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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8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基簡字第82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2322、2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及94年8月3日19時許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及更正「為警分別於94年7月23日15時40分許、94年8月3日19時許,在基隆市○○區○○街12巷9號、基隆市○○區○○路130號查獲,並於94年7月23日扣得注射針筒2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刑之酌科: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吸食頻率、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仍不知悔改,再次犯下本案,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以示懲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非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毒偵字第2322號
                  94年度毒偵字第2323號
  被   告 乙○○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基隆市○○區○○街12巷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
  年度毒聲字第12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89年8月16日釋放,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9年8月15日,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28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乙○○於五年內復基於概括犯意,於
  94 年7月23日16時50分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及94年8月
  ,在不詳地點連續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分別於94
  年7月23日、94年8月3日,在基隆市○○區○○路130號、基
  隆市○○區○○街12巷9號等處查獲,經採尿送驗,均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雖經被告乙○○矢口否認,惟其尿液經採集送
  驗,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二紙、不起訴處分書及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被告先後2次施用毒品之行為時間緊接
  ,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請依
  連續犯規定論處。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檢察官 甲 ○ ○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 美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826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