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73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73號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4 年1月31日所為裁定之正本部分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末法院組織欄之「法官陳玉雲」,應更正為「法官王福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其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亦同,此為當然之解釋。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致其表示之意思與本院之本意未盡相合,惟不影響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