───┼────┼────┼────┤ │ │93.1.14 │不詳 │甲巳○│10隻 │偵卷390 │無匯款執│ │3 │ │ │ │25000元 │號卷第13│據 │ │ │ │ │ │ │6頁 │ │ ├──┼────┼────┼───┼────┼────┼────┤ │ │93.1.9 │不詳 │J○○│1隻 │偵卷390 │無匯款執│ │4 │ │ │ │2000元 │號卷第13│據 │ │ │ │ │ │ │7至139頁│ │ ├──┼────┼────┼───┼────┼────┼────┤ │ │93.1.14 │93.1.14 │l○○│3隻 │偵卷390 │匯款執據│ │5 │ │ │ │6000元 │號第140 │:偵卷39│ │ │ │ │ │ │,頁 │0號第182│ │ │ │ │ │ │ │頁 │ ├──┼────┼────┼───┼────┼────┼────┤ │ │93.1.8 │不詳 │L○○│3隻 │偵卷390 │無匯款執│ │6 │ │ │ │6000元 │號卷第14│據 │ │ │ │ │ │ │5至146頁│ │ ├──┼────┼────┼───┼────┼────┼────┤ │ │93.1.15 │不詳 │甲J○│2隻 │偵卷390 │無匯款執│ │7 │ │ │ │4000元 │號卷第14│據 │ │ │ │ │ │ │7至148頁│ │ ├──┼────┼────┼───┼────┼────┼────┤ │ │93.1.9 │93.1.9 │甲M○│1隻 │偵卷390 │匯款執據│ │8 │ │14:32 │ │2010元 │號卷第14│:偵卷33│ │ │ │ │ │ │9至151頁│14號卷(1│ │ │ │ │ │ │ │)第130至│ │ │ │ │ │ │ │131頁 │ ├──┼────┼────┼───┼────┼────┼────┤ │ │93.1.9 │不詳 │甲i○│6隻 │偵卷390 │無匯款執│ │9 │ │ │ │12000元 │號卷第15│據、有一│ │ │ │ │ │ │2至154頁│隻鴿子未│ │ │ │ │ │ │ │釋放 │ ├──┼────┼────┼───┼────┼────┼────┤ │ │93.1.15 │不詳 │b○○│1隻 │偵卷390 │無匯款執│ │10 │ │ │ │2000元 │號卷第15│據 │ │ │ │ │ │ │5至157頁│ │ ├──┼────┼────┼───┼────┼────┼────┤ │ │93.1.8 │不詳 │C○○│2隻 │偵卷390 │無匯款執│ │11 │ │ │ │4000元 │號卷第15│據 │ │ │ │ │ │ │8至159頁│ │ ├──┼────┼────┼───┼────┼────┼────┤ │ │93.1.8 │不詳 │甲丁○│1隻 │偵卷390 │無匯款執│ │12 │ │ │ │2000元 │號卷第16│據 │ │ │ │ │ │ │0至161頁│ │ ├──┼────┼────┼───┼────┼────┼────┤ │ │93.1.9 │不詳 │甲午○│1隻 │偵卷390 │無匯款執│ │13 │ │ │ │2000元 │號卷第16│據 │ │ │ │ │ │ │2至164頁│ │ ├──┼────┼────┼───┼────┼────┼────┤ │ │93.1.9 │不詳 │t○○│1隻 │偵卷390 │無匯款執│ │14 │ │ │ │1500元(│號卷第16│據、被害│ │ │ │ │ │或1800元│5至167頁│人無法確│ │ │ │ │ │) │ │定匯款金│ │ │ │ │ │ │ │額 │ ├──┼────┼────┼───┼────┼────┼────┤ │ │92.12.23│92.12.23│辰○○│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15 │ │ │ │2005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 │93.1.9 │93.1.9 │辰○○│1隻 │偵卷390 │匯款執據│ │ │ │14:34 │ │2008元 │號卷第16│:偵卷33│ │ │ │ │ │ │8至168頁│14(2)第3│ │ │ │ │ │ │反面 │5頁 │ ├──┼────┼────┼───┼────┼────┼────┤ │ │93.1.2 │93.1.2 │許安全│1隻 │偵卷3314│匯款執據│ │16 │ │ │ │2006元 │(1)第77 │:偵卷33│ │ │ │ │ │ │頁(筆錄 │14(1)第7│ │ │ │ │ │ │不完整) │8頁 │ ├──┼────┼────┼───┼────┼────┼────┤ │ │92.12.22│92.12.22│甲未○│3500元 │偵卷3314│匯款執據│ │17 │ │ │ │ │(1)第79 │:偵卷33│ │ │ │ │ │ │頁至79頁│14(1)第1│ │ │ │ │ │ │反面 │46頁 │ ├──┼────┼────┼───┼────┼────┼────┤ │ │92.10.30│不詳 │甲W○│1隻 │偵卷390 │被害人未│ │18 │ │ │ │5000元 │號卷第14│匯款 │ │ │ │ │ │ │2至144頁│ │ ├──┼────┼────┼───┼────┼────┼────┤ │ │93.1.8 │93.1.8 │k○○│2隻 │本院卷㈠│匯款執據│ │19 │ │ │ │4010元 │ │:本院卷│ │ │ │ │ │ │ │㈠ │ ├──┼────┼────┼───┼────┼────┼────┤ │ │93.1.8 │93.1.8 │r○○│2002元 │本院卷㈠│匯款執據│ │20 │ │ │ │ │ │:本院卷│ │ │ │ │ │ │ │㈠ │ ├──┼────┼────┼───┼────┼────┼────┤ │ │93.1.8 │93.1.8 │c○○│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21 │ │ │ │2000元 │ │據 │ ├──┼────┼────┼───┼────┼────┼────┤ │ │93.1.8 │93.1.8 │甲f○│2隻 │本院卷㈠│匯款執據│ │22 │ │ │ │3500元 │ │:本院卷│ │ │ │ │ │ │ │㈠ │ ├──┼────┼────┼───┼────┼────┼────┤ │ │93.1.9 │不詳 │申○○│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23 │ │ │ │2000元 │ │據 │ ├──┼────┼────┼───┼────┼────┼────┤ │ │93.1.9 │93.1.9 │U○○│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24 │ │ │ │1807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3.1.9 │不詳 │甲卯○│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25 │ │ │ │1700元 │ │據 │ ├──┼────┼────┼───┼────┼────┼────┤ │ │93.1.9 │不詳 │v○○│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26 │ │ │ │2003元 │ │據 │ ├──┼────┼────┼───┼────┼────┼────┤ │ │93.1.9 │93.1.9 │丑○○│5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27 │ │ │ │10000元 │ │據 │ ├──┼────┼────┼───┼────┼────┼────┤ │ │93.1.10 │不詳 │S○○│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28 │ │ │ │2000元 │ │據 │ ├──┼────┼────┼───┼────┼────┼────┤ │ │93.1.10 │不詳 │癸○○│3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29 │ │ │ │6000元 │ │據 │ ├──┼────┼────┼───┼────┼────┼────┤ │ │93.1.11 │不詳 │p○○│19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30 │ │ │ │32300元 │ │據 │ ├──┼────┼────┼───┼────┼────┼────┤ │ │93.1.11 │93.1.11 │M○○│5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31 │ │ │ │9000元 │ │據 │ ├──┼────┼────┼───┼────┼────┼────┤ │ │93.1.12 │93.1.12 │未○○│4隻 │本院卷㈠│匯款執據│ │32 │ │ │ │4010元 │ │:本院卷│ │ │ │ │ │ │ │㈠ │ ├──┼────┼────┼───┼────┼────┼────┤ │ │93.1.13 │不詳 │甲辛○│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33 │ │ │ │2000元 │ │據 │ │ ├────┼────┼───┼────┼────┼────┤ │ │93.1.13 │不詳 │甲辛○│1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 │ │ │ │1500元 │ │據 │ ├──┼────┼────┼───┼────┼────┼────┤ │ │93.1.14 │93.1.14 │H○○│1隻 │本院卷㈠│匯款執據│ │34 │ │ │ │1800元 │ │:本院卷│ │ │ │ │ │ │ │㈠ │ ├──┼────┼────┼───┼────┼────┼────┤ │ │93.1.15 │不詳 │甲t○│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35 │ │ │ │2000元 │ │據 │ ├──┼────┼────┼───┼────┼────┼────┤ │ │93.1.15 │93.1.15 │E○○│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36 │ │ │ │2000元 │ │據 │ ├──┼────┼────┼───┼────┼────┼────┤ │ │92.12.22│92.12.22│A○○│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37 │ │ │ │2005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2.12.22│92.12.22│曾姚貴│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38 │ │ │ │3500元 │ │與被告供│ │ │ │ │ │ │ │述之2500│ │ │ │ │ │ │ │元不符、│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2.12.22│92.12.22│甲地○│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39 │ │ │ │1810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2.12.22│92.12.22│甲E○│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40 │ │ │ │2003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2.12.22│92.12.22│玄○○│2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41 │ │ │ │4005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2.12.24│92.12.24│甲酉○│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42 │ │ │ │1800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2.12.26│92.12.26│丙○○│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43 │ │ │ │1900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2.12.26│92.12.26│甲X○│2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44 │ │ │ │4005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2.12.26│92.12.26│宇○○│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45 │ │ │ │2005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2.12.26│92.12.26│甲黃○│4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46 │ │ │ │8010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 │93.1.8 │不詳 │甲黃○│1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 │ │ │ │2500元 │ │據 │ ├──┼────┼────┼───┼────┼────┼────┤ │ │93.1.2 │93.1.2 │甲v○│3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47 │ │ │ │6000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3.1.2 │93.1.2 │甲L○│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48 │ │ │ │1805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3.1.2 │93.1.2 │張 諒│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49 │ │ │ │1800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3.1.2 │93.1.2 │甲l○│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50 │ │ │ │2003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3.1.2 │93.1.2 │D○○│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51 │ │ │ │1900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3.1.8 │不詳 │甲w○│1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52 │ │ │ │ │ │據 │ ├──┼────┼────┼───┼────┼────┼────┤ │ │93.1.8 │不詳 │甲壬○│2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53 │ │ │ │ │ │據 │ ├──┼────┼────┼───┼────┼────┼────┤ │ │93.1.8 │不詳 │辛○○│2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54 │ │ │ │ │ │據 │ ├──┼────┼────┼───┼────┼────┼────┤ │ │93.1.8 │不詳 │X○○│1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55 │ │ │ │ │ │據 │ ├──┼────┼────┼───┼────┼────┼────┤ │ │93.1.9 │不詳 │己○○│1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56 │ │ │ │2000元 │ │據 │ ├──┼────┼────┼───┼────┼────┼────┤ │ │93.1.9 │不詳 │甲m○│1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57 │ │ │ │2000元 │ │據 │ ├──┼────┼────┼───┼────┼────┼────┤ │ │93.1.9 │不詳 │甲h○│3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58 │ │ │ │ │ │據 │ ├──┼────┼────┼───┼────┼────┼────┤ │ │93.1.9 │93.1.9 │甲e○│3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59 │ │ │ │6005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3.1.9 │93.1.9 │甲丙○│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60 │ │ │ │1500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3.1.9 │不詳 │甲a○│1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61 │ │ │ │ │ │據 │ ├──┼────┼────┼───┼────┼────┼────┤ │ │93.1.9 │93.1.9 │K○○│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62 │ │ │ │2009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3.1.9 │不詳 │甲r○│1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63 │ │ │ │2000元 │ │據 │ ├──┼────┼────┼───┼────┼────┼────┤ │ │93.1.9 │不詳 │y○○│1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64 │ │ │ │2010元 │ │據 │ ├──┼────┼────┼───┼────┼────┼────┤ │ │93.1.10 │不詳 │甲Q○│2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65 │ │ │ │5000元 │ │據 │ ├──┼────┼────┼───┼────┼────┼────┤ │ │93.1.12 │93.1.12 │甲q○│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66 │ │ │ │2000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3.1.13 │93.1.13 │甲N○│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67 │ │ │ │2009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3.1.13 │93.1.13 │甲u○│2205元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68 │ │ │ │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3.1.13 │93.1.13 │宙○○│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69 │ │ │ │2010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3.1.13 │93.1.13 │鍾寶堂│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70 │ │ │ │2003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93.1.13 │不詳 │甲s○│3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71 │ │ │ │7500元 │ │據 │ ├──┼────┼────┼───┼────┼────┼────┤ │ │93.1.15 │93.1.15 │s○○│1隻 │本院卷㈡│匯款執據│ │72 │ │ │ │2006元 │ │:本院卷│ │ │ │ │ │ │ │㈡ │ │ │ │ │ │ │ │ │ ├──┼────┼────┼───┼────┼────┼────┤ │73 │92.12.25│92.12.25│甲n○│1隻 │偵卷3314│無匯款執│ │ │ │ │ │2001元 │號卷第74│據 │ │ │ │ │ │ │頁 │ │ └──┴────┴────┴───┴────┴────┴────┘ 附表壹(乙):犯罪事實欄二部份 ┌──┬───┬────┬────┬────┬────┬────┐ │編號│被害人│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被害人匯│備 註│ │ │ │ │ │(戶名)│款行庫 │ │ │ │ │ │ │(局號)│ │ │ │ │ │ │ │(帳號)│ │ │ ├──┼───┼────┼────┼────┼────┼────┤ │ │甲申○│93.1.9 │5500元 │施長鴻 │草屯大觀│ │ │1 │ │ │ │000000-0│郵局 │ │ │ │ │ │ │000000-0│ │ │ ├──┼───┼────┼────┼────┼────┼────┤ │ │子○○│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2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且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巳○│不詳 │25000元 │不詳 │高雄中小│被害人忘│ │3 │ │ │ │ │企銀右昌│記帳號,│ │ │ │ │ │ │分行 │且無匯款│ │ │ │ │ │ │ │執據參照│ ├──┼───┼────┼────┼────┼────┼────┤ │ │J○○│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4 │ │ │ │ │ │記帳號,│ │ │ │ │ │ │ │且無匯款│ │ │ │ │ │ │ │執據參照│ ├──┼───┼────┼────┼────┼────┼────┤ │ │l○○│93.1.14 │6005元 │張吳弘 │不詳 │僅有匯款│ │5 │ │ │ │00000000│ │交易資料│ │ │ │ │ │867 │ │,無匯款│ │ │ │ │ │ │ │執據對照│ ├──┼───┼────┼────┼────┼────┼────┤ │ │L○○│不詳 │6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6 │ │ │ │ │ │記帳號,│ │ │ │ │ │ │ │且無匯款│ │ │ │ │ │ │ │執據參照│ ├──┼───┼────┼────┼────┼────┼────┤ │ │甲J○│不詳 │4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7 │ │ │ │ │ │記帳號,│ │ │ │ │ │ │ │且無匯款│ │ │ │ │ │ │ │執據參照│ ├──┼───┼────┼────┼────┼────┼────┤ │ │甲M○│93.1.9 │2010元 │施長鴻 │高新銀行│匯款人陳│ │8 │ │ │ │000000-0│鼎力分行│美香 │ │ │ │ │ │000000-0│ │ │ ├──┼───┼────┼────┼────┼────┼────┤ │ │甲i○│不詳 │1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筆│ │9 │ │ │ │ │ │錄內無提│ │ │ │ │ │ │ │及帳號,│ │ │ │ │ │ │ │且無匯款│ │ │ │ │ │ │ │執據參照│ ├──┼───┼────┼────┼────┼────┼────┤ │ │b○○│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筆│ │10 │ │ │ │ │ │錄內無提│ │ │ │ │ │ │ │及帳號,│ │ │ │ │ │ │ │且無匯款│ │ │ │ │ │ │ │執據參照│ ├──┼───┼────┼────┼────┼────┼────┤ │ │C○○│不詳 │4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11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且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丁○│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12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且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午○│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13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且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t○○│不詳 │1500元或│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14 │ │ │1800元(│ │ │記匯款帳│ │ │ │ │被害人無│ │ │號,且無│ │ │ │ │法確定)│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辰○○│92.12.23│2005元 │施長鴻 │台中縣大│ │ │15 │ │14:01 │ │000000-0│里市農會│ │ │ │ │ │ │000000-0│ │ │ │ │ ├────┼────┼────┼────┼────┤ │ │ │93.1.9 │2800元 │施長鴻 │臺中縣大│ │ │ │ │14:34 │ │000000-0│里市農會│ │ │ │ │ │ │000000-0│ │ │ ├──┼───┼────┼────┼────┼────┼────┤ │ │許安全│93.1.2 │2006元 │施長鴻 │復華銀行│ │ │16 │ │ │ │000000-0│荊桐分行│ │ │ │ │ │ │000000-0│ │ │ ├──┼───┼────┼────┼────┼────┼────┤ │ │甲未○│92.12.22│3500元 │000000-0│影印不清│匯款人曾│ │17 │ │ │ │000000-0│ │姚桂 │ ├──┼───┼────┼────┼────┼────┼────┤ │ │甲W○│無 │無 │無 │無 │被害人未│ │18 │ │ │ │ │ │匯款 │ ├──┼───┼────┼────┼────┼────┼────┤ │ │k○○│93.1.8 │4010元 │施長鴻 │中華郵政│匯款人張│ │19 │ │ │ │00000000│雲林古坑│雄 │ │ │ │ │ │945671 │郵局 │ │ ├──┼───┼────┼────┼────┼────┼────┤ │ │r○○│93.1.8 │2002元 │施長鴻 │雲林縣斗│ │ │20 │ │ │ │00000000│六永安郵│ │ │ │ │ │ │945671 │局 │ │ ├──┼───┼────┼────┼────┼────┼────┤ │ │c○○│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筆│ │21 │ │ │ │ │ │錄內無提│ │ │ │ │ │ │ │及匯款帳│ │ │ │ │ │ │ │戶,且無│ │ │ │ │ │ │ │執據參照│ ├──┼───┼────┼────┼────┼────┼────┤ │ │甲f○│93.1.8 │3500元 │施長鴻 │台中軍功│匯款人李│ │22 │ │16:10 │ │00000000│郵局 │月雲 │ │ │ │ │ │945671 │ │ │ ├──┼───┼────┼────┼────┼────┼────┤ │ │申○○│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23 │ │ │ │ │ │記帳戶,│ │ │ │ │ │ │ │且無匯款│ │ │ │ │ │ │ │執據參照│ ├──┼───┼────┼────┼────┼────┼────┤ │ │U○○│93.1.9 │1807元 │施長鴻 │農民郵局│ │ │24 │ │ │ │000000-0│土城分行│ │ │ │ │ │ │000000-0│ │ │ ├──┼───┼────┼────┼────┼────┼────┤ │ │甲卯○│不詳 │1700元 │施長鴻 │不詳 │無匯款執│ │25 │ │ │ │00000000│ │據參照 │ │ │ │ │ │945671 │ │ │ ├──┼───┼────┼────┼────┼────┼────┤ │ │v○○│不詳 │2003元 │不詳 │屏東市海│被害人忘│ │26 │ │ │ │ │豐郵局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丑○○│93.1.9 │10000元 │施長鴻 │高雄縣燕│被害人忘│ │27 │ │ │ │ │巢鄉燕巢│記匯款帳│ │ │ │ │ │ │郵局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S○○│93.1.10 │2000元 │施長鴻 │屏東縣東│被害人忘│ │28 │ │ │ │ │港鎮郵局│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癸○○│不詳 │6000元 │施長鴻 │屏東縣長│被害人忘│ │29 │ │ │ │ │治鄉郵局│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p○○│不詳 │32300元 │施長鴻 │高雄市鼎│被害人忘│ │30 │ │ │ │ │金郵局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M○○│不詳 │9000元 │施長鴻 │高雄縣大│被害人忘│ │31 │ │ │ │ │寮鄉中庄│記匯款帳│ │ │ │ │ │ │郵局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未○○│93.1.12 │4010元 │施長鴻 │雲林縣古│ │ │32 │ │ │ │00000000│坑東和郵│ │ │ │ │ │ │945671 │局 │ │ ├──┼───┼────┼────┼────┼────┼────┤ │ │甲辛○│不詳 │2000元 │施長鴻 │高雄縣鳳│被害人忘│ │33 │ │ │ │ │山市新甲│記匯款帳│ │ │ │ │ │ │郵局 │號,亦無│ │ │ │ │ │ │ │匯款單據│ │ │ │ │ │ │ │供參照 │ │ │ ├────┼────┼────┼────┼────┤ │ │ │不詳 │1500元 │施長鴻 │高雄縣燕│被害人忘│ │ │ │ │ │ │巢郵局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供參照 │ ├──┼───┼────┼────┼────┼────┼────┤ │ │H○○│93.1.14 │1800元 │施長鴻03│雲林縣斗│ │ │34 │ │ │ │00000000│南郵局 │ │ │ │ │ │ │4567 │ │ │ ├──┼───┼────┼────┼────┼────┼────┤ │ │甲t○│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35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E○○│93.1.15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36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A○○│92.12.22│2005元 │施長鴻 │和美鎮農│ │ │37 │ │13:45 │ │000000-0│會 │ │ │ │ │ │ │000000-0│ │ │ ├──┼───┼────┼────┼────┼────┼────┤ │ │曾姚貴│92.12.22│3500元 │施長鴻 │台灣中小│匯款執據│ │38 │ │ │ │000000-0│企銀嘉義│金額與被│ │ │ │ │ │000000-0│分行 │害人供述│ │ │ │ │ │ │ │金額不符│ ├──┼───┼────┼────┼────┼────┼────┤ │ │甲地○│92.12.22│1810元 │施長鴻 │雲林縣大│ │ │39 │ │13:34 │ │000000-0│埤郵局 │ │ │ │ │ │ │000000-0│ │ │ ├──┼───┼────┼────┼────┼────┼────┤ │ │甲E○│92.12.22│2003元 │施長鴻 │台中縣烏│ │ │40 │ │ │ │000000-0│日鄉農會│ │ │ │ │ │ │000000-0│ │ │ ├──┼───┼────┼────┼────┼────┼────┤ │ │玄○○│92.12.22│4005元 │施長鴻 │台南區中│ │ │41 │ │ │ │000000-0│小企業銀│ │ │ │ │ │ │000000-0│行民雄分│ │ │ │ │ │ │ │行 │ │ ├──┼───┼────┼────┼────┼────┼────┤ │ │甲酉○│92.12.24│1800元 │施長鴻 │雲林縣斗│ │ │42 │ │ │ │000000-0│六市農會│ │ │ │ │ │ │000000-0│ │ │ ├──┼───┼────┼────┼────┼────┼────┤ │ │丙○○│92.12.26│1900元 │施長鴻 │台南區中│ │ │43 │ │ │ │000000-0│小企業銀│ │ │ │ │ │ │000000-0│行六甲分│ │ │ │ │ │ │ │行 │ │ ├──┼───┼────┼────┼────┼────┼────┤ │ │甲X○│92.12.26│4005元 │施長鴻 │嘉義縣民│ │ │44 │ │ │ │000000-0│雄鄉農會│ │ │ │ │ │ │000000-0│ │ │ ├──┼───┼────┼────┼────┼────┼────┤ │ │宇○○│92.12.26│2005元 │施長鴻 │嘉義縣番│ │ │45 │ │13:10 │ │000000-0│路鄉農會│ │ │ │ │ │ │000000-0│ │ │ ├──┼───┼────┼────┼────┼────┼────┤ │ │甲黃○│92.12.26│8010元 │施長鴻 │中國農民│1隻鴿子 │ │46 │ │ │ │000000-0│銀行萬丹│未被釋回│ │ │ │ │ │000000-0│分行 │ │ │ │ ├────┼────┼────┼────┼────┤ │ │ │不詳 │2500元 │施長鴻 │中國農民│被害人忘│ │ │ │ │ │ │銀行萬丹│記匯款帳│ │ │ │ │ │ │分行 │號,亦未│ │ │ │ │ │ │ │有匯款執│ │ │ │ │ │ │ │據供參照│ ├──┼───┼────┼────┼────┼────┼────┤ │ │甲v○│93.1.2 │6000元 │施長鴻 │中華郵政│ │ │47 │ │14:42 │ │000000-0│新營郵局│ │ │ │ │ │ │000000-0│ │ │ ├──┼───┼────┼────┼────┼────┼────┤ │ │甲L○│93.1.2 │1805元 │施長鴻 │中華郵政│ │ │48 │ │14:44 │ │000000-0│彰化郵局│ │ │ │ │ │ │000000-0│ │ │ ├──┼───┼────┼────┼────┼────┼────┤ │ │張 諒│93.1.2 │1800元 │施長鴻 │雲林縣斗│ │ │49 │ │ │ │000000-0│六市農會│ │ │ │ │ │ │000000-0│ │ │ ├──┼───┼────┼────┼────┼────┼────┤ │ │甲l○│93.1.2 │2003元 │施長鴻 │台中市第│ │ │50 │ │ │ │000000-0│二信用合│ │ │ │ │ │ │000000-0│作社 │ │ ├──┼───┼────┼────┼────┼────┼────┤ │ │D○○│93.1.2 │1900元 │施長鴻 │復華商業│ │ │51 │ │ │ │000000-0│銀行荊桐│ │ │ │ │ │ │000000-0│分行 │ │ ├──┼───┼────┼────┼────┼────┼────┤ │ │甲w○│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52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金額│ │ │ │ │ │ │ │,亦無匯│ │ │ │ │ │ │ │款執據供│ │ │ │ │ │ │ │參照 │ ├──┼───┼────┼────┼────┼────┼────┤ │ │甲壬○│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53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金額│ │ │ │ │ │ │ │,亦無匯│ │ │ │ │ │ │ │款執據供│ │ │ │ │ │ │ │參照 │ ├──┼───┼────┼────┼────┼────┼────┤ │ │辛○○│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54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金額│ │ │ │ │ │ │ │,亦無匯│ │ │ │ │ │ │ │款執據供│ │ │ │ │ │ │ │參照 │ ├──┼───┼────┼────┼────┼────┼────┤ │ │X○○│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55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金額│ │ │ │ │ │ │ │,亦無匯│ │ │ │ │ │ │ │款執據供│ │ │ │ │ │ │ │參照 │ ├──┼───┼────┼────┼────┼────┼────┤ │ │己○○│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56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供參照 │ ├──┼───┼────┼────┼────┼────┼────┤ │ │甲m○│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57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供參照 │ ├──┼───┼────┼────┼────┼────┼────┤ │ │甲h○│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58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金額│ │ │ │ │ │ │ │,亦無匯│ │ │ │ │ │ │ │款執據參│ │ │ │ │ │ │ │照 │ ├──┼───┼────┼────┼────┼────┼────┤ │ │甲e○│93.1.9 │6005元 │施長鴻 │南投草屯│ │ │59 │ │15:09 │ │000000-0│分鎮農會│ │ │ │ │ │ │000000-0│ │ │ ├──┼───┼────┼────┼────┼────┼────┤ │ │甲丙○│93.1.9 │1500元 │施長鴻 │台中商銀│ │ │60 │ │ │ │000000-0│田中分行│ │ │ │ │ │ │000000-0│ │ │ ├──┼───┼────┼────┼────┼────┼────┤ │ │甲a○│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61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金額│ │ │ │ │ │ │ │,亦無匯│ │ │ │ │ │ │ │款執據供│ │ │ │ │ │ │ │參照 │ ├──┼───┼────┼────┼────┼────┼────┤ │ │K○○│93.1.9 │2009元 │施長鴻 │台南區中│ │ │62 │ │ │ │000000-0│小企銀斗│ │ │ │ │ │ │000000-0│六分行 │ │ ├──┼───┼────┼────┼────┼────┼────┤ │ │甲r○│不詳 │2000元 │不詳 │高雄縣燕│被害人忘│ │63 │ │ │ │ │巢鄉燕巢│記匯款帳│ │ │ │ │ │ │郵局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y○○│不詳 │2010元 │施長鴻 │高雄市高│被害人忘│ │64 │ │ │ │ │新商業銀│記匯款帳│ │ │ │ │ │ │行鼎力分│號,亦無│ │ │ │ │ │ │行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Q○│不詳 │5000元 │施長鴻 │屏東縣內│被害人忘│ │65 │ │ │ │ │埔鄉龍泉│記匯款帳│ │ │ │ │ │ │郵局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q○│93.1.12 │2000元 │施長鴻 │雲林縣荊│ │ │66 │ │ │ │000000-0│桐郵局 │ │ │ │ │ │ │000000-0│ │ │ ├──┼───┼────┼────┼────┼────┼────┤ │ │甲N○│93.1.13 │2009元 │施長鴻 │台南區中│匯款人朱│ │67 │ │ │ │000000-0│小企業銀│麗玲 │ │ │ │ │ │000000-0│行佳里分│ │ │ │ │ │ │ │行 │ │ ├──┼───┼────┼────┼────┼────┼────┤ │ │甲u○│93.1.13 │2205元 │施長鴻 │嘉義縣太│ │ │68 │ │ │ │000000-0│保郵局 │ │ │ │ │ │ │000000-0│ │ │ ├──┼───┼────┼────┼────┼────┼────┤ │ │宙○○│93.1.13 │2010元 │施長鴻 │嘉義縣中│ │ │69 │ │14:38 │ │000000-0│埔鄉農會│ │ │ │ │ │ │000000-0│ │ │ ├──┼───┼────┼────┼────┼────┼────┤ │ │鍾寶堂│93.1.13 │2003元 │施長鴻 │南投市農│ │ │70 │ │ │ │000000-0│會福山分│ │ │ │ │ │ │000000-0│部 │ │ ├──┼───┼────┼────┼────┼────┼────┤ │ │甲s○│不詳 │7500元 │施長鴻 │高雄縣岡│被害人忘│ │71 │ │ │ │ │山鎮佳興│記匯款帳│ │ │ │ │ │ │郵局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供參照 │ ├──┼───┼────┼────┼────┼────┼────┤ │ │s○○│93.1.15 │2006元 │施長鴻 │台南縣麻│ │ │72 │ │ │ │000000-0│豆郵局 │ │ │ │ │ │ │000000-0│ │ │ ├──┼───┼────┼────┼────┼────┼────┤ │ │甲n○│92.12.25│2001元 │尤鳳美 │台南縣柳│ │ │73 │ │ │ │00000000│營郵局 │ │ │ │ │ │ │575927 │ │ │ └──┴───┴────┴────┴────┴────┴────┘ 附表貳(甲):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 │編號│竊取時間│恐嚇時間│被害人│被擄鴿子│被 害 人│備 註│ │ │ │ │ │數及要求│指 述│ │ │ │ │ │ │贖金 │ │ │ ├──┼────┼────┼───┼────┼────┼────┤ │ │93.8.15 │93.8.15 │甲k○│3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1 │ │15:30 │ │5000元 │號卷第21│:偵卷30│ │ │ │ │ │ │至23頁 │99號第24│ │ │ │ │ │ │ │頁 │ ├──┼────┼────┼───┼────┼────┼────┤ │ │93.8.15 │93.8.15 │q○○│6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2 │ │20:30 │ │12000元 │號第25至│:偵卷30│ │ │ │ │ │ │27頁 │99號卷第│ │ │ │ │ │ │ │28頁 │ ├──┼────┼────┼───┼────┼────┼────┤ │ │93.8.15 │93.8.15 │甲乙○│2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3 │ │20:30 │ │4306元 │號卷第29│:偵卷30│ │ │ │ │ │ │至31頁 │99號卷第│ │ │ │ │ │ │ │32頁 │ ├──┼────┼────┼───┼────┼────┼────┤ │ │93.8.15 │93.8.15 │a○○│2隻 │偵卷3099│無匯款執│ │4 │ │20:30 │ │4100元 │號第33至│據參照 │ │ │ │ │ │ │35頁 │ │ ├──┼────┼────┼───┼────┼────┼────┤ │ │93.8.15 │93.8.15 │甲B○│1隻 │偵卷3099│僅有自動│ │5 │ │21:30 │ │1400元 │號卷第36│櫃員機客│ │ │ │ │ │ │至38頁 │戶交易明│ │ │ │ │ │ │ │細表:偵│ │ │ │ │ │ │ │卷3099號│ │ │ │ │ │ │ │卷第39頁│ ├──┼────┼────┼───┼────┼────┼────┤ │ │93.8.15 │93.8.15 │甲戌○│2隻 │偵卷3099│無匯款執│ │6 │ │18:30 │ │4300元 │號卷第40│據參照 │ │ │ │ │ │ │至42頁 │ │ ├──┼────┼────┼───┼────┼────┼────┤ │ │93.8.15 │93.8.15 │巳○○│2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7 │ │10:00 │ │4305元 │號卷第10│:偵卷第│ │ │ │ │ │ │2至104頁│3099號卷│ │ │ │ │ │ │ │105、106│ │ │ │ │ │ │ │頁 │ ├──┼────┼────┼───┼────┼────┼────┤ │ │93.8.18 │93.8.18 │甲T○│1隻 │偵卷3099│無匯款執│ │8 │ │18:00 │ │1600元 │號卷第10│據參照 │ │ │ │ │ │ │7至109頁│ │ ├──┼────┼────┼───┼────┼────┼────┤ │ │93.8.15 │93.8.15 │g○○│3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9 │6:00 │12:00 │ │6005元 │號卷第11│:偵卷30│ │ │ │ │ │ │0至112頁│99號卷第│ │ │ │ │ │ │ │113頁 │ │ ├────┼────┼───┼────┼────┼────┤ │ │93.8.16 │93.8.16 │g○○│3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 │ │16:00 │ │2000元 │號卷第17│:偵卷30│ │ │ │ │ │ │3至175頁│99號卷第│ │ │ │ │ │ │ │176頁 │ │ │ │ │ │ ├──┼────┼────┼───┼────┼────┼────┤ │ │93.8.13 │93.8.15 │庚○○│1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10 │8:00 │19:00 │ │1805元 │號卷第11│:偵卷30│ │ │ │ │ │ │4至116頁│99號卷第│ │ │ │ │ │ │ │117頁 │ ├──┼────┼────┼───┼────┼────┼────┤ │ │93.8.14 │93.8.15 │甲癸○│1隻 │偵卷3099│無匯款執│ │11 │9:00 │19:00 │ │1805元 │號卷第11│據參照 │ │ │ │ │ │ │8至120頁│ │ ├──┼────┼────┼───┼────┼────┼────┤ │ │93.8.16 │93.8.16 │n○○│1隻 │偵卷3099│無匯款執│ │12 │9:00 │13:00 │ │2013元 │號卷第12│據參照 │ │ │ │ │ │ │1至123頁│ │ ├──┼────┼────┼───┼────┼────┼────┤ │ │93.8.14 │93.8.16 │甲○○│2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13 │9:00 │13:00 │ │3200元 │號卷第12│:偵卷30│ │ │ │ │ │ │4至126頁│99號卷第│ │ │ │ │ │ │ │127頁 │ ├──┼────┼────┼───┼────┼────┼────┤ │ │93.8.16 │93.8.16 │甲b○│1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14 │10:00 │22:00 │ │2200元 │號卷第12│:偵卷30│ │ │ │ │ │ │8至130頁│99號卷第│ │ │ │ │ │ │ │131頁 │ ├──┼────┼────┼───┼────┼────┼────┤ │ │93.8.3 │93.8.3 │丁○○│2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15 │10:00 │14:00 │ │3605元 │號卷第13│:偵卷30│ │ │ │ │ │ │2至134頁│99號卷第│ │ │ │ │ │ │ │135頁 │ │ ├────┼────┼───┼────┼────┼────┤ │ │93.8.6 │93.8.6 │丁○○│1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 │10:00 │14:00 │ │1800元 │號卷第13│:偵卷30│ │ │ │ │ │ │6至138頁│99號卷第│ │ │ │ │ │ │ │139頁 │ │ ├────┼────┼───┼────┼────┼────┤ │ │93.8.15 │93.8.15 │丁○○│1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 │10:00 │14:00 │ │1800元 │號卷第15│:偵卷30│ │ │ │ │ │ │3至155頁│99號卷第│ │ │ │ │ │ │ │156頁 │ ├──┼────┼────┼───┼────┼────┼────┤ │ │93.8.18 │93.8.18 │甲I○│1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16 │10:00 │14:00 │ │2005元 │號卷第14│:偵卷30│ │ │ │ │ │ │6至148頁│99號卷第│ │ │ │ │ │ │ │149頁 │ ├──┼────┼────┼───┼────┼────┼────┤ │ │93.8.15 │93.8.15 │甲庚○│2隻 │偵卷3099│無匯款執│ │17 │10:00 │13:00 │ │4007元 │號卷第15│據參照 │ │ │ │ │ │ │0至152頁│ │ ├──┼────┼────┼───┼────┼────┼────┤ │ │93.8.16 │93.8.16 │甲S○│11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18 │8:00 │21:00 │ │20000元 │號卷第15│:偵卷30│ │ │ │ │ │ │7至159頁│99號卷第│ │ │ │ │ │ │ │160頁 │ ├──┼────┼────┼───┼────┼────┼────┤ │ │93.8.15 │93.8.15 │陳佑昇│3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19 │ │13:00 │ │6000元 │號卷第16│:偵卷30│ │ │ │ │ │ │1至163頁│99號卷第│ │ │ │ │ │ │ │164頁 │ ├──┼────┼────┼───┼────┼────┼────┤ │ │93.8.18 │93.8.18 │甲宙○│5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20 │ │13:30 │ │10000元 │號卷第16│:偵卷30│ │ │ │ │ │ │5至167頁│99號卷第│ │ │ │ │ │ │ │168頁 │ ├──┼────┼────┼───┼────┼────┼────┤ │ │93.8.18 │93.8.19 │甲G○│1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21 │ │16:00 │ │2000元 │號卷第16│:偵卷30│ │ │ │ │ │ │9至171頁│99號卷第│ │ │ │ │ │ │ │172頁 │ ├──┼────┼────┼───┼────┼────┼────┤ │ │93.8.18 │93.8.18 │O○○│3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22 │ │13:00 │ │6005元 │號卷第17│:偵卷30│ │ │ │ │ │ │7至179頁│99號卷第│ │ │ │ │ │ │ │180頁 │ ├──┼────┼────┼───┼────┼────┼────┤ │ │93.8.18 │93.8.18 │甲子○│1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23 │ │13:00 │ │2005元 │號卷第18│:偵卷30│ │ │ │ │ │ │1至183頁│99號卷第│ │ │ │ │ │ │ │184頁 │ ├──┼────┼────┼───┼────┼────┼────┤ │ │93.8.16 │93.8.16 │甲p○│19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24 │8:00 │12:00 │ │26600元 │號卷第19│:偵卷30│ │ │ │ │ │ │1至193頁│99號第19│ │ │ │ │ │ │ │4頁 │ ├──┼────┼────┼───┼────┼────┼────┤ │ │93.8.18 │93.8.18 │F○○│3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25 │10:00 │14:00 │ │6005元 │號卷第19│:偵卷30│ │ │ │ │ │ │8至200頁│99號第20│ │ │ │ │ │ │ │1頁 │ ├──┼────┼────┼───┼────┼────┼────┤ │ │93.8.14 │93.8.16 │甲戊○│2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26 │ │10:00 │ │4005元 │號第202 │:偵卷30│ │ │ │ │ │ │至204頁 │99號第20│ │ │ │ │ │ │ │5頁 │ ├──┼────┼────┼───┼────┼────┼────┤ │ │93.8.16 │93.8.16 │甲辰○│3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27 │7:00 │10:00 │ │6005元 │號第206 │:偵卷30│ │ │ │ │ │ │至208頁 │99號第20│ │ │ │ │ │ │ │9頁 │ ├──┼────┼────┼───┼────┼────┼────┤ │ │93.8.13 │93.8.16 │N○○│2隻 │偵卷3099│匯款執據│ │28 │9:00 │12:00 │ │3800元 │號第210 │:偵卷30│ │ │ │ │ │ │至212頁 │99號第21│ │ │ │ │ │ │ │3頁 │ ├──┼────┼────┼───┼────┼────┼────┤ │ │93.8.18 │93.8.18 │B○○│2隻 │偵卷3099│無匯款執│ │29 │7:00 │9:20 │ │3800元 │號卷第14│據 │ │ │ │ │ │ │0至142頁│ │ ├──┼────┼────┼───┼────┼────┼────┤ │ │93.8.15 │93.8.15 │甲天○│1隻 │偵卷3099│無匯款執│ │30 │16:00 │19:00 │ │1700元 │號卷第14│據 │ │ │ │ │ │ │3至145頁│ │ ├──┼────┼────┼───┼────┼────┼────┤ │ │93.8.18 │93.8.18 │甲d○│1隻 │偵卷3099│無匯款執│ │31 │ │12:00 │ │2000元 │號卷第18│據 │ │ │ │ │ │ │5至187頁│ │ ├──┼────┼────┼───┼────┼────┼────┤ │ │93.8.16 │93.8.13 │V○○│14隻 │偵卷3099│無匯款執│ │32 │9:00 │12:00 │ │20000元 │號卷第18│據 │ │ │ │ │ │ │8至190頁│ │ ├──┼────┼────┼───┼────┼────┼────┤ │ │93.8.18 │93.8.18 │甲Y○│1隻 │偵卷3099│無匯款執│ │33 │10:00 │18:00 │ │2006元 │號卷第19│據 │ │ │ │ │ │ │5至197頁│ │ ├──┼────┼────┼───┼────┼────┼────┤ │ │93.8.18 │93.8.18 │N○○│3隻 │偵卷3099│無匯款執│ │34 │7:00 │11:00 │ │5000元 │號卷第21│據 │ │ │ │ │ │ │4至216頁│ │ ├──┼────┼────┼───┼────┼────┼────┤ │ │93.8.15 │93.8.15 │甲宇○│2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35 │6:00 │17:00 │ │3900元 │ │據 │ ├──┼────┼────┼───┼────┼────┼────┤ │ │93.8.15 │93.8.15 │甲A○│1隻 │本院卷㈠│ │ │36 │ │17:00 │ │2006元 │ │ │ ├──┼────┼────┼───┼────┼────┼────┤ │ │93.8.15 │93.8.15 │黃○○│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37 │08:00 │20:30 │ │2050元 │ │據 │ ├──┼────┼────┼───┼────┼────┼────┤ │ │93.8.18 │不詳 │甲己○│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38 │ │ │ │1900元 │ │據 │ ├──┼────┼────┼───┼────┼────┼────┤ │ │93.8.18 │不詳 │甲V○│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39 │ │ │ │2000元 │ │據 │ ├──┼────┼────┼───┼────┼────┼────┤ │ │93.8.14 │93.8.14 │E○○│3000元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40 │ │ │ │ │ │據、筆錄│ │ │ │ │ │ │ │未提及被│ │ │ │ │ │ │ │擄鴿數 │ ├──┼────┼────┼───┼────┼────┼────┤ │ │93.4.8 │93.4.8 │j○○│1隻 │本院卷㈠│ │ │41 │ │ │ │4008元 │ │ │ ├──┼────┼────┼───┼────┼────┼────┤ │ │93.5.25 │93.5.25 │f○○│1隻 │本院卷㈠│ │ │42 │ │ │ │2305元 │ │ │ ├──┼────┼────┼───┼────┼────┼────┤ │ │93.5.25 │93.5.25 │W○○│1隻 │本院卷㈠│ │ │43 │ │ │ │2507元 │ │ │ ├──┼────┼────┼───┼────┼────┼────┤ │ │93.6.3 │93.6.3 │I○○│2隻 │本院卷㈠│ │ │44 │ │ │ │5000元 │ │ │ ├──┼────┼────┼───┼────┼────┼────┤ │ │93.8.14 │不詳 │亥○○│7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45 │ │ │ │12000元 │ │據 │ ├──┼────┼────┼───┼────┼────┼────┤ │ │93.8.14 │不詳 │寅○○│2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46 │ │ │ │3000元 │ │據 │ ├──┼────┼────┼───┼────┼────┼────┤ │ │93.8.14 │不詳 │甲H○│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47 │ │ │ │2100元 │ │據 │ ├──┼────┼────┼───┼────┼────┼────┤ │ │93.8.14 │不詳 │甲丑○│1隻 │2005元 │無匯款執│ │48 │ │ │ │ │ │據 │ ├──┼────┼────┼───┼────┼────┼────┤ │ │93.8.14 │不詳 │甲R○│3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49 │ │ │ │6005元 │ │據 │ ├──┼────┼────┼───┼────┼────┼────┤ │ │93.8.15 │不詳 │午○○│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50 │ │ │ │1810元 │ │據 │ ├──┼────┼────┼───┼────┼────┼────┤ │ │93.8.15 │不詳 │地○○│1隻 │本院卷㈠│被害人無│ │51 │ │ │ │ │ │匯款,未│ │ │ │ │ │ │ │釋放擄鴿│ ├──┼────┼────┼───┼────┼────┼────┤ │ │93.8.15 │不詳 │壬○○│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52 │ │ │ │1700元 │ │據 │ ├──┼────┼────┼───┼────┼────┼────┤ │ │93.8.15 │不詳 │蔡 鴻│1隻 │本院卷㈠│被害人未│ │53 │ │ │ │2000元 │ │匯款,未│ │ │ │ │ │ │ │釋放擄鴿│ ├──┼────┼────┼───┼────┼────┼────┤ │ │93.8.15 │不詳 │戌○○│2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54 │ │ │ │3800元 │ │據 │ ├──┼────┼────┼───┼────┼────┼────┤ │ │93.8.15 │不詳 │d○○│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55 │ │ │ │1000元 │ │據 │ ├──┼────┼────┼───┼────┼────┼────┤ │ │93.8.15 │93.8.16 │w○○│3隻 │本院卷㈠│ │ │56 │ │ │ │6200元 │ │ │ ├──┼────┼────┼───┼────┼────┼────┤ │ │93.8.15 │不詳 │甲玄○│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57 │ │ │ │2000元 │ │據 │ ├──┼────┼────┼───┼────┼────┼────┤ │ │93.8.15 │不詳 │甲D○│4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58 │ │ │ │8000元 │ │據 │ ├──┼────┼────┼───┼────┼────┼────┤ │ │93.8.15 │不詳 │甲甲○│2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59 │ │ │ │4000元 │ │據 │ ├──┼────┼────┼───┼────┼────┼────┤ │ │93.8.15 │不詳 │甲K○│3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60 │ │ │ │6005元 │ │據 │ ├──┼────┼────┼───┼────┼────┼────┤ │ │93.8.15 │不詳 │甲U○│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61 │ │ │ │2000元 │ │據,未將│ │ │ │ │ │ │ │擄鴿釋回│ │ │ │ │ │ │ │,且被害│ │ │ │ │ │ │ │人又匯款│ │ │ │ │ │ │ │1次(筆 │ │ │ │ │ │ │ │錄未載明│ │ │ │ │ │ │ │第2次匯 │ │ │ │ │ │ │ │款相關資│ │ │ │ │ │ │ │訊) │ ├──┼────┼────┼───┼────┼────┼────┤ │ │93.8.15 │不詳 │甲亥○│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62 │ │ │ │1807元 │ │據 │ ├──┼────┼────┼───┼────┼────┼────┤ │ │93.8.15 │不詳 │甲g○│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63 │ │ │ │2005元 │ │據 │ ├──┼────┼────┼───┼────┼────┼────┤ │ │93.8.16 │不詳 │e○○│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64 │ │ │ │1800元 │ │據 │ ├──┼────┼────┼───┼────┼────┼────┤ │ │93.8.16 │不詳 │謝顏素│19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65 │ │ │芬 │20000元 │ │據 │ ├──┼────┼────┼───┼────┼────┼────┤ │ │93.8.16 │不詳 │甲Z○│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66 │ │ │ │2200元 │ │據 │ ├──┼────┼────┼───┼────┼────┼────┤ │ │93.8.18 │不詳 │乙○○│2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67 │ │ │ │4007元 │ │據 │ ├──┼────┼────┼───┼────┼────┼────┤ │ │93.8.18 │不詳 │x○○│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68 │ │ │ │2000元 │ │據 │ ├──┼────┼────┼───┼────┼────┼────┤ │ │93.8.18 │不詳 │戊○○│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69 │ │ │ │2000元 │ │據 │ ├──┼────┼────┼───┼────┼────┼────┤ │ │93.8.18 │93.8.18 │甲P○│2隻 │本院卷㈠│ │ │70 │ │ │ │4005元 │ │ │ ├──┼────┼────┼───┼────┼────┼────┤ │ │93.8.18 │不詳 │甲j○│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71 │ │ │ │2010元 │ │據 │ ├──┼────┼────┼───┼────┼────┼────┤ │ │93.8.18 │不詳 │甲O○│2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72 │ │ │ │4000元 │ │據 │ ├──┼────┼────┼───┼────┼────┼────┤ │ │93.8.18 │不詳 │T○○│3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73 │ │ │ │6026元 │ │據 │ ├──┼────┼────┼───┼────┼────┼────┤ │ │93.8.18 │不詳 │i○○│1隻 │本院卷㈠│無匯款執│ │74 │ │ │ │2000元 │ │據 │ ├──┼────┼────┼───┼────┼────┼────┤ │ │93.8.18 │不詳 │甲o○│1隻 │本院卷㈠│匯款人張│ │75 │ │ │ │2000元 │ │國旗 │ ├──┼────┼────┼───┼────┼────┼────┤ │ │93.8.16 │93.8.16 │P○○│4隻 │本院卷㈡│以吳月燕│ │76 │ │ │ │8000元 │ │名義匯款│ ├──┼────┼────┼───┼────┼────┼────┤ │ │93.8.15 │93.8.16 │R○○│5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77 │ │ │ │9000元 │ │據 │ ├──┼────┼────┼───┼────┼────┼────┤ │ │93.8.16 │93.8.16 │甲c○│2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78 │ │ │ │4005元 │ │據 │ ├──┼────┼────┼───┼────┼────┼────┤ │ │93.8.18 │93.8.18 │酉○○│1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79 │ │12:00 │ │1500元 │ │據 │ ├──┼────┼────┼───┼────┼────┼────┤ │ │93.8.18 │93.8.18 │G ○│2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80 │ │12:30 │ │4100元 │ │據 │ ├──┼────┼────┼───┼────┼────┼────┤ │ │93.8.18 │93.8.18 │天○○│2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81 │ │12:00 │ │4150元 │ │據 │ ├──┼────┼────┼───┼────┼────┼────┤ │ │93.8.18 │93.8.18 │甲寅○│1隻 │本院卷㈡│匯款人陳│ │82 │ │13:00 │ │2002元 │ │秀惠 │ ├──┼────┼────┼───┼────┼────┼────┤ │ │93.8.18 │93.8.18 │h○○│1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83 │ │12:00 │ │1800元 │ │據 │ ├──┼────┼────┼───┼────┼────┼────┤ │ │93.8.15 │93.8.15 │卯○○│3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84 │ │10:00 │ │5000元 │ │據 │ ├──┼────┼────┼───┼────┼────┼────┤ │ │93.8.14 │93.8.14 │庚○○│1隻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85 │ │13:00 │ │1800元 │ │據 │ ├──┼────┼────┼───┼────┼────┼────┤ │ │93.8.18 │93.8.18 │u○○│4隻 │本院卷㈡│被害人無│ │86 │ │13:00 │ │7500元 │ │匯款 │ ├──┼────┼────┼───┼────┼────┼────┤ │ │不詳 │不詳 │Y○○│不詳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87 │ │ │ │ │ │據 │ ├──┼────┼────┼───┼────┼────┼────┤ │ │不詳 │不詳 │m○○│不詳 │本院卷㈡│無匯款執│ │88 │ │ │ │ │ │據 │ └──┴────┴────┴───┴────┴────┴────┘ 附表貳(乙)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 │編號│被害人│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被害人匯│備 註│ │ │ │ │ │(戶名)│款行庫 │ │ │ │ │ │ │(局號)│ │ │ │ │ │ │ │(帳號)│ │ │ ├──┼───┼────┼────┼────┼────┼────┤ │ │甲k○│93.8.16 │5000元 │施長鴻 │新莊民安│ │ │1 │ │ │ │000000-0│郵局 │ │ │ │ │ │ │000000-0│ │ │ ├──┼───┼────┼────┼────┼────┼────┤ │ │q○○│93.8.16 │12000元 │00000000│不詳 │提款機轉│ │2 │ │ │ │00000000│ │帳,無匯│ │ │ │ │ │1 │ │款執據參│ │ │ │ │ │ │ │照 │ │ ├──┼───┼────┼────┼────┼────┼────┤ │ │甲乙○│93.8.15 │2000元 │余俊欣 │新莊民安│匯款人為│ │3 │ │11:24 │ │000000-0│郵局 │陳阿嘉 │ │ │ │ │ │000000-0│ │ │ ├──┼───┼────┼────┼────┼────┼────┤ │ │a○○│不詳 │4100元 │施長鴻 │不詳 │無匯款憑│ │4 │ │ │ │00000000│ │據參照 │ │ │ │ │ │0000000 │ │ │ ├──┼───┼────┼────┼────┼────┼────┤ │ │甲B○│93.8.16 │1400元 │施長鴻 │不詳 │提款機轉│ │5 │ │ │ │00000000│ │帳,無匯│ │ │ │ │ │00000000│ │款憑據參│ │ │ │ │ │1 │ │照 │ ├──┼───┼────┼────┼────┼────┼────┤ │ │甲戌○│不詳 │4300元 │施長鴻 │不詳 │無匯款憑│ │6 │ │ │ │00000000│ │據參照 │ │ │ │ │ │0000000 │ │ │ ├──┼───┼────┼────┼────┼────┼────┤ │ │巳○○│93.8.16 │4305元 │施長鴻 │中和國光│分二次匯│ │7 │ │ │ │000000-0│郵局 │款,匯款│ │ │ │ │ │000000-0│ │人簡麗華│ ├──┼───┼────┼────┼────┼────┼────┤ │ │甲T○│93.8.20 │1600元 │不詳 │嘉義大林│被害人忘│ │8 │ │ │ │ │彰化銀行│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匯│ │ │ │ │ │ │ │款人黃瑞│ │ │ │ │ │ │ │雯 │ ├──┼───┼────┼────┼────┼────┼────┤ │ │g○○│93.8.16 │6005元 │黃明德 │嘉義中埔│化名瑋建│ │9 │ │ │ │00000000│鄉農會 │宏匯款 │ │ │ │ │ │106300 │ │ │ │ │ ├────┼────┼────┼────┼────┤ │ │ │93.8.18 │2000元 │楊明龍 │嘉義中埔│化名瑋祖│ │ │ │ │ │00000000│鄉農會 │光匯款 │ │ │ │ │ │50827 │ │ │ ├──┼───┼────┼────┼────┼────┼────┤ │ │庚○○│93.8.16 │1805元 │李珮華 │台南縣玉│ │ │10 │ │ │ │00000000│井郵局 │ │ │ │ │ │ │6612 │ │ │ ├──┼───┼────┼────┼────┼────┼────┤ │ │甲癸○│93.8.16 │1800元 │李珮華 │台南仁德│無匯款執│ │11 │ │09:00 │ │00000000│台灣企銀│據參照,│ │ │ │ │ │6612 │ │被害人妻│ │ │ │ │ │ │ │何雅萍匯│ │ │ │ │ │ │ │款 │ ├──┼───┼────┼────┼────┼────┼────┤ │ │n○○│93.8.16 │2013元 │黃明德 │高雄縣岡│無匯款執│ │12 │ │15:00 │ │00000000│山郵局 │據參照,│ │ │ │ │ │10628 │ │匯款人郭│ │ │ │ │ │ │ │素芬 │ ├──┼───┼────┼────┼────┼────┼────┤ │ │甲○○│93.8.18 │3200元 │李珮華 │高雄第二│匯款人吳│ │13 │ │12:06 │ │00000000│信用合作│秋萍 │ │ │ │ │ │6612 │社 │ │ ├──┼───┼────┼────┼────┼────┼────┤ │ │甲b○│93.8.17 │2200元 │楊銘龍 │臺灣銀行│ │ │14 │ │ │ │00000000│鹽埔分行│ │ │ │ │ │ │50827 │ │ │ ├──┼───┼────┼────┼────┼────┼────┤ │ │丁○○│93.8.3 │3605 │施長鴻 │台南玉井│匯款人劉│ │15 │ │ │ │00000000│鄉農會 │依純 │ │ │ │ │ │484 │ │ │ │ │ ├────┼────┼────┼────┼────┤ │ │ │93.8.6 │1800 │王忠基 │台南玉井│匯款人王│ │ │ │ │ │00000000│鄉農會 │信政(僅│ │ │ │ │ │387000 │ │有自動櫃│ │ │ │ │ │ │ │員機交易│ │ │ │ │ │ │ │明細表)│ │ │ ├────┼────┼────┼────┼────┤ │ │ │93.8.16 │1800 │李珮華 │台南玉井│匯款人王│ │ │ │ │ │00000000│鄉農會 │信政(僅 │ │ │ │ │ │301 │ │有自動櫃│ │ │ │ │ │ │ │員機交易│ │ │ │ │ │ │ │明細表) │ ├──┼───┼────┼────┼────┼────┼────┤ │ │甲I○│93.8.19 │2005元 │李珮華 │屏東長治│ │ │16 │ │ │ │00000000│郵局 │ │ │ │ │ │ │6612 │ │ │ ├──┼───┼────┼────┼────┼────┼────┤ │ │甲庚○│93.8.16 │4007元 │李珮華 │屏東里港│無匯款執│ │17 │ │ │ │00000000│郵局 │據參照 │ │ │ │ │ │6612 │ │ │ ├──┼───┼────┼────┼────┼────┼────┤ │ │甲S○│93.8.17 │20000元 │黃貴松 │彰銀岡山│匯款人王│ │18 │ │ │ │00000000│分行 │良雄 │ │ │ │ │ │083000 │ │ │ ├──┼───┼────┼────┼────┼────┼────┤ │ │陳佑昇│93.8.16 │6000元 │施長鴻 │林口郵局│匯款人王│ │19 │ │ │ │000000-0│ │振亨 │ │ │ │ │ │000000-0│ │ │ ├──┼───┼────┼────┼────┼────┼────┤ │ │甲宙○│93.8.18 │10000元 │施長鴻 │台南區中│ │ │20 │ │ │ │00000000│小企銀西│ │ │ │ │ │ │484 │螺分行 │ │ ├──┼───┼────┼────┼────┼────┼────┤ │ │甲G○│93.8.19 │2000元 │王忠基 │臺灣中小│ │ │21 │ │ │ │00000000│企銀斗六│ │ │ │ │ │ │387000 │分行 │ │ ├──┼───┼────┼────┼────┼────┼────┤ │ │O○○│93.8.18 │6005元 │李珮華 │嘉義中埔│匯款人雄│ │22 │ │ │ │00000000│鄉農會 │獅 │ │ │ │ │ │206200 │ │ │ ├──┼───┼────┼────┼────┼────┼────┤ │ │甲子○│93.8.18 │2005元 │王忠基 │彰化溪洲│ │ │23 │ │ │ │00000000│郵局 │ │ │ │ │ │ │387000 │ │ │ ├──┼───┼────┼────┼────┼────┼────┤ │ │甲p○│93.8.17 │26600元 │楊明龍 │台南永康│匯款人顏│ │24 │ │ │ │00000000│郵局 │素芬 │ │ │ │ │ │967 │ │ │ ├──┼───┼────┼────┼────┼────┼────┤ │ │F○○│93.8.18 │6005元 │李珮華 │土銀潮州│ │ │25 │ │ │ │00000000│分行 │ │ │ │ │ │ │6612 │ │ │ ├──┼───┼────┼────┼────┼────┼────┤ │ │甲戊○│93.8.16 │4005元 │李珮華 │土銀屏東│ │ │26 │ │ │ │00000000│分行 │ │ │ │ │ │ │6612 │ │ │ ├──┼───┼────┼────┼────┼────┼────┤ │ │甲辰○│93.8.16 │6005元 │黃明德 │富邦永康│ │ │27 │ │ │ │00000000│分行 │ │ │ │ │ │ │106300 │ │ │ ├──┼───┼────┼────┼────┼────┼────┤ │ │N○○│93.8.18 │3800元 │李珮華 │高雄路竹│ │ │28 │ │ │ │00000000│郵局(鳳│ │ │ │ │ │ │206200 │山分局)│ │ ├──┼───┼────┼────┼────┼────┼────┤ │ │B○○│93.8.18 │38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29 │ │14:00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 匯款執 │ │ │ │ │ │ │ │據參照,│ │ │ │ │ │ │ │匯款人潘│ │ │ │ │ │ │ │順意 │ ├──┼───┼────┼────┼────┼────┼────┤ │ │甲天○│93.8.17 │1700元 │不詳 │屏東一銀│被害人忘│ │30 │ │10:00 │ │ │長治分行│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匯│ │ │ │ │ │ │ │款人陳世│ │ │ │ │ │ │ │芳 │ ├──┼───┼────┼────┼────┼────┼────┤ │ │甲d○│93.8.18 │2000元 │不詳 │彰化聯邦│被害人忘│ │31 │ │ │ │ │銀行員林│記匯款帳│ │ │ │ │ │ │分行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匯│ │ │ │ │ │ │ │款人蕭輝│ │ │ │ │ │ │ │煌 │ ├──┼───┼────┼────┼────┼────┼────┤ │ │V○○│93.8.16 │20000元 │不詳 │台南縣仁│被害人忘│ │32 │ │13:00 │ │ │德郵局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匯│ │ │ │ │ │ │ │款人邱新│ │ │ │ │ │ │ │基 │ ├──┼───┼────┼────┼────┼────┼────┤ │ │甲Y○│93.8.19 │2006元 │不詳 │台南新化│被害人忘│ │33 │ │10:00 │ │ │郵局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匯│ │ │ │ │ │ │ │款人蔡弘│ │ │ │ │ │ │ │忠 │ ├──┼───┼────┼────┼────┼────┼────┤ │ │N○○│93.8.18 │5000元 │不詳 │高雄一銀│被害人忘│ │34 │ │12:00 │ │ │路竹分行│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宇○│93.8.16 │3900元 │不詳 │土城郵局│被害人忘│ │35 │ │10:00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A○│93.8.16 │2006元 │李珮華 │華南銀楊│ │ │36 │ │ │ │00000000│梅分行 │ │ │ │ │ │ │301 │ │ │ ├──┼───┼────┼────┼────┼────┼────┤ │ │黃○○│93.8.16 │2050元 │李珮華 │鶯歌鎮農│無匯款執│ │37 │ │09:00 │ │00000000│會 │據參照 │ │ │ │ │ │301 │ │ │ ├──┼───┼────┼────┼────┼────┼────┤ │ │甲己○│不詳 │19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38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供參照 │ ├──┼───┼────┼────┼────┼────┼────┤ │ │甲V○│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39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供參照 │ ├──┼───┼────┼────┼────┼────┼────┤ │ │E○○│94.8.14 │3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40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供參照 │ ├──┼───┼────┼────┼────┼────┼────┤ │ │j○○│93.4.8 │4008元 │施長鴻 │郵局 │因影本不│ │41 │ │ │ │00000000│ │清晰,無│ │ │ │ │ │945671 │ │法得知從│ │ │ │ │ │ │ │何郵局匯│ │ │ │ │ │ │ │款 │ ├──┼───┼────┼────┼────┼────┼────┤ │ │f○○│93.5.25 │2305元 │施長鴻 │雲林縣古│ │ │42 │ │16:05 │ │00000000│坑東和郵│ │ │ │ │ │ │945671 │局 │ │ ├──┼───┼────┼────┼────┼────┼────┤ │ │W○○│93.5.25 │2507元 │施長鴻 │嘉義縣太│ │ │43 │ │15:10 │ │00000000│保郵局 │ │ │ │ │ │ │945671 │ │ │ ├──┼───┼────┼────┼────┼────┼────┤ │ │I○○│93.6.3 │5000元 │施長鴻 │嘉義縣番│ │ │44 │ │08:34 │ │00000000│路郵局 │ │ │ │ │ │ │945671 │ │ │ ├──┼───┼────┼────┼────┼────┼────┤ │ │亥○○│93.8.15 │3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45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供參照 │ ├──┼───┼────┼────┼────┼────┼────┤ │ │寅○○│不詳 │1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46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H○│不詳 │21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47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供參照 │ ├──┼───┼────┼────┼────┼────┼────┤ │ │甲丑○│不詳 │2005元 │尤鳳美 │屏東縣竹│被害人忘│ │48 │ │ │ │ │田鄉華南│記匯款帳│ │ │ │ │ │ │銀行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R○│不詳 │6005元 │施長鴻 │屏東縣高│被害人忘│ │49 │ │ │ │ │樹郵局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午○○│不詳 │181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50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供參照 │ ├──┼───┼────┼────┼────┼────┼────┤ │ │地○○│無 │未匯款 │無 │無 │被害人未│ │51 │ │ │ │ │ │匯款 │ ├──┼───┼────┼────┼────┼────┼────┤ │ │壬○○│不詳 │17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52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供參照 │ ├──┼───┼────┼────┼────┼────┼────┤ │ │蔡 鴻│無 │未匯款 │無 │無 │被害人未│ │53 │ │ │ │ │ │匯款 │ ├──┼───┼────┼────┼────┼────┼────┤ │ │戌○○│不詳 │38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54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d○○│不詳 │1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55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w○○│93.8.16 │6200元 │施長鴻 │郵局 │因匯款執│ │56 │ │09:22 │ │00000000│ │據字體不│ │ │ │ │ │945671 │ │清晰無法│ │ │ │ │ │ │ │辨識匯款│ │ │ │ │ │ │ │銀行 │ ├──┼───┼────┼────┼────┼────┼────┤ │ │甲玄○│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57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D○│不詳 │8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58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甲○│不詳 │4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59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K○│不詳 │6005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60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U○│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61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亥○│不詳 │1807元 │不詳 │屏東縣潮│被害人忘│ │62 │ │ │ │ │州鎮中國│記匯款帳│ │ │ │ │ │ │農民銀行│號(僅知│ │ │ │ │ │ │ │係匯至一│ │ │ │ │ │ │ │李姓戶名│ │ │ │ │ │ │ │帳戶內)│ │ │ │ │ │ │ │,亦無匯│ │ │ │ │ │ │ │款執據參│ │ │ │ │ │ │ │照 │ ├──┼───┼────┼────┼────┼────┼────┤ │ │甲g○│不詳 │2005元 │施長鴻 │屏東縣內│被害人忘│ │63 │ │ │ │ │埔鄉內埔│記匯款帳│ │ │ │ │ │ │郵局 │號(僅知│ │ │ │ │ │ │ │係匯至施│ │ │ │ │ │ │ │長鴻帳戶│ │ │ │ │ │ │ │),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e○○│不詳 │18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64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謝顏素│不詳 │20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65 │芬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Z○│不詳 │2200元 │不詳 │屏東縣內│被害人忘│ │66 │ │ │ │ │埔鄉水門│記匯款帳│ │ │ │ │ │ │郵局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乙○○│不詳 │4007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67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x○○│不詳 │2000元 │施長鴻 │不詳 │被害人忘│ │68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僅知│ │ │ │ │ │ │ │匯款至施│ │ │ │ │ │ │ │長鴻帳戶│ │ │ │ │ │ │ │ ),亦 │ │ │ │ │ │ │ │無匯款執│ │ │ │ │ │ │ │據參照 │ ├──┼───┼────┼────┼────┼────┼────┤ │ │戊○○│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69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P○│93.8.18 │4005元 │施長鴻 │台中商業│ │ │70 │ │ │ │00000000│銀行二林│ │ │ │ │ │ │484 │分行 │ │ ├──┼───┼────┼────┼────┼────┼────┤ │ │甲j○│不詳 │2010元 │尤鳳美 │高雄縣永│被害人忘│ │71 │ │ │ │ │安鄉永安│記匯款帳│ │ │ │ │ │ │郵局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O○│不詳 │4000元 │尤鳳美 │屏東市華│被害人忘│ │72 │ │ │ │ │南銀行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T○○│不詳 │6026元 │施長鴻 │屏東縣長│被害人忘│ │73 │ │ │ │ │治鄉郵局│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i○○│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74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o○│不詳 │20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75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P○○│93.8.16 │8000元 │黃明德 │臺南原佃│ │ │76 │ │ │ │00000000│郵局 │ │ │ │ │ │ │106330 │ │ │ ├──┼───┼────┼────┼────┼────┼────┤ │ │R○○│93.8.16 │9000元 │不詳 │南投縣埔│被害人忘│ │77 │ │14:00 │ │ │里鎮南光│記匯款帳│ │ │ │ │ │ │郵局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c○│93.8.16 │4005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78 │ │13:00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酉○○│93.8.18 │1500元 │不詳 │彰化縣田│被害人忘│ │79 │ │14:00 │ │ │尾鄉田尾│記匯款帳│ │ │ │ │ │ │郵局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G ○│93.8.18 │4100元 │施長鴻 │嘉義郵局│被害人無│ │80 │ │ │ │00000000│第19支局│匯款執據│ │ │ │ │ │484 │ │參照 │ ├──┼───┼────┼────┼────┼────┼────┤ │ │天○○│93.8.18 │415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81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甲寅○│93.8.18 │2002元 │王忠基 │彰化銀行│ │ │82 │ │ │ │00000000│南投分行│ │ │ │ │ │ │387000 │ │ │ ├──┼───┼────┼────┼────┼────┼────┤ │ │h○○│93.8.18 │1800元 │不詳 │彰化銀行│被害人忘│ │83 │ │13:00 │ │ │南投分行│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卯○○│93.8.15 │5000元 │不詳 │台南縣柳│被害人忘│ │84 │ │13:00 │ │ │營鄉農會│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庚○○│93.8.17 │1800元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85 │ │09:00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亦無│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參照 │ ├──┼───┼────┼────┼────┼────┼────┤ │ │u○○│無 │無 │無 │無 │被害人無│ │86 │ │ │ │ │ │匯款 │ ├──┼───┼────┼────┼────┼────┼────┤ │ │Y○○│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87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金額│ │ │ │ │ │ │ │,亦無匯│ │ │ │ │ │ │ │款執據參│ │ │ │ │ │ │ │照 │ ├──┼───┼────┼────┼────┼────┼────┤ │ │m○○│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忘│ │88 │ │ │ │ │ │記匯款帳│ │ │ │ │ │ │ │號、金額│ │ │ │ │ │ │ │,亦無匯│ │ │ │ │ │ │ │款執據參│ │ │ │ │ │ │ │照 │ └──┴───┴────┴────┴────┴────┴────┘ 備註: 一、以下為上開附表所示之已知之被害人匯入帳戶之全名: ⑴、施長鴻之農民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張吳弘之第一銀行哨船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施長鴻之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楊銘龍之合作金庫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⑸、李珮華之農民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⑹、尤鳳美之恆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被害人甲n○之部分係被告z○○、甲F○、Z○○與「阿志仔或明仔」所共犯,與被告o○○無涉。 (施長鴻於本案至少有附表所示三個帳戶供本案擄鴿勒贖之使用,自應由本院函請檢察官追究其幫助恐嚇取財之刑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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