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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簡易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志祥陳玉雲楊皓清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因94年基簡字第75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法 官 陳 玉 雲

法 官 楊 皓 清

中 華 民 國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右當事人因94年基簡字第756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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