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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9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福康王慧惠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緝字第19號

公訴人
臺北師管區司令部軍事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5年度師審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涉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7條第2項之罪嫌。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82年10月13日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80條、第83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 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 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齊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  時效已完成者。
三  曾經大赦者。
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9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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