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亦即有逃亡之事實(通緝到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茲以羈押三月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被告乙○○雖已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在案,然前述羈押原因(有逃亡之事實)並未消失,仍然存在,爰裁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