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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8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玉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基簡字第86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七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0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01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毒偵字第2778號
  被   告 甲○○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基隆市安樂區○○○路108之7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
  國92年2月10日,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10號、92年度毒偵字
  第7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同年月12日釋放。復因施用第
  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
  毒偵字第103號提起公訴,嗣於94年5月30日,經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同
  年8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甲○○復於94年10月7日,
  在基隆市安樂區○○○路108之7號1樓家中施用第2級毒品安
  非他命,為警於94年10月7日,在基隆市○○路歐香賓館203
  室緝獲,並扣得第1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毛重0.4公克(持有
  第1級毒品部分另案偵辦)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安非
  他命吸食器1組,經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自白不諱,並有其所有供施
  用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扣案可資佐證,復有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不起
  訴處分書、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犯
  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規
  定加重其刑。扣案施用毒品之器具,為被告所有,請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檢察官 張 長 樹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 美 慧
附錄起訴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864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