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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05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黃麗生黃麗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505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上午10時整

許,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國華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被告甲○○自民國93年8 月起迄同年11月16日,在址設台北巿南港區重陽263 巷2 號之「雲強有限公司」(下稱雲強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向雲強公司客戶行銷產品及收取貨款,並應在收取貨款後繳回雲強公司。甲○○因離婚心情不佳,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3年8 月起迄11月止,連續向雲強公司客戶收取貨款後(詳見公訴人95年3月3日補充理由書所具附表),即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款項共達新台幣84513元 ,嗣甲○○於93年11月16日離職後未將客戶貨款繳回,雲強公司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6條、第41條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不得上訴。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麗生

     書記官 施鴻均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法 官 黃麗生

書記官 施鴻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客戶、時間│93年8月 │93年9月 │93年10月│93年11月│總      計│
│、金額    │        │        │        │        │          │
├─────┼────┼────┼────┼────┼─────┤
│熱到家    │       0│     900│    1050│       0│      1950│
├─────┼────┼────┼────┼────┼─────┤
│休閒社中  │       0│    5475│    8400│       0│     13875│
├─────┼────┼────┼────┼────┼─────┤
│葵可利大  │       0│     975│     671│       0│      1646│
├─────┼────┼────┼────┼────┼─────┤
│葵可利通  │       0│    1425│    1425│     225│      3075│
├─────┼────┼────┼────┼────┼─────┤
│北極熊冰  │    1329│    5850│       0│       0│      7179│
├─────┼────┼────┼────┼────┼─────┤
│富莉蛋糕  │       0│      43│       0│       0│        43│
├─────┼────┼────┼────┼────┼─────┤
│世紀蛋糕  │    2747│    3292│    5657│       0│     11696│
├─────┼────┼────┼────┼────┼─────┤
│富品軒    │       0│       0│     580│     476│      1056│
├─────┼────┼────┼────┼────┼─────┤
│新德興    │       0│       0│     356│       0│       356│
├─────┼────┼────┼────┼────┼─────┤
│牛董牛肉  │       0│       0│    2400│    1650│      4050│
├─────┼────┼────┼────┼────┼─────┤
│百福冰    │       0│    3825│   14209│    5475│     23509│
├─────┼────┼────┼────┼────┼─────┤
│采軒坊    │       0│    1819│    1219│       0│      3038│
├─────┼────┼────┼────┼────┼─────┤
│啟元食品  │       0│    4526│       0│       0│      4526│
├─────┼────┼────┼────┼────┼─────┤
│江榮財    │       0│    1090│       0│       0│      1090│
├─────┼────┼────┼────┼────┼─────┤
│甲○○    │       0│       0│       0│      60│        60│
├─────┼────┼────┼────┼────┼─────┤
│陽明大學  │       0│    6864│     500│       0│      7364│
├─────┴────┴────┴────┴────┴─────┤
│                                         總計(新台幣)  84513│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05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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