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096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3212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補充:「丙○○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94年7月21日假釋,於94年8月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丙○○約2 、3天施用1次之頻率,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多次」、證據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應適用之法條應補充:「被告持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係供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4年度毒偵字第3212號
  被   告 丙○○ 男 2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安樂區○○○路1巷158號
            居基隆市安樂區○○○路21號2樓
             (現因另案於臺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
   2月20日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又因犯竊盜案件,經本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2年度基
   簡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
   算1日。另因犯搶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嗣上開2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月,並於94年8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
   竟基於概括犯意,自94年9月初某日起至同月29日止,多次
   在基隆市安樂區○○○路21號2樓住處,以注射方式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4年9月30日2時許,因另涉搶奪案而
   警通知到案說明,警方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
   啡陽性反應,而獲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丙○○之自白、(二)卷附之臺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第1項罪
   嫌。其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時間相近,行為相同,顯
   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請論以連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檢察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 國 雄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6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