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邱志平、蔡岱霖、劉桂金
- 當事人乙○○、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乙○○ 男 33歲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統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易字第190 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蔡岱霖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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