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8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384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1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引「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刑之酌科: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以己力努力賺錢花用,僅因積欠債務,即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屢次侵占收取之貨款,暨其侵占之次數、侵占之數額非鉅,且犯後已賠償告訴人所有損害(見本院電話紀錄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4年度偵字第3136號 被 告 丁○○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68巷6弄2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自民國94年7月6日起,在基隆巿仁三路11之5號「統 一超商一品門巿」擔任大夜班(自23時至翌日 7時)店員, 負責收銀業務,因積欠債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自同年7月27日起迄8月5日止(7月30日除外), 在上開超商門巿,連續於凌晨時分,利用將營業款項自收銀 機取出再放入店內保險櫃之機會,從中抽取千元鈔或百元鈔 不等張,藏放在口袋或鞋子內,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 以侵占入己(詳見附表),總額共計新台幣(下同)76500 元。嗣於8月5日 7時許,為上開超商門巿負責人丙○○發覺 ,報警處理當場查獲,並在丁○○皮包扣得侵占款項5500元 。 二、案經丙○○訴由基隆巿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丁○○於警偵訊之│證明所有業務侵占之犯罪│ │ │自白 │事實 │ ├──┼──────────┼───────────┤ │2 │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明被告業務侵占之犯罪│ │ │指訴 │事實 │ ├──┼──────────┼───────────┤ │3 │統一超商一品門巿94年│證明被告業務侵占之金錢│ │ │7月27、28、29、31日 │數額 │ │ │、8月1、2、3、4、5日│ │ │ │ 之交接班現金管理表 │ │ │ │9紙 │ │ ├──┼──────────┼───────────┤ │4 │統一超商一品門巿94年│證明被告業務侵占之犯罪│ │ │8月3日、4日、5日監視│事實及經過 │ │ │錄影光碟6片,翻拍照 │ │ │ │片5幀 │ │ ├──┼──────────┼───────────┤ │5 │告訴人立具之贓物認領│證明被告侵占之金錢係告│ │ │保管單1紙 │訴人店內所有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其先後 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請依連續犯論處,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檢察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亮 珠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侵占金錢數額│ ├──┼──────┼──────┤ │1 │94年7月27日 │5000元 │ │ │ │ │ │ │ │ │ ├──┼──────┼──────┤ │2 │94年7月28日 │3700元 │ │ │ │ │ │ │ │ │ ├──┼──────┼──────┤ │3 │94年7月29日 │6200元 │ │ │ │ │ │ │ │ │ ├──┼──────┼──────┤ │4 │94年7月31日 │7400元 │ │ │ │ │ │ │ │ │ ├──┼──────┼──────┤ │5 │94年8月1日 │5400元 │ ├──┼──────┼──────┤ │6 │94年8月2日 │6200元 │ ├──┼──────┼──────┤ │7 │94年8月3日 │10500元 │ ├──┼──────┼──────┤ │8 │94年8月4日 │10000元 │ ├──┼──────┼──────┤ │9 │94年8月5日 │7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