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瑞簡字第57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玉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瑞簡字第5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違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瑞芳簡易庭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偵字第69號
  被 告 甲○○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瑞芳鎮○○路7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90年1月8日,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所定
  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之方式,向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下稱
  瑞吉發公司,負責人莊阿美)購買車牌號碼GVU─496
  號重型機車乙部,價金新臺幣(下同)65,760元,甲○○除
  支付自備款5,000元外,餘款分12期給付,每月1期,自90年
  2月15日起,至91年1月15日止,每期付5,480元。標的物(
  機車)存放地點為桃園縣觀音鄉○○○路7之1號。機車雖於
  90年1月9日先過戶登記為甲○○名義,惟於分期款未付清前
  ,機車所有權仍屬於瑞吉發公司所有,甲○○僅得依約占有
  使用標的物,不得任意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
  其他處分,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詎甲○○於取得機車
  後,自90年2月15日起之第1期分期款即未付款,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利益,於90年5月初,將機車以不詳價格出售予臺
  北縣瑞芳鎮某機車行,該機車行再於90年5月15日轉賣予朱
  明忠,致債權人瑞吉發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二、案經瑞吉發公司提出告訴請求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瑞吉發公司告訴代理人潘信宏於偵查中之指訴
         。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分期購買約定書、存證信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
         基隆監理站函等。
二、所犯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高 永 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 建 龍
所犯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第1項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
  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
  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瑞簡字第5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