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0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505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上午10時整
許,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國華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被告甲○○自民國93年8 月起迄同年11月16日,在址設台北巿南港區重陽263 巷2 號之「雲強有限公司」(下稱雲強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向雲強公司客戶行銷產品及收取貨款,並應在收取貨款後繳回雲強公司。甲○○因離婚心情不佳,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3年8 月起迄11月止,連續向雲強公司客戶收取貨款後(詳見公訴人95年3月3日補充理由書所具附表),即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款項共達新台幣84513元 ,嗣甲○○於93年11月16日離職後未將客戶貨款繳回,雲強公司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6條、第41條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客戶、時間│93年8月 │93年9月 │93年10月│93年11月│總 計│ │、金額 │ │ │ │ │ │ ├─────┼────┼────┼────┼────┼─────┤ │熱到家 │ 0│ 900│ 1050│ 0│ 1950│ ├─────┼────┼────┼────┼────┼─────┤ │休閒社中 │ 0│ 5475│ 8400│ 0│ 13875│ ├─────┼────┼────┼────┼────┼─────┤ │葵可利大 │ 0│ 975│ 671│ 0│ 1646│ ├─────┼────┼────┼────┼────┼─────┤ │葵可利通 │ 0│ 1425│ 1425│ 225│ 3075│ ├─────┼────┼────┼────┼────┼─────┤ │北極熊冰 │ 1329│ 5850│ 0│ 0│ 7179│ ├─────┼────┼────┼────┼────┼─────┤ │富莉蛋糕 │ 0│ 43│ 0│ 0│ 43│ ├─────┼────┼────┼────┼────┼─────┤ │世紀蛋糕 │ 2747│ 3292│ 5657│ 0│ 11696│ ├─────┼────┼────┼────┼────┼─────┤ │富品軒 │ 0│ 0│ 580│ 476│ 1056│ ├─────┼────┼────┼────┼────┼─────┤ │新德興 │ 0│ 0│ 356│ 0│ 356│ ├─────┼────┼────┼────┼────┼─────┤ │牛董牛肉 │ 0│ 0│ 2400│ 1650│ 4050│ ├─────┼────┼────┼────┼────┼─────┤ │百福冰 │ 0│ 3825│ 14209│ 5475│ 23509│ ├─────┼────┼────┼────┼────┼─────┤ │采軒坊 │ 0│ 1819│ 1219│ 0│ 3038│ ├─────┼────┼────┼────┼────┼─────┤ │啟元食品 │ 0│ 4526│ 0│ 0│ 4526│ ├─────┼────┼────┼────┼────┼─────┤ │江榮財 │ 0│ 1090│ 0│ 0│ 1090│ ├─────┼────┼────┼────┼────┼─────┤ │甲○○ │ 0│ 0│ 0│ 60│ 60│ ├─────┼────┼────┼────┼────┼─────┤ │陽明大學 │ 0│ 6864│ 500│ 0│ 7364│ ├─────┴────┴────┴────┴────┴─────┤ │ 總計(新台幣) 84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