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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4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基簡字第41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8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九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爰審酌被告持有之毒品數量、毒品種類、毒品對國人身體健康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柒肆公克),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在案,此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靜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411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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