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2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2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認為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2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顯見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