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9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96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40歲
- 被告
- )
- 選任辯護人
- 柯士斌律師
周彥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訊問後,以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羈押事由,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性,而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予以羈押。
二、茲以本案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屆滿,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至為重大,前項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