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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七號

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志祥王福康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亦即有逃亡之事實(通緝到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茲以羈押三月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被告乙○○雖已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在案,然前述羈押原因(有逃亡之事實)並未消失,仍然存在,爰裁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月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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